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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9:04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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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荆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荆发[2007]11号)精神,扎实做好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工作,推动全市城镇工业快速发展,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将《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工业发展步伐,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荆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荆发[2007]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每年从全市乡镇(市、县<市区>所在镇、街办除外)中评选出10个工业重镇。特制定如下评选考核办法: 

  一、评选考核目的

  建立动态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工业重镇实行“择优入围”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工业发展水平。

  二、评选考核范围

  根据统计口径,当年规模工业增加值排名进入前20位的乡镇。

  三、评选考核的指标及方法

  (一)考核指标。

  主要考核设总量指标和发展指标,既要重视总量,更要突出发展。

  1、工业(规模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基本分15分):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5分,每增减5000万元增减1分。

  规模工业增加值增幅(基本分15分):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15分,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2、规模工业企业个数:

  规模工业企业个数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1家增减1分。

  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数以上年末规模企业为基数,记基本分13分,每增减1个规模企业增减1分。

  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总额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5000万元增减1分。

  投资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增减1分。

  4、规模工业实交税金:

  实交税金总额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6分,每增减200万元增减1分。

  实交税金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6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增减1分。

  5、规模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

  规模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100人增减1分。

  6、工业用电量:

  工业用电量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200万千瓦时增减1分。

  工业用电量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2个百分点增减1分。

  (二)另设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奖励5分、当年获得中国名牌的每个奖励5分。

  2、当年引进上市公司的每家奖励5分,当地公司上市的每家奖励10分。

  3、当年投资在5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奖励3分。

  4、当年每增加1个亿元(销售收入)企业奖励3分。

  5、当年每新增加一家新投产规模企业奖励2分。

  6、当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每个奖励2分,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每个奖励1分

  (三)其它。

  1、上述指标的每项奖励和扣减分不得超过其基本分。

  2、上述指标中的平均数、平均增幅指当年全年规模工业增加值排名进入前20位的乡镇各项指标的平均值、平均增幅。

  3、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为准,以市经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荆门供电公司等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参考。

  4、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工作在下年度元月底前完成。

  5、本年度发生环境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乡镇不得评为工业重镇。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荆门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具体评选考核有关工作。

  五、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对先进工业重镇给予奖励,综合得分第一名奖30万元,第二名奖20万元,第三名奖10万元。

  (二)工业重镇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前十名确定为本年度工业重镇。上年度工业重镇考核评分未进入前十名的自动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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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6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6号

公告2010年第76号


  2006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5月1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5月12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5月12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修改为“从事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第八条中“并由市供水企业、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修改为“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四、第十三条中的“卫生监督监测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费标准和方法由市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修改为“卫生监督监测、清洗消毒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新增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此后条款依次顺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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