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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0:10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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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8〕9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国有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及《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收回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闲置土地处置及其他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三条 土地用途及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含商品住宅、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40年;工业用地及其他用地50年。
商业和居住混合用途的土地,按照该地块所处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确定为居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
第四条 地价评估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出让底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河源市区基准地价》确定的标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出让土地供应计划安排,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具体坐标位置、四至界址、用途、开发状况和面积;
(二)出让地块的供地时间和供地方式;
(三)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
(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公共绿地比例。其中出让工业地块还应包括产业目录、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环保指标及地块投资强度等。
(五)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如建设动工项目要求、保证金和付款计划要求等;
(六)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限制条件;
(七)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包括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等。
出让方案的内容,应当作为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中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公开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在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开始前20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交易机构通过报刊、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布。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在省级媒体公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分批联合公告。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相应调整。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成交后,当事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凭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交易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及有关登记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 经营性土地出让
(一)经营性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三)经营性土地的出让以楼面建筑面积计价。
(四)改变容积率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须按出让土地楼面价补交地价款。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出让
(一)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三)工业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对经批准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者)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四)原已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的,新受让人必须符合原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各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第三章 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按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等需要,市政府可以收回出让土地。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满2年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的;
(五)公路、铁路、码头、站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十四条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等值置换,补偿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属政府划拨或以政府优惠价取得的,按成本价补偿;
(二)属市场转让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的,按同类用地评估价补偿。
第十五条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收回方案,报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二)市政府对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进行审批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的通知对收回土地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四)对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对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公告,规定移交土地期限。

第四章 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报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凡要求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一律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办法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对该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处置,处置收入扣除补偿费后,由市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8∶2的比例分成。
第十八条 除工业用地外的其他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报市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必须补缴地价差。地价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对地块原土地用途和改变后土地用途分别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改变用途前后地价差为需补缴的地价(含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后的土地评估地价不得低于《河源市区基准地价》确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原土地用途和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地价评估报告;
(四)市地价评估中心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认定;
(五)市政府根据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意见和评估结果,作出决定并发出通知;
(六)申请人交回原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有关法人证明材料;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发出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人按地价评估结果补缴地价差(含土地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规划建设部门核发改变土地用途的行政许可。

第五章 闲置土地处置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动工建设,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动工建设期限与现行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并重新签订合同,按规范要求确定动工建设期限。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土地使用权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第二十一条 对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省、市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置。闲置不满2年的,收取土地闲置费?鸦闲置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标准逐年收取: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市场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按市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收取。
(二)一般住宅、营利性公共事业用地按市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收取。
(三)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按每平方米24元收取。
凡闲置土地满1年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缴交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无法使用土地,或因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等原因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建设,而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规划建设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二十四条 闲置土地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六章 其他用地

第二十五条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及村庄和集镇范围的国有新增建设用地,包括村民生产生活、拆迁安置、灾后重建、农房改造保留点、中心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用地等,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补办出让手续,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转让土地。村民生产生活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村民家庭代表全体表决同意,并应公示,经所在镇场办事处、城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由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转让的生产生活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交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各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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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延边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



延边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行为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水平,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岗位目标责任制,是指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科学、合理地确定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限时办理制,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公开办事制度,是指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
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属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四)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不依照规定程序,或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五)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六)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七)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八)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行政检查告知单和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标准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二条 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
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裁决,擅做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对外发文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过听证做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 (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的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行政过错情形的。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由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四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在7日内审查结束,并决定是否受理。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四十一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责成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行政首长的投诉、检举、控告,应由同级监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在30日内做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领导及其副职人
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十八条 州属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已制定的,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文化部

我部于九二年三月下达并委托上海舞台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起草制订的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已于1993年11月18日由教科司主持在北京召开了审定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该项标准。现由我部正式发布并立即实施。《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和我部1993年11月批准发布的《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这两个文化行业标准,是文化部归口对歌舞厅进行技术管理制订的标准性规则,它将对全国歌舞厅健康发展,减少参加娱乐活动的群众声、光污染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各
地文化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检测队伍并会同当地有关执法单位对歌舞厅的“声、光”质量进行达标检查,并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in Entertainment
Halls and
for Restricting Pollution from Light
Therein
WH0201—94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厅各个区域的照度要求及限制光污染的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非营业性歌舞厅及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J133—9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45—8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0435—89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GB5700—85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3.术语3.1 水平照度
水平面上的照度3.2 垂直照度
垂直面上的照度3.3 表演区
乐队、演员等为公众表演所使用的区域3.4 自娱区
舞池、卡拉OK厅及KTV包房等公众进行歌舞等娱乐活动所使用的区域。3.5 观赏休息区
公众在场内观赏或休息的区域。3.6 通道
供人们行走的区域
4.歌舞厅场内区域划分
歌舞厅内根据其功能要求分为四个区域
表演区、自娱区、观赏休息区、通道
5.照度标准及其测量评定规则5.1照度标准下限值
各区域的照度标准下限值见表1,其中表演区照度的标准值下限,允许根据艺术处理的需要在短时间内小于表1的规定。
------------------------------------------------------------------------
| 区 域 |测试点离地面高度(m)|测试项目|照度标准值下限(lx)|
|----------|----------------------|--------|----------------------|
| 表演区 | 1.5 |垂直照度| 100,※ |
|----------|----------------------|--------|----------------------|
| | | | 150,※※ |
|----------|----------------------|--------|----------------------|
| 自娱区 | 0.75 |水平照度| 20 |
|----------|----------------------|--------|----------------------|
|观赏休息区| 0.75 |水平照度| 5 |
|----------|----------------------|--------|----------------------|
| 通道 | 0.25 |水平照度| 10 |
------------------------------------------------------------------------
注:※:最远观众席到表演区中心距离小于8米。
※※:最远观众席到表演区中心距离大于8米。
5.2测量评定规则5.2.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应采用精度为二级以上的照度计。5.2.2 测量方法5.2.2.1被测区域面积<15平方米,每1m×1m设置一个测量点。
被测区域面积≥15平方米,每1.5m×1.5m设置一个测量点。5.2.2.2按照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6.激光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激光一般不应射向人体,尤其是眼部,直接照射或经反射后间接射向人体时,其限制值如下6.1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80nm—780nm之间。6.2最大容许辐照量
--6 --2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1.4×10 Wcm 。6.3测量方法
参照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执行
7.紫外线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7.1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20nm—380nm之间。7.2最大容许辐照量
--6 --2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8.7×10 Wcm 。7.3测量方法7.3.1测量仪器:紫外线照度计7.3.2测量方法:按照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8.频闪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8.1频闪频率限制值
频闪频率为<6赫8.2频闪灯具不宜长时间连续使用。8.3测量方法8.3.1测量仪器:测量仪器采用秒表8.3.2测量方法:每次测三十秒,测出频闪次数,共测5次,然后取其最大值。如多灯同时使用,频率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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