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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49:16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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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5.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8.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特长
孤 残 □是□否 单 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本表仅供参考。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学 院 系 专 业
年 级 班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部门公章)
注:本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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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劳动部


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6日,能源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5号文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搞好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经研究,决定选择望亭发电厂、刘家峡水电厂、沈阳电业局、山东电建一公司、水电第七工程局、长春发电设备厂六个单位,为电力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现将《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
评聘高级技师是党、国家对广大工人阶级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求试点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积极稳妥地做好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试点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

附1: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为了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鼓励工人技师钻研技术业务,引导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要在有突出贡献和高超技能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按专业(工种)设置高级技师职务和确定其职务名称(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表二)。
二、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技能。
2.担任技师工作三年以上,并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本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修配、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4.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热心传授技艺、绝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部属电管局、省电力局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由部核定下达。在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以根据各单位生产岗位技术复杂程序和工人队伍情况,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四、高级技师的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原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核发。每个高级技师的具体职务津贴标准,各单位可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责任大小每月在40~60元幅度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生产成绩和工作成就。
2.技术理论考核。在技师理论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业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识。
3.操作技能考核,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应会要求基础上,重点考核分析、判断、解决、处理问题的实际技能。
4.撰写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成果及复杂设备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等取得的成绩。
5.在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中,应重点评审本人的实绩和贡献,在技术上除应具有一技之长外,重点要看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和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六、高级技师的考核办法
1.技术理论考核采取命题笔试;总结或论文采用答辩方法进行。各单位考评组对撰写的工作总结或论文作出综合评价(首批试点单位考试题送部核准)。
2.实际技能考核采取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问题的形式进行。
考核采用百分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
七、评审组织
部成立高级技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电力系统企、事业高级技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劳司组织计划处。
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级技师考核、评审组织,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各级考核、评审组织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师参加。
八、考评程序和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评审工作一般要经过动员、申请、初审、培训、推荐、审核、报批和颁发证书等阶段。
经考核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填报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六份,报部审查批准,由部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高级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的聘任与管理
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后,由本单位进行聘任,颁发聘书和签定聘约。聘期一般为四年,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任职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单位可以续聘,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十、其他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能源部人事劳动司。

附2: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
一、火力发电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运行高级技师 (汽轮机运行工)
(2)汽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汽轮机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调
速系统检修工、水泵检修工、管
道阀门检修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锅炉运行工)
(2)锅炉检修高级技师 (锅炉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转机
检修工、管阀工、瓦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电气运行工)
(2)电气检修高级技师 (机电检修工、变配电检修工、电
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
表工、油化验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检修工、热工自动装置
检修工)
5.化学专业
(1)化学检修高级技师 (水化验工、化学检修工、仪表检
修工)
二、水力发电
1.机械专业
(1)机械运行高级技师 (机械运行工)
(2)水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水轮机检修工、机械检修工、水
力机械运行维护检修工)
(3)发电机检修高级技师 (发电机检修工)
2.电气专业
同火力发电
3.水工专业
(1)水工检修高级技师 (水工观测工、水工检修维护工)
三、供电
1.送电专业
(1)送电线路检修高级技师 (线路工、电缆工)
2.变电专业
(1)变电运行高级技师 (变电运行工)
(2)变电检修高级技师 (变电检修工、主变压器检修工、
调相机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继
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油化验
工)
3.配电专业
(1)配电检修高级技师 (配电变压器检修工、内线安装电
工)
4.用电专业
(1)用电营业高级技师 (营业管理工、电度表校验工、电
度表修理工)
(2)用电监察高级技师 (用电监察工)
四、火电、送变电施工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汽轮机安装工、管道安装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安装高级技师 (锅炉安装工、锅炉机动钳工、锅
炉砌砖保温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电气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变电二次线安装工、油化验
工)
(2)送电架设高级技师 (送电架设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安装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自动装置安装工、热工
仪表及自动装置试验工)
五、水电施工
1.机械专业
(1)水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机安装工、管路安装工、金
属结构安装工、起重安装工、施
工机械安装修理工)
(2)水轮发电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内燃机修理
工)
2.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配电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油化验工)
六、电力修造
发电、供电修造企业高级技师的专业和主要工种按机电部的规定执行。
七、电力生产、基建施工通用专业和工种
1.电气专业
(1)远动自动化高级技师 (远动自动化工)
(2)程序控制(计算机) 高级技师 〔程序控制工(计算
机)〕
2.通讯专业
(1)通讯运行高级技师 (通讯值班工)
(2)通讯检修高级技师 (电力载波工、无线电通工)
3.其他专业
(1)电(火)焊高级技师 (电焊工、火焊工)
(2)无损检验高级技师 (无损检验工)
(3)热处理高级技师 (热处理工)
(4)潜水高级技师 (潜水工)
(5)起重高级技师 (起重工)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国家预防腐败局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http://files.nbcp.gov.cn/www/200902/200902171601195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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