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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51:10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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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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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

陈宝金


关键词: 重婚  社会预防体系  构建
摘 要:新婚姻登记条例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重婚预防机制。本文主要从塑造社会舆论环境,完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强化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机制等方面,对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的构建进行探析。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结婚登记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下统称单位证明)的规定被取消,而代之以个人“签字声明”,这是对旧结婚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结婚需要单位证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旧体制下,职业很少变换,人员流动较少,几乎每个人是“单位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已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没有稳定单位或职业,人员流动加快,把出具单位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备要件,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单位因缺乏对个人情况的了解而出具不实证明,单位拒绝开具证明,没有单位而无法开具证明等情形急剧增多,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受到限制。新条例使结婚程序变得非常简便,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非常容易,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自由权的现代婚姻登记理念。
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旧的结婚登记制度关于提供单位证明的规定,在证实当事人真实婚姻状况,防范骗婚、重婚等行为的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具有重婚意图或行为的人由于无法提供单位证明,不得不收敛或放弃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谋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婚姻问题。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多种婚姻道德观的冲突,而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还比较淡薄,以当事人“签字声明”替代“单位证明”,将增加骗婚、重婚、先结婚后离婚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充分保障婚姻自由权的同时,要积极促成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的构建,以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自觉规范婚姻行为,从而促进婚姻制度的充分实施。社会预防体系的建立主要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 加强婚姻法律制度宣传  通过塑造社会舆论环境遏制重婚行为
婚姻法律制度的充分实施并非仅仅是民政部门等个别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要使人们守法,必须首先使人们知法,因此,要加强婚姻法律制度宣传,通过社会环境的塑造,增强人们的婚姻法制观念,压制破坏一夫一妻制的思想和行为。重婚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行为,这种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能因重婚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以及其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积极倡导正确的婚姻道德观,教育公民自觉遵从婚姻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宣传新条例基本精神、婚姻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权的同时,加强对重婚行为的危害性和重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婚姻法律制度的宣传,使人们既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又能够明确预知重婚行为发生导致的法律后果。要充分发挥鲜活、生动的案例在普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通过完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堵截重婚行为
有的当事人为使重婚行为“合法化”或急于达到与重婚对方当事人结婚的目的,会心存侥幸,利用新条例的宽松规定,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婚姻登记机关要增强婚姻登记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严格规范各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避免因登记工作的疏漏而造成当事人重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做到:(一)利用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便利条件,通过婚姻法律制度专栏、专门宣传材料、结婚证以及口头传达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向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二)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当事人相关情况进行细致询问。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要善于识别证件或证明材料的真伪,防止当事人利用伪造或虚假的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要保持对当事人异常表现或反映以及矛盾陈述的敏感性,掌握询问的策略和技巧,杜绝“见证不见人”和“管证不管人”的做法,做到人证相符。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的,或有弄虚作假重大嫌疑的,暂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不停止对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审查。如果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件系伪造,登记机关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 加快信息化建设  通过资源共享防范重婚行为   
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证明”的规定,要求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功能。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能够有效地克服因单位不开具证明而出现的婚姻登记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婚姻登记信息不对称现象,保障婚姻登记机关能够迅速、准确地检索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从技术上防范重婚现象的发生。首先,政府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婚姻登记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数据库,统一所有数据接口,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实现户口登记信息资源和婚姻登记信息资源的共享。户口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大多数国家都把婚姻状况作为重要的户口登记事项,通过它不但可以确认公民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刑事上的责任能力,证明公民的身份,而且可以反映公民的婚姻状况。因此,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技术合作,逐步实现全国连网,这样既有利于公安机关提高户籍管理工作的质量,也有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四、强化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机制  通过刑事制裁震慑重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对于重婚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中对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有明文规定,重婚不在“不告不理”的案件之列,因此,应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主动介入。另一种意见认为,重婚应该是“不告不理”,公安机关是不能主动介入的,除非该重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实践中,重婚一直被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后,才开公安机关主动介入之先例,但至今相关案例也极为少见。实际上,在《婚姻法》修正之前,即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重婚既可由公安机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由被害人进行自诉。只不过修正后的《婚姻法》将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地确认下来。也正是法律的这种“两可”规定,使得重婚案件的取证责任几乎全部转嫁到自诉人身上。特别是对于事实重婚,犯罪行为人流动性强、隐蔽性大,仅靠“身单力薄”的受害人自身的力量,有关证据搜集和固定是非常艰难的,这也是近年来重婚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防止因登记条件“放宽”而导致重婚案件增多的趋势,必须强化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的机制,由公安机关承担重婚案件的主要取证责任。

作者联系方法:
临沂师范学院蒙山校区法学教研室 05395056870 13853959219


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6]43号



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现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电监会。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电力系统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附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辅助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火力、水力发电厂。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有偿辅助服务应予以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发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规定的调峰深度进行调峰,及火力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备用分为旋转备用和非旋转备用。初期,只对旋转备用进行补偿。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发电机组超过规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应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第十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应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根据系统安全需要,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

第四章 计量与考核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的情况进行计量与考核。
第十二条 辅助服务计量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网频率等。
第十三条 电网频率、实际有功(无功)出力和发电负荷指令按规定周期采样。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按规定周期存储电量值。
第十四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
第十五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机组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进行考核。
AGC机组的可用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其可用率的缺额进行考核。
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调节容量缺额进行考核。
AGC机组的调节速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在其投入运行的时段按照其调节速率的缺额进行考核。
AGC机组的调节精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机组,按照投入运行时段的调节精度缺额进行考核。
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基本调峰的能力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照其调峰能力的缺额进行考核。
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在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其提供有偿调峰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按照调峰容量的缺额进行考核。
提供启停调峰的机组,在停机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启的,按照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自行占用备用容量的,按照占用容量和占用时间进行考核。
当备用机组的容量在调度指令要求使用时,依据规定的调节容量、调节速率和调节精度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的无功辅助服务,按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或无功出力曲线,对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偏差(或合格率)或无功出力偏差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无法实现自启动的,根据对系统恢复供电的影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据有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和日发电计划偏差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所得全部用于对辅助服务的补偿。

第五章 补偿方式与费用来源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区域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从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方式:
(一) 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辅助服务的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厂分摊;
(二) 将相关考核费用按贡献量大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进行补偿。
相关考核费用包括辅助服务的考核费用、非计划停运的考核费用、日发电计划偏差的考核费用。
第二十四条 采用二十三条补偿方式(一)的,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标准:
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应按照社会平均容量成本和由于提供辅助服务而减少的有功发电量损失为依据,确定各自的补偿标准。
有偿无功应按低于电网投资新建无功补偿装置和运行维护的成本的原则,确定其补偿标准。
黑启动应依据投资成本、维护费用、黑启动期间运行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费用,合理确定其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采用第二十三条补偿方式(二)的,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一)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按照有偿辅助服务的类型进行分摊。分摊的权重,根据各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 提供同一类型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机组,按照贡献量进行补偿:
AGC贡献量依据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计算,或按照调节电量的大小计算。
有偿调峰贡献量依据深度调峰损失的电量及启停调峰的次数分别计算。
旋转备用贡献量依据备用容量和备用时间计算。
有偿无功调节贡献量依据无功调节对有功电量影响的大小计算。
黑启动依据电网系统安全可靠要求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 辅助服务的考核和补偿一般按月进行,清算按年度进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辅助服务的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和评价,并定期公布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
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域电监局依照本办法和电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后实施。
实施细则中应明确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机组的具体范围、性能指标(参数)、有偿辅助服务的具体项目、考核费用标准、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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