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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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签订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合同定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录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三十六类中部分设备和串联补偿装置(见附件2),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清单
2.输变电设备整机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1】125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农业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和冬春季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元旦、春节期间也是寒潮、大风等海上恶劣天气多发季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将有关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针对近期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态势,要继续抓好渔船防碰撞工作,加强与海事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地合作机制作用,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共同开展商渔船警示教育和海上执法检查,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通信畅通,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港口监管,严格进出港签证制度,教育渔民不要在节前突击冒险出海作业。对渔船安全装备不齐全、船员配备不合格、超航区超风浪等级出航及非法载客等行为要按规定处罚并严禁离港。做好节日期间渔港秩序维护工作,保证渔船安全有序停泊。针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特别重视渔船和港区防火工作,确保在港渔船的停泊安全。
四、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紧急出航准备,以便配合专业搜救力量及时展开搜救活动。要确保渔业信息通讯网络畅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科[2001]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建设部200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建设部二○○一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一、软件科学研究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11.htm
二、科研攻关项目
(一)建筑工程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1.htm
(二)城市建设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2.htm
(三)建筑材料
(四)建设机械与设备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4.htm
(五)建筑节能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5.htm
(六)小城镇建设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6.htm
(七)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与关键技术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27.htm
三、技术开发项目
(一)建筑工种机械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1.htm
(二)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2.htm
(三)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33.htm
四、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项目
(一)信息技术研究开发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41.htm
(二)信息技术示范项目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42.htm
五、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一)示范工程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1.htm
(二)全国建设科技发展试点城市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2.htm
(三)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基地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1080601-53.htm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