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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3:42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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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函〔2011〕166号


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云南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点内容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一)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
(二)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三)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五)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
(六)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
(七)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二、 试点时间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 试点地区
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
四、 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个体诊所是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要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师。
(三)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前摸清本辖区内个体诊所的情况,按照我部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体诊所的基础数据和新增数据的登录和统计工作。
(四)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五)加强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个体诊所违法执业,损害患者利益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省(区、市)具备条件的,可以向我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人: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传 真:010-59957693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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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业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精神,针对城市街头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活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原则。

池州市人民医院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医院。

民政、公安、城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街头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者接到市民举报,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医院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应确定一个具体部门负责办理交接工作,并保证24小时随时有人值班,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定点医院在救治中应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参照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所有药品须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并将救治病人的基本情况、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等票据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形成档案,对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在市救助管理站未对救助对象进行甄别前,定点医疗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四条 定点医院接诊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站进行医疗救助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救助医疗费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精神病人病情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收费执行“助困病房”优惠政策。

所需医疗及相关费用由定点医院按季向市救助管理站申报;市救助管理站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核定;医疗费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季及时拨付定点医院。要按照国家六部委(民发[2006]6号)文件要求,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膳食安排。

定点医疗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经治疗,救助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控制2日内,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能自述其家庭住址或通信地址,自愿接受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继续给予救助,并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接回,或提供返乡乘车凭证;不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或虽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范围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有关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不得无故拖延滞留。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医疗机构终止救助。

第六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其他人员,所需医疗费用可分别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同时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必要时,地方财政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社会弃婴、丢弃的孤残儿童,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医疗救治参照本实施办法施行。

第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党管人才是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央作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确立了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包括规划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人才发展重大政策,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和推动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服务等。党管人才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2.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构成趋于多样、流动显著加快,对各类人才服务、支持和管理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工作取得了新成绩,积累了新经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但一些领导干部对党管人才认识不到位、党管人才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够适应、党管人才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的事业周围,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更好实施和建设人才强国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新党管人才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4.总体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党管人才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使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全社会重视人才工作、支持人才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三、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5.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党委(党组)要及时研究部署人才工作,谋划大局,把握方向,解决问题,整合力量。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抓好人才工作,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领域或系统的人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政府所属系统内人才资源规模比较大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坚持牵头不包办,抓总不包揽,统筹不代替,积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要重点抓好战略思想研究、总体规划制定、重要政策统筹、创新工程策划、重点人才培养、重大典型宣传等工作。
7.促进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科学划分有关部门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制定人才政策法规、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承担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党政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人才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8.切实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引导和督促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自觉做好本单位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不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用人机制,尊重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认真落实所在地方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以灵活机制做好人才服务和管理工作。
9.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人才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四、完善党管人才工作运行机制
10.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凡涉及人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活动安排等,都要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重大事项要报同级党委(党组)审定。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文件和事项,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人才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注意上下衔接和政策配套。
11.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同级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署,及时将年度人才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
12.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加强同领导小组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人才工作信息交流。
13.健全督促落实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加强重点工作跟踪指导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通过第三方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的有效办法。

五、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

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15.把握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人才工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措施、评价标准和激励办法,促进人岗相适、才尽其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人才工作。
16.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把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才资源高效配置。
17.大力改革创新,增强人才工作生机与活力。引导各类用人主体在总结运用人才工作传统经验的同时,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人才工作的新鲜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工作。

六、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保障措施

18.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考核办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推动人才工作任务落实。
   19.加强人才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暂无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县(市),要有专人负责人才工作。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机构。加强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20.强化理论指导。大力宣传普及科学人才观,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重视研究成果运用,提高成果转化率。加强人才学科、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建设。
21.保证人才投入。坚持人才投资优先保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大人才项目实施。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
22.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建设,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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