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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3:38  浏览:9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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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1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资格、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机构为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审改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审改办在集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审核确认、制定发布《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负责全区行政审批的登记备案、取消调整、程序规范、信息共享、统计分析、事项评价、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价。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应当列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事项严禁审批。行政审批的增加、取消和调整,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目录》中的行政审批,包括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名称、性质、审批期限、收费等情况。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立。《目录》中的行政审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国家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或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调整的;

(二)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原属程序性日常管理工作以批代管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以利用公开招投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或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五)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六)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的;

(七)自治区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由地(市)、县级行政机关实施更加便捷有效的;

(八)由下级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可下放管理层级,或视情况可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负责实施的;

(九)其他应予取消或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审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拟增设行政审批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听取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组织及自治区审改办意见。征求自治区审改办意见时,应当提供调查研究情况,将赞成和反对的意见与理由分类列明。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经自治区审改办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依据有关规定新增的行政审批,应当在正式实施行政审批的45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审改办提出申请,自治区审改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编码列入《目录》。

国家予以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以及设定行政审批的有关法律依据已经废止或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国家有关文件公布后,或设定依据废止或调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审改办提出具体意见,自治区审改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列入《目录》但未发生审批业务的审批项目,在发生审批业务后2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审改办备案。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调整审批机关的,在调整事由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由新审批机关商原审批机关报自治区审改办备案。

第十一条 地(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应当经自治区归口主管行政机关或地(市)审改办统一报自治区审改办登记备案,编码后列入《目录》,实行统一监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办理情况、收费情况、年检情况、日常监管情况,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批或提供有关服务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报本级审改办,由本级审改办汇总分析后报上级审改办,重要情况专题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各级审改办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工作,制定审批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交换体系。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批信息送同级审改部门,实现审批信息资源规范动态管理和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第十四条 自治区审改办应当及时公布变更的行政审批目录,完善行政审批查询系统,保证目录的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审批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受理或审核地点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自治区审改办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自治区审改办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意见,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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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

赖兴平 廖炯龙


  一个人的校园时光正处于人生成长的黄金时段,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但是,在校学生社会阅历简单,处事没经验,防范能力差,极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稍不留意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院2006年以来办理了11宗15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是祖国的未来,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这些案件分析我县在校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对检察机关如何遏制及预防在校学生犯罪作进一步探讨。

一、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初中生。我院办理的11件15人在校学生案件中,初中生就有14人,占案件总数的95%。初中时期是青少年叛逆心理最强的一个时期,对家长、学校老师的教导往往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但对于同龄人或者比自己稍大的“哥们”的话却言听计从,极易受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的鼓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胡某鹏和陈某洋抢劫案,两人是某镇初中在读学生,在外结交社会无业青年,后被他人唆使采用语言恐吓、砍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本校学生。
  二是作案形式多以团伙为主。由于学生能力所限,个人往往难以实施犯罪,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寻找“兄弟伙”、“铁哥们”,进而形成团伙犯罪。这些团伙成员有的来自同校,有的来自同村、镇,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属于校内外勾结。如甘想某、甘柳某、魏志某盗窃案,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因沉迷网络游戏而无心向学,向家里要钱不遂,于是共谋盗窃他人财物,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农村学生犯罪情况出现增多趋势。在农村,父母为生计而忙于奔波,无暇照顾子女生活和平时的活动情况特别多,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就有8件9人。如钟某文抢劫一案,其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伙同他人去到初一年级学生宿舍,对六间宿舍的十多名学生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多元以及收音机、风衣、手电筒等物品。
  四是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校学生犯罪动机一般比较单纯,大部分是由于不学法、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盗窃、抢劫过程中被人教唆帮人“看风”,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够成犯罪。在强奸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误以为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曾某文强奸案,由于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经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不为犯罪,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后悔已晚。
  五是经教育大部分都能投案自首。由于在校学生犯罪突发性、无明确动机犯罪占大多数,很多是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案发后,更多的是找家长商量如何解决,家长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大都会劝导孩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院办理的11件案件中,8件10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或者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二、在校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作为在校学生生理和心理未发育健全,不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复杂生理机制,缺乏抑制外界不良影响的能力,而且逆反心理强,喜欢争强好胜,很容易在盲目模仿或偏激冲动中走向犯罪的泥潭,这些是在校学生犯罪的内因,然而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外在因素对在校学生犯罪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社会的不良诱因。首先是享乐主义的滋生。很多在校学生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就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其次是“黄赌毒”的入侵。当前许多学生为考试而拼搏,生活单调枯燥,厌学情绪骤增,而社会上的“黄、赌、毒”乘虚而入,一些在校学生为了追求一时刺激,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再次是网吧、游戏厅的无序管理。各种迎合青少年好奇娱乐心理的游戏厅、网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学生沉迷于网络聊天、网络游戏,无心上学,而由于对上网费以及部分游戏开支的需要,学生往往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金钱,以至触犯刑律。
  二是家庭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纵,当孩子犯了小错误的时候,不但不指责其改正,反而宠爱袒护,使孩子养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知错不改,一错再错,最后酿成大祸才后悔莫及。加上现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其在学校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疏于了解和掌握,对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没有给予及时疏导。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身边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弃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学校教育的失误。一是教育偏位。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较大比重,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初中辍学)后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滑向歧途。二是管理不力。学校对一些学生的喝酒、抽烟、赌博、报复等行为校方没有给予及时制止等,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够也未能入心、入脑,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诱发,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与同学因一个乒乓球引起打架,双方相互殴打推拉,致使张某威倒地,造成胃内容物返流气管、支气管,导致气管、支气管管腔填塞、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遏制和预防在校生犯罪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犯罪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做好四个“着力”:
  一是着力办理好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罪犯是一个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会回归社会,逐渐成长为社会中正常的一员,一旦办案方法失当则很有可能导致不良效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针对在校学生生理及心理特点,注意寓教于捕、寓教于诉,将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办理在校学生案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校学生身心不成熟、不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其犯罪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简单地对其判处刑罚,一方面影响其学业,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监管场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在校学生案件采取适度从轻处理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对在校学生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二是着力建立帮教体系。司法机关不仅要建立帮教体系,而且要多方位、多层面地开展社会帮教工作,一是以“帮”为突破口。凡属在学的缓刑犯,要坚持与所在学校联系、磋商,请教育局出面协调,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争取让其复学。二是以“教”为本。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对缓刑犯进行跟踪帮教,及时建立以公安、检察、学校班主任、监护人为成员的帮教小组,建立帮教联系制度和帮教网络,定期让他们向小组汇报思想工作状况,促进其思想转变。即使投入少管所服刑后,帮教工作仍继续向劳改场所延伸,通过联合监狱管教干部与他们召开座谈会,送去家乡人民的关爱,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着力构建预防网络。要加强对开展校园治安调研工作,分析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在校学生犯罪及侵害中小学生权益案件的治理和预防建议,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减少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对少年的毒害。一是要协同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清理各种毒害青少年的文化市场(特别是校园周边违规设立的舞厅、录像厅、电子游艺室等娱乐场所),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要协同公安、法院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屡教不改、扰乱、破坏校园教学环境、危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加大惩处力度,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送工读学校,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责的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四是着力搞好法制宣传。法制宣传不仅包括在校学生,更主要的应该加强对家长、学校教师以及社会各界的法制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法制知识讲座、法制图片巡回展、开辟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等形式,让全社会都来重视和关心在校学生。其次要委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掌握学生的性格特征、心理状态和平时的表现,了解他们的生活环境、成长过程和社会交往等情况。再次,要通过现身说法、案例评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在校学生宣传有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

作者: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廖炯龙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1月17日23时19分,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路康宏实业公司服装厂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平方米。根据现场勘察,起火建筑共三层,一层为商铺,二至三层储存服装,其中二层局部作为员工住宿场所,经营、储存和住宿区域未有效分隔,属于“三合一”场所,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1月13日0时55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303号的西娜湾宾馆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根据现场勘察,宾馆设置的室外疏散楼梯仅有一个出入口,影响了人员逃生,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1月3日15时40分,重庆市秀山县一个木材加工作坊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
  1月6日23时40分,四川省广安市一个建材商店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
  1月13日23时31分,广东省东莞市一个临街五金店铺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1月17日22时40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个小型宾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火灾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1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1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镇、街道办、居委会、社区的消防工作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根据春节即将来临,公众场所人员流量增加的特点,重点加强公共娱乐、餐饮酒店、商业购物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同时,针对近期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要加大对小型公共住宿场所、小型公共餐饮场所、小型公共休闲场所、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于严重超员、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燃放烟花、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三、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严肃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事故预防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已将今年以来发生的两起重大火灾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的落实。同时,要认真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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