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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21:50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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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急行动、全力以赴,调集大批人力、物力、财力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工作重点逐步转到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恢复重建上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还将投入大量资金(包括社会捐赠款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专门成立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8]15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四川等受灾地区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19个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廉洁救灾。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为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决定成立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郭允冲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司局和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部监察局。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部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效对策措施,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适时向部党组提出工作建议。

  四川等受灾地区和各对口支援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并指导有关市、县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根据恢复重建和援建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进程,认真落实层级管理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形成覆盖完整、衔接紧密的监督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要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有关规章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部机关各单位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从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落实,及时补充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确保救灾款物管理和恢复重建中涉及资金物资监管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定办事,不断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范化程度。

  三、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把专项督查、驻点督查、巡查等措施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有效性。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中涉及到的资金物资监管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处理。要进一步摸清抗震救灾款物的底数,紧紧围绕本部门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中承担的任务,重点检查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以及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物资集中、群众关注程度高、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部门;重点规范和监督检查住房建设、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恢复重建项目;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注意发现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公开透明,让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进行,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给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机关以及受灾地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格执行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的《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迅速查办,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加强对中央抗震救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力做好。从驻在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出发,切实加强监督。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反腐倡廉建设,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附: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允冲  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

成 员:田思明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邢 建  审计署建设建材审计局局长

    郑立均  综合财务司巡视员

    王早生  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王树平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巡视员

    刘贺明  城市建设司副巡视员

    姜万荣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金一平  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赵 晖  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刘春生  稽查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田思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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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10〕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作日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应层次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并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的认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同时废止。



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 行)

农业部


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 行)
为做好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的审批工作,保证遗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 基本条件
1.1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冷冻精液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特征、性能质量和种用要求。
1.2 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猪及冷冻精液的,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代(指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系谱资料,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者育种值。
1.3 种猪无脐疝(Umbilical),种公猪无阴囊疝(Scrotal hernia)、单睾(One testosterone)、隐睾(Cryptorchidism)等遗传疾患和损征。出口方应对上述遗传疾患和损征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作明确约定。
1.4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冷冻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1.5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合同、系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报农业部,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或者扫描件发到zxjkps@caaa.cn。
2 从境外引进种公猪的技术条件
种公猪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20。
3 从境外引进种猪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
3.1 冷冻精液的供体应为纯种猪,来源于纯种猪场或曾祖代场;
3.2 冷冻精液的供体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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