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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00:22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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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3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停车场(点)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停车场(点)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点)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市政、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兴建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点)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者是增建公共停车场。
  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应当配建公共停车场而未配建或者停车场地不足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增建。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点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经批准设置的占道临时停车点实行有偿使用,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接受管理。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第九条 已经建设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点)经营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共停车场(点)收取行政性费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公共停车场(点)的经营性分配。
  公共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当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寄存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实行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安全,自觉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七)不得在场内开展车辆维修业务;
  (八)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点)内停放。
  第十三条 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遵守场内有关制度,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并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寄存费。
  第十四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和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单位空闲场地开展社会车辆停放业务,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对外营业,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停车场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停车场设计图纸的;
  (三)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停车场经营的;
  (四)未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十六条 改变经规划批准建成使用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点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出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查验和登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准许装截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客货运输停车场(点)等专用停车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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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拟定的《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 2009年1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精神,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促进长效综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特制定《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的主要矛盾,以考核体现鲜明的工作导向;坚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激励制度,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逐步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长效管理体系,以考核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充分考虑各区的工作特点,以考核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

  第三条:考核实行市区分层,条块结合,城乡双轨。区、县层面考核对象为13个区、县政府,其中,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为城区组;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为郊区县组,两组分别采取相应考核办法实施。湖南路、新街口、中央门、夫子庙和南京火车站五个窗口地段列入城区组考核。市级层面考核对象为市市容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工局和市公安局等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城区组考核内容为: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行业管理、建筑渣土、控违拆违、户外广告、举报整改共六大项,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街巷、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为区各街道平均得分,权重占60%,其余五项考核权重占40%。郊区县组考核内容为:清扫保洁和环卫设施管理、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结合部(自然村)以及问题整改共6大项。市级部门考核内容为:各部门涉及城市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整改率。

  第五条:考核全部采用随机暗查方式进行。城区组实行“一周两查”,窗口地区实行“一周一查”,郊区县组实行“一月两查”,对市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交办问题菜单,统计当月整改率的方式进行。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民意测评,综合反映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每月公布考核成绩,并定期组织讲评。区、县全年平均得分率和市相关部门全年平均整改率高于90%(含90%)的为优秀等次,高于70%(含70%)的为达标等次,低于70%的为不达标等次。对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年度城市管理成效突出的单项工作评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创优奖;对城市管理工作进步明显的区(县)、街道评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进步奖;在城区组评选20个、郊区县组评选10个城市管理优胜街道,由各区(县)根据全年考评成绩,按照参评街道数的50%比例向市推荐申报,由市综合择优评定。继续实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责任保证金制度,考核结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在年度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为不达标等次:凡在省级以上综合考评、国家级创建以及重要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在日常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未能及时完成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第八条:省城管创优、市“金陵市容杯”考评采用本考核办法一并实行。

  附件:1、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城区组考核表

     2、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郊区县组考核表

     3、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考核表

     4、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一: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城区组考核表(含窗口地区)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
100
1、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河道水面无垃圾漂浮物。绿化带无积存零散垃圾。2、公厕、垃圾中转站设施完好,管理规范。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外观整洁完好。

违法建筑
100
辖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

建筑渣土
100
1、负责管理的建筑工地管理规范,有冲洗设施和措施。2、建筑渣土实行密闭运输,无扬尘、无抛洒滴漏。渣土抛洒污染路面的及时清理,建筑渣土按指定地点处置。3、严格按照许可程序和权限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

和景观亮化
100
1、无违规审批和设置户外广告。无违章重复设置店招店牌。2、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在规定时限内整改。3、各种户外广告、店招、美化亮化等设施完好、安全、无破损。4、景观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开启。亮化保障亮灯率90%以上。

举报整改
200
举报经查实,整改率90%以上,反馈率100%。

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

市容环境卫生
400
1、街巷、居民区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无破损,垃圾不散落、不漫溢。2、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整洁,无乱摆乱放、乱设摊点、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3、无倚门出摊、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疏导摊点管理规范,报亭无乱披挂、乱出摊等现象。4、居民区卫生状况、公共秩序良好,无乱堆放、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无违章饲养禽畜、种植蔬菜现象。居民装潢垃圾清运及时。5、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搭建现象。车辆停放整齐。6、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无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旱厕、露天粪坑。市容整洁,无马路市场、无新的违法搭建。


  【注】街巷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每次抽查不少于4条道路和街巷、4个居民区(含城中村)、1个农贸市场、1处结合部。无结合部的街道抽查其他考核点1处。举报点核查不在数量规定之列。



附件二: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郊区县组考核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清扫保洁和

环卫设施管理
25
1、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2、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散落垃圾和大量积存垃圾。垃圾池实行密闭。

3、河道水面无垃圾漂浮物,岸坡无积存暴露垃圾。

4、渣土抛洒清理及时,无乱倾倒、乱处置现象。

市容市貌和

市容秩序
25
1、城区市容整洁,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

2、道路两侧无倚门出摊、占道经营现象,无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现象。

3、占道施工应设置规范围挡。

4、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规范,设施完好。

农贸市场

周边环境
10
1、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零散、暴露垃圾。

2、市场周边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

3、车辆停放整齐。

居民区市容

环境卫生
10
1、居民区卫生状况良好,无零散、暴露垃圾。

2、公共秩序良好,无乱堆放、乱设摊、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

3、居民区配备必须的环卫设施,无旱厕、露天粪坑。

结合部(自然村、城中村)
10
1、无暴露垃圾、露天粪坑。

2、无马路市场

问题整改
20
每轮检查中随机抽查上次反馈菜单中的4个问题,考核整改情况


  【注】郊区县组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道路和街巷、1个农贸市场、1—2个居民区、4个整改点。另抽查街、镇所属的1个自然村。举报点核查不在数量规定之列。



附件三: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考核表

部门
考核内容

市市容管理局
1、督促落实清扫保洁制度,路面、街巷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存暴露垃圾。加快环卫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加强环卫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2、加强建筑渣土管理,依法查处沿路抛洒、乱倒偷倒渣土行为;

3、加强占道经营管理的检查监督,及时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整治,取缔违章占道、店外店;

4、强化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的管理,取缔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规定正常开启。主要道路无乱贴乱画等“牛皮癣”现象;

5、加强对“拆违”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效防止和控制新搭违建。

市环保局
1、及时督促和调查处理烟尘、油烟、固定噪声源超标排放污染扰民行为;

2、依法监督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依法监督产生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的单位采取特种废弃物和一般垃圾分类收集、存贮和处置措施。

市市政

公用局
1、保持市政道路路面平整完好,市政道路雨水、污水管道畅通,无垃圾堵塞、漫溢和窨井盖损坏丢失现象。新建、改建道路隔离护栏以及公交站台、路灯等公共设施完好;

2、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管理规范,场内整洁有序,无堆积渣土和杂物,工地和渣土管理做到“四有两不”。即有工地围挡、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门前保洁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后档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

3、市政管辖的城市河道干净清洁,无漂浮物,岸坡无垃圾。

市园林局
1、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广场游园绿地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公园、游园水面无漂浮物;

2、草坪、绿篱修剪及时,绿化养护工完场清,不污染路面;

3、绿化地带无缺株,无枯死枝干,无裸露地面,无扣绳挂物。缺株和死株应适时补植。

市交通局
1、长途客运站、码头、公路收费站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乱停放、乱堆放现象,无违章户外广告;

2、环卫设施齐全,保洁制度落实;

3、交通道路管养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违法建筑。

市水利局
1、所辖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2、所辖河道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违法建筑。

市工商局
1、依法加强农贸市场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完善环卫设施,搞好场内环境卫生,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污水漫溢,无溢摊;

2、强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业务培训,监督经营者守法经营,严格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3、对无合适经营场所、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进行查处纠正。

市公安局
1、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

2、建成区内各类交通设施整洁完好,无破损;

3、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环卫设施齐全,无积存暴露垃圾,无违法搭建;

4、强化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运输行为;

5、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重点地段、窗口地区、商业街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行乞、算命、拉客、散发小广告等扰乱公共秩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市建工局
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施工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有效防止渣土运输抛洒。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周边环境;

3、工地食堂、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四害”不超标。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做到工完场清。

市卫生局
浴室、美发美容、歌舞、旅馆、饮食单位等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等各类卫生措施落实。

市房产局
1、加强拆迁工地管理,督促拆迁施工单位做到“四有两不;

2、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物管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

3、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对破墙开店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注】每月由考评办公室下发整改问题菜单,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予以书面回复,有疑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情况说明。整改结果由考评办公室组织核查。已整改的件数除以应整改的件数得出该部门的整改率。当月未能解决的问题转入下月度问题菜单,继续计算整改率。



附件四: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分类
编号
考核内容
扣分值

环境卫生管理
1—1
道路、街巷有零散垃圾
1分

1—2
绿化带内有零散垃圾
1分

1—3
河道水面有漂浮物、垃圾
1分

1—4
积存暴露垃圾
2分

1—5
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时清理,垃圾漫溢、散落
1分

1—6
公厕内部环境卫生管理不达标
1分

1—7
公厕周边乱堆放、乱搭建
1分

1—8
公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
1分

1—9
中转站垃圾散落或污水漫溢
1分

1—10
中转站站容不整洁
1分

1—11
中转站周边乱堆放、乱搭建等
1分

1—12
中转站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
1分

1—13
果壳箱、垃圾桶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1分

1—14
果壳箱、垃圾桶不整洁、垃圾污水污染地面未及时清理
1分

1—15
公厕未按规定时间开放
2分

控违、拆违
2—1
建成区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10分

2—2
发现违法建筑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整改
5分

2—3
连续未整改每月连续扣分
5分

建筑渣土管理
3—1
建筑工地围挡不规范,门口未硬化、无冲洗设施
3分

3—2
建筑渣土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身带泥,后挡板超高。
1分

3—3
建筑渣土在禁运时段或路段运输出土、出现路面污染未及时清理
2—6分

4—4
偷倒乱倒建筑渣土未及时清理
5分

3—5
未按照许可程序和职责权限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10分

3—6
未及时处理渣土管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3分

3—7
建筑渣土管理档案资料不全
2分

户外广告与景观亮化管理
4—1
违规审批户外广告
10分

4—2
未经审批违章重复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设施不符合标准
2分

4—3
违章户外广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10分

4—4
户外广告牌面空置或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2分

4—5
亮化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启
5分

4—6
在主次干道违规设置临时广告条幅拱门等宣传物品
1分

4—7
户外广告发生安全事故
10分






举报整改
5—1
举报经查实按问题分类扣分


5—2
举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5分

5—3
举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5分

5—4
举报整改延期每月实行连续扣分
5分

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
6—1
街巷、居民区有零散垃圾
1分

6—2
绿化带保洁不及时,有零散或积存垃圾
1分

6—3
积存暴露垃圾(含积存暴露的装潢垃圾)
2分

6—4
环卫设施不全、管理不达标,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容器垃圾漫溢散落
1分

6—5
有倚门出摊或占道经营、流动摊点
1分

6—6
主干道两侧出现占道经营
2分

6—7
经批准设立的摊点不能保持环境卫生
1分

6—8
沿街沿路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
1分

6—9
未经批准占道施工,乱堆放物料
1分

6—10
违章设置占道洗车点(场)
2分

6—11
单位自管区域环境脏乱差、责任区制度不落实
1分

6—12
报亭乱披挂、出亭经营
1分

6—13
违章饲养家禽、种植蔬菜
2分

6—14
街巷、居民区有自发马路市场
5分

农贸市场周边环境
7—1
市场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
1分

7—2
市场沿街摊位外溢、占道经营
1分

7—3
市场外车辆乱停乱放、货物乱堆放影响市容
1分

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
8—1
道路、街巷有零散垃圾
1分

8—2
绿化带、水面有垃圾漂浮物
1分

8—3
发现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2分

8—4
有露天粪坑、旱厕
2分

8—5
沿街沿路有自发马路市场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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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物资部


物资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9日,物资部

现将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39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与当地海关联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物资部。

附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监〔1991〕238号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以国发〔1990〕39号《通知》批转了《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根据该《通知》精神,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我署会商有关部门并征求了有关海关意见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关,请以第17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通知》精神,物资公司经营的进口物资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和有关机电产品以及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的其他商品。
该类公司不得经营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生活物资;如经批准进口,应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海关照章征税。
二、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填制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供料核准单》,请各有关海关自行印制使用。
三、在执行本《办法》第十条时,如遇特殊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订购进口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货的,物资公司应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海关报我署核准后,方可以国内物资垫供,事后以进口物资归还国内,但垫供物资应限于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材料。
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署。

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经营第五条所列的保税货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公司须持凭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物资公司应将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进口计划连同分配给物资公司的进口额度及主要商品开列清单,分别送有关进口地海关并抄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五条 物资公司为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的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燃料属于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上述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持进口合同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缓办纳税手续,存放于经海关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或者物资公司自办的保税仓库内。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 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物资,不准存入保税仓库。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物资公司购买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应按从境外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物资公司已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上述保税货物时,可免交进口许可证。
上述货物中属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料、件,有关企业应向海关交验出口合同、企业与物资公司签定的订货合同以及由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和物资公司填制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供料核准单》(见附表)一式三份,《核准单》经海关签章后,一份交物资公司凭以办理货物交付、核销手续;一份交外商投资企业留存;一份留海关汇报、核销。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从物资公司购买同类货物也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第九条 物资公司进口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货物的保税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超过保税期限或供应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剩余物资,应退运出境。逾期未退运出境的保税货物,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资公司进口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给国内企业,也不得与国内货物串换使用。
第十一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进口保税生产资料的管理,按《深圳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外商投资企业供料核准单
海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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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料单位| |合同号 | |供货日期 | |
|--------|----------|--------|----------------|----------|--|
|购料单位| |企业性质| |购料用途| |报关单编号| |
|--------|----------|--------|------------|------------------|
|料件名称|规格|件数| 重量 |总值(美元)| 海关征免税批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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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料单位签章 |海关记录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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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料单位签章 |经办关员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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