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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39:45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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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是指由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绍兴市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市政府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食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发行绍兴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七条 绍兴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是市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市储备粮公司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市储备粮公司应接受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其他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条件,根据粮食储备情况确定。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储存成本和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以及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成品粮储备管理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绍兴分行根据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按省政府下达计划执行;分品种规模及数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粮食生产和消费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正常轮换,由市储备粮公司根据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绍兴分行商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市储备粮公司按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安全储存期限,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正常情况下,每年安排轮换的数量一般掌握在市级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和安全储存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法定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依据。市级储备粮各品种正常储存年限为(按收获年度计算):早籼谷2年、晚籼(粳)谷和玉米1年、小麦3年、大豆和食用油2年。对储存条件好、保管技术高、品质变化慢的储备粮,可依据品质指标酌情延长储存时间。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形外,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出库日期按销售合同约定的最后履约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市储备粮公司应当通过“订单”或直接订购的形式向本地粮食生产者和市外粮食主产区订购补库粮源;订购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通过公开采购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落实粮源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轮换出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市级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储备粮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八条 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绍兴分行。
  第十九条 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在农发行绍兴分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市级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条 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市级储备粮主要存放在市储备粮公司。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和布局由市储备粮公司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定。承储库点确定后,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调整,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收购市级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食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食储存水平。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市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危及市级储备粮安全的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以减少损失。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市级储备粮储存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绍兴分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市区或者部分区域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市储备粮公司等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因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对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情况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农发行绍兴分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发行绍兴分行依法进行信贷监管,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违反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细则(试行)》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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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买卖双方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九条内容。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卖方补交关税,并对卖方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六)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对外合作与交流是海洋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我局派出、接待团组的管理,使我局对外合作与交流向着更高的水平和层次发展,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现将《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国 家 海 洋 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是海洋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局对外合作与交流向着更高的水平和层次发展,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项目
1.局属各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项目计划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年度计划。
2.局国际合作司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由局批准的年度派出项目计划。
3.派出项目组团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前2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项目执行计划(内容包括:团组人员名单、简历、出访时间、出入境地点、出访任务、境外邀请单位、邀请信、经费预算等)。项目执行计划需附出境人员情况登记表(附后),护照或申请卡片,照片(申请护照者,二寸光纸、黑白照片6张;已有有效护照者,照片4张)及政审表。
4.项目执行计划经局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司批复有关单位。
5.组团单位接到项目执行计划的批复后,应尽快提供申办签证所需邀请信等材料原件。
6.计划外派出项目需提前3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内容同项目执行计划。
7.按级及管理权限审查、审批及备案出访团组出访预案或论文及拟携带出境的样品和资料清单。
局组团项目由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审查并报局领导批示。局属单位组团项目,由组团单位负责审查、审批,并将意见结果及出访预案或论文及拟携带出境样品和资料清单报局国际合作司备案。
8.按级及管理权限对出访团组和个人进行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及安全、任务教育。
局组团项目由局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上述教育。局属单位组团项目由组团单位负责,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国际合作司。
9.组团单位应落实出访团组在境外的住宿、交通、访问日程和访问活动的安排,严格遵守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团组应尽可能乘坐直达目的地航班。确需途中经停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城市,需在上报派出项目执行计划时一并提出申请。
10.出境证件向局国际合作司承办项目处领取,不受理个人的催办事宜。
11.出访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在两周之内向组团单位提交书面出访总结报告。
由局组团的项目,出访团组向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总结报告。国际合作司根据出访团组的业务等情况,组织一定范围的总结汇报会,并视情况通过外事动态、外事简报等予以反映。
由局属单位组团的项目,组团单位应组织出访团组向所属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汇报出访情况。出访团组的出访总结报告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报局国际合作司备案。
12.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13.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护照或出境证件交回所属单位外事部门。
二、接待项目
1.局属各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接待项目计划,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年度计划。
2.局国际合作司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由局批准的年度接待项目计划。
3.接待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前1个半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项目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①来华人员姓名、简历、护照号码
②来华时间
③日程安排和参观访问活动
④来华人员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⑤经费预算
4.计划外接待项目提前2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内容同项目执行计划。
5.接待外系统邀请的顺访团组须报国际合作司备案。
6.邀请签证信一律由局国际合作司在批准接待项目执行计划后向境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
邀请实施单位可在接待项目获准后,以适当名义向境单位或个人发出礼节性邀请信。
7.局邀请的团组,由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发出接待计划通知。局属单位邀请的团组,由邀请实施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接待计划通知,个别跨外系统参观访问的团组,如需要以局国际合作司名义发出接待计划通知,应由邀请实施单位报请局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发出接待计划通知。
8.接待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0天之内将接待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局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将视情况通过外事动态、外事简报等予以反映。
9.接待项目完成后,接待单位应在10天之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局属各单位接待局邀请的团组垫付的钱款,应提交支出细目和原始发票复制件向局国际合作司结算。
三、监督管理措施
1.严格计划外项目的审批,确保外事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对外事计划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外事运作程序。不按规定申报的派出、接待项目计划将不予受理。
2.严格外事工作的规范和程序,对于不按规定办事的,将暂停办理有关的派出、接待项目。
3.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益,对于不提交总结、不完成财务报销手续、不按规定送交护照或出境证件的团组和个人,将暂停受理组团单位派出、接待项目。
本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局国际合作司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沿海省市参加由我局组织的派出、接待团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出境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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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此次出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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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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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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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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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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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后总结完成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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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后的财务报销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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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后有关出境证件的上交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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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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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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