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05:05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推动我市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的主要任务与目的:全面检查我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促进档案业务建设与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水平,使档案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以优异成绩接受省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验收。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市直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具体评估内容以《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见附件)为准。


第四条 市档案局成立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承担对全市机关、区、镇、村(居)委会档案事业发展状况的实地测评,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有关文件的起草和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实行百分制,基础项目满分为100分,另设置6个加分项,每项为1分。


第七条 评估工作定于每年12月进行,具体评估的单位及时间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测评。由各单位档案员根据《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或《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进行自评。


(二)实地测评。评估委员会组成评估小组,分别到各立档单位进行实地测评。测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当面询问、随机抽查和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


(三)结果反馈。评估小组向被评估单位及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反馈评估情况,并填写统一的《评估计分表》及《评估报告单》各一式2份,其中一份反馈被评估单位,另一份于测评工作结束后10日内交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总结评议。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对评估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综合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先进单位,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档案局在全市范围通报评估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亚市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2.《村、居委会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检站:
  为了提高本市招生体检的整体质量,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本市招生体检质量控制的依据。
  请各招生体检站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

  为了规范招生体检行为,提高招生体检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常规。
  一、宣教候检
  (一)收表:在体检前2天收齐学校填好的体检表和花名册一式二份(或电子文本),清点份数并请老师向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附件2)。
  (二)审表:体检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体检表上的照片处要盖学校骑缝章。对体检表和花名册上的学校名称、学生姓名、报名号、家庭住址等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退回学校并要求在体检前重新办理。
  (三)编号:体检表和花名册的体检编号要一致。在体检时,体检表要套上有流水号码的封面。
  (四)宣教:体检前要对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介绍体检项目及注意事项,并按体检表封面上的流水号对学生进行编号,核对后分批进入科室检查。
  (五)汇总:每日工作结束时,将应到、实到、补查人数进行统计登记。
  二、各科检查项目及操作要求
  (一)眼科
  1、视力检查
  (1)视力检查室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应光线分布均匀,不宜太明亮,更不能阳光直射室内。
  (2)向受检者说明检查要求,给予其适应室内光线的时间,检查是否戴用隐形眼镜等。
  (3)视力表从4.7行开始,应事先经过重新剪贴排列。
  (4)受检者一般坐位检查,头部不应超过5米标线。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5.0这一行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5)检查时先右眼后左眼。指认时视实际情况或从4.6-4.7开始,但任何一行视标必须指认出1/2以上,指认办法应间隔、上、下跳指,每个视标指认时间5-8秒。
  (6)记录方法:视力纪录按5分纪录法。以一行中能认出1/2以上即承认该行,如4.7行中能指认出1/2以上,即作4.7记录。
  (7)如5米距离处不能辨指4.0者,则依顺序从4米、3米…的距离处再指认,直至能认出4.0视标为止。
  (8)初中、高中毕业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均须进行视力矫正。
  2、矫正视力
  视力矫正时受检者不得戴自备眼镜,但可自报镜片度数,供参考。医师应用近视(包括远视和散光)镜片进行视力矫正。初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5.0,并记录镜片度数;高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4.8,并记录镜片度数。
  3、色觉检查
  (1)检查应在自然光线下进行,避免阳光直射。受检者背向光线,检查者正向光线。
  (2)检查时受检者二眼与色觉检查本距离为75厘米。视线与检查本垂直,避免折光影响检查效果。每版指认时间为5秒。
  (3)色觉检查以《喻自萍色盲检查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为主要版本。
  (4)色觉检查结束时对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受检者学校卫生老师或领导陪同,再复查一次并予记录。
  (5)色觉检查结论为:①正常;②色弱;③单色能辨(红、黄、蓝、绿、紫);④单色不能辨。色觉检查结论不能以识别图案多少为准,而应以图案上的识别功能来确定。
  4、外眼检查(由眼科医师担任)
  按照外眼、眼肌、眼睑、泪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等顺序检查,主要观察有无外眼疾患。必要时作眼底检查。斜视小于15度不作记录。
  (二)五官科
  1、听力检查
  (1)听力检查室以狭长为宜,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安静,门窗应做到密闭。
  (2)检查方法为受检者侧坐于检查室一端,另一耳以拧干的湿棉球塞于外耳口。检查者在距受检者5米处用平静呼气后的肺气,清晰、轻轻地发出五个词组,让受检者复诵出来。五个词组中能复诵三个以上才作为听力5米,仅能听出1—2组者应进行4米处侧听,以此类推。
  (3)听力词汇:首都天津上海汉口兰州沈阳西安广场学校商业工厂电话火车服务奋斗花生茶叶肥皂面包报纸44 77
  (4)检查者发音以普通话进行,音量尽量保持恒定,不能提高音量。
  2、嗅觉检查
  用有色玻璃或耐蚀塑料瓶3只分别装醋、酒精和水三种液体。由受检者嗅辨,嗅辨时间不宜太长。能全部辨别者为嗅觉良好,能辨别1—2种者为嗅觉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嗅觉丧失。如遇感冒所致的嗅觉迟钝或丧失,允许改日复查。检查液的瓶盖不能盖错,检查液要经常调换以免日久变质或气味减退。
  3、鼻腔检查(由五官科医师担任)观察鼻前庭有无红肿、溃疡、结痂等。检查鼻腔粘膜色泽、鼻甲大小、有无肥厚、萎缩、息肉样变、鼻道有无脓性分泌物、中膈有无偏曲、穿孔等。
  (三)内科
  1、血压测量
  (1)受检者取坐位,右上肢裸露,上臂的位置与右心房持同一水平。血压计袖带下缘缠在肘关节上2-3厘米处。使用前应将袖带内空气全部放出,平缠时松紧适宜。听诊器不得压在袖带下。
  (2)加压时不能过快、过高。加压一般不超过21-22 Kpa,减压要均速。每次测压前应将汞柱平面放至零点。
  (3)经测血压二次都超过19/12 Kpa者,允许其休息20—30分钟后再测量一次。经复测后超过19/12 Kpa者,须由内科医师复测,复测结果报主检医师,作为主检医师重点复查的内容。
  2、胸、腹部检查(由医师担任)
  (1)受检者平卧屈膝,观察其神态及面容,然后询问病史。
  (2)胸部检查按视、触、叩、听进行。胸廓是否对称、有否异常隆起、畸形、疤痕、有否静脉曲张、二侧呼吸运动是否对称,有否触痛等。
  心脏听诊:心脏听诊不得少于1分钟。心率每分钟在50-110次为正常;心率每分钟低于50次或超过110次应予以复查,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早搏,需延长听诊时间至2分钟,同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杂音,在无法排除病理性杂音的情况下,建议作心动超声等检查,以便明确诊断。

  生理性与病理性收缩期杂音鉴别表


生 理 性
病 理 性

杂音部位

出现时间

杂音强度

杂音性质

传 导

易变性
二尖瓣或肺动脉瓣听诊区

发生于收缩早期,不掩盖第一音

常在Ⅱ级以下

柔和吹风样

常局限

易变化,时有时无,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各脉瓣听诊区

占收缩期的大部分或全部掩盖第一音

常在Ⅲ级以上

粗糙吹风样或雷鸣样

传导范围较广

持久存在,变化较少,不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肺部听诊:二肺听诊应注意有无呼吸音的改变。如发现异常时,应请其他内科医师或主检医师同时听诊后再作结论。
  (3)腹部检查以肝、脾、肾等主要脏器为主。在平静腹式呼吸时触、叩肝、脾大小。肋缘下的测量以锁骨中线与肋骨弓交界点为测量起始点。肾脏检查可分别采用仰卧、侧卧位或坐位检查。
  (四)外科(男、女生分别检查)
  1、外科检查室应能活动、能做操的宽适场地,并配有洗手等卫生设施。
  2、身高、体重测量时,男生穿短裤、赤足;女生穿内衣、短裤、赤足。测身高要二肩胛间、骶骨、足跟三点紧靠测量柜(墙),二眼平视。用直角三角尺自上而下轻压头顶发端后读数记录。
  3、外科检查
  检查应在受检者穿短裤(女生加穿背心)的情况下开始,检查顺序从上到下,从前到后,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后转身,在数米距离内走几个来回,然后依头面部、颈部、胸部、腹部、生殖器、肛门及四肢关节逐项检查,观察全身皮肤、发育和营养情况及步态。检查甲状腺、淋巴结有无肿大,四肢活动情况等。对胸廓畸形,脊柱弯曲,下肢不等长,膝内、外翻,肌力下降等专业限制的体征应如实记录(女生注意乳房及腹部情况)。
  (五)医技科室
  1、胸透:主要作心、肺、纵膈等透视。观察有无结核等,发现异常变化应如实描写。
  2、心电图:心电图检查须在站内进行(一般设在主检室内或靠近主检室处)。
  3、肝功能检查:凡初中、高中毕业生均须进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检测;ALT和HBsAg的检测不强调在空腹时进行。
  (1)体检时ALT检测(赖氏法)结果的判断:
  ①ALT≤40单位者为合格;
  ②ALT在41-80单位之间者,须进行复查二次,每次间隔十天,复查后无上升趋势,且最后一次≤40单位者为合格;
  ③ALT在81-150单位之间者,须进行复查三次,每次间隔十天,复查后无上升趋势,且最后二次≤40单位者为合格;
  ④ALT超过150单位者和复查结果在41—150单位者,需到医院接受专科诊治。
  (2)HBsAg的检测,使用统一试剂(同一批号)。
  (3)ALT和HBsAg的检测单保存至当年年底,以备核查。
  4、其它辅助检查根据临床需要由主检医师提出,报站长同意。
  (六)主检
  1、主检室应光线明亮,并设检查床。
  2、主检医师应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主检医师应先审查体检表,检查有否漏检涂改。然后再作以内、外科为重点的复查。发现错检、漏检的,要及时纠正。最后全面审核,作出体检结论或通知复查(包括心电图、肝功能)等。
  如有疑问或与有关科室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站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一起复查。
  三、体检结果复查
  体检结束后,应及时把体检结果输入毕业生体检数据库并打印,经学校交毕业生核对及签名。毕业生核对、签名后的打印条由体检站保存一年,以备核查。学生(家长)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体检结果后,一周内经学校向体检站书面申请复查(核);个别报名的考生(家长)可直接向体检站书面申请复查(核);体检站应在招生体检结束前安排复查(核)。
  学生(家长)对体检站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结果后,二周内直接向市招生体检组书面申请复查;由市招生体检组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的体检结论。
  四、其它
  (一)每年体检时间一般在二月初至五月底,六月初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非应届考生(指历届生、在职职工)的体检需持区(县)招生办开具的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体检站进行;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地就读的考生一律回沪到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残疾考生一般是指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残疾考生体检根据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对残疾考生的体检记录要详细,体检后将残疾考生的统计表上报市招生办体检组。
  (四)凡条文中数字值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词表述的,含该数字本身,如“六次以上”含六次;有“…大于(小于)…”,“…超过(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字本身,如“超过90”不含90。
  (五)初二和高二学生的体检参照本操作常规执行。

  附件:1、体检表书写规范、
   2、招生体检须知

  附件1:
  体检表书写规范
  
  一、体检表一律用篮黑或黑色墨水笔正楷填写并保持整洁;体检表项目栏按规定要求填写(盖章)及签名;不得涂改(一经涂改作废表处理)。
  二、体检结果和结论的填写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与体检结论有关,有明确诊断的应记载诊断的时间、诊断的医疗机构、疾病(手术)名称和目前状况;没有明确诊断的应记载症状、体征出现的时间、辅助检查的结果等。与体检结论无关,标准以外和无专业限制的阳性体征可不描述。
  三、高中毕业生体检表填写要求
  (一)高中毕业生体检表为一式二联。第一联要贴学生照片并在体检结论栏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体检结束后送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存学生材料袋;第二联在体检结束后按考生报名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报名号,送市高招办。
  (二)体检结果的填写:除视力、听力、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检查结果需要填写数字表示外,其余均在体检表相应的框内打勾。如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各科医师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三)各科医师意见栏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1、2、3;П—1、2、3;Ш—1、2、3)
  (四)体检结论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第一部分第1、2、3条;不宜报考第二部分第1、2、3条;不宜报考第三部分第1、2、3条)。如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主检医师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四、初中毕业生体检表填写要求
  (一)初中毕业生体检表为一式一联,体检结束后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送所在地的区(县)中招办存学生材料袋。
  (二)体检结果的填写: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检查结果需要填写数字表示;听力、视力(包括矫正视力)等检查结果使用统一的专用章表示;其余均在体检表相应的框内打勾。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三)体检结论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不宜报考第X条、第XX条)
  3、不宜报考中专、技校(书写方式可建议暂休学、建议报考高中)

  附件2:
  招生体检须知

  一、初中、高中毕业生(含中专、技校、职校和历届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包括体检复查),并作出体检结论。
  二、毕业生体检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半个小时到站侯检。进站后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整洁、安静。不得吸烟。
  三、毕业生到体检站参加体检,应做好个人卫生,不要戴隐形眼镜,不要临时点眼药水,不要带贵重物品。女生不要穿裙子。
  四、毕业生应如实反映本人既往病史,不得隐瞒。如有隐瞒病史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后果自负。
  五、为避免化验采血部位发生皮下淤血(发青),毕业生应用力按压采血部位3至5分钟,不要揉动;当天洗澡时不要用力擦洗采血处。
  六、在体检过程中如有异议可通过带队老师或自己直接向体检站反映。体检未结束前不得离开体检站。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
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的教育;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州、市级和县(市)级。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所在地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州、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所在地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依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由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建立后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按自然保护区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地、州、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进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来源:
(一)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按自然保护区的级别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与自然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
(二)倾倒废弃物;
(三)超标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破坏事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开展参观、旅游及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