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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2:29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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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评审字[2002]第94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商标法》此次修乞讨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订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正在修改《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此期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商标评审工作仍要继续进行。现就商标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评审申请(包括答辩)期限仍按原规定掌握,即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文后二十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以商标公告方式送达。自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乞讨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法》修乞讨决定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在《细则》和《规则》没有修订实施前,仍按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抵触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规则》另有通知规定的,按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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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办结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结婚怎样处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办结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结婚怎样处理的解答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如已领得结婚证书,夫妻身份就从此建立。依来件所说:对方在登记后即行反悔,不愿结婚,我们认为既已进行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其结婚程序即已完毕,如要解除关系,应按离婚的规定办理。另一种情形,如在区政府所为的登记,仅系男女双方预先申报结婚的日期,尚未经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即已反悔不愿结婚,则可按取消婚约处理,由双方向登记机关声明或一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后再通知对方。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大连、南京市民政局:
根据国发(85)10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和(85) 审研字第217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民政部审计室已经建立,同时希望各地加强民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城市民政局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编制可向当地编委申请或在厅内调剂解决),在厅、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工作。
各厅、局的审计工作,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配备审计人员,应挑选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熟悉财会业务的同志担任。
三、审计机构的组建和配备情况,请报部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除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外,请同时抄送部审计室。
五、民政部门,承担着“双扶”(扶贫、扶优)、“双福”(福利企业、福利事业)、优抚、救灾救济等工作。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是民政部门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强
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抓紧把审计机构建立起来。



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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