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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12:23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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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满足不同群体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低费率、广覆盖;设置多档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需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缴费和待遇标准

第四条 符合参保范围人员,不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龄上线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为8%,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的缴足20年、女的缴足15年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人员,也可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个人支付,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费用个人负担,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生存期内连续缴费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费率分别为5%、4%、3%、2%四档,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待遇支付比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5%、10%、15%、20%。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停保续保、起付线、封顶线等均参照《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所属科室、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通报。对造成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由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责令检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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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5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编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粮食局、邮政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扶贫办、西部办、供销总社、国信办、纠风办、中储粮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牵头)负责提出实施意见。

(二)关于“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关于“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在春耕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四)关于“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五)关于“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六)关于“中央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量等因素,对粮食主产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和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七)关于“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筹集一定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生产能力建设”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统计局、粮食局、中农办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八)关于“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九)关于“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关于“要尽快立法,把国家的重大支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人民银行、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十一)关于“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的问题,由法制办、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新增资金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集中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问题,由财政部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增加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全国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要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作为重点,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搞好田间工程建设,更新改造老化机电设备,完善灌排体系。开展续建配套灌区的末级渠系建设试点。继续推进节水灌溉示范,在粮食主产区进行规模化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六)关于“从2005年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对农民购买节水设备实行补助的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七)关于“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发扬农民自力更生的好传统,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八)关于“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十九)关于“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退耕还林地区建设好基本口粮田,培育后续产业,切实解决农民的长期生计问题,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西部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关于“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关于“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抓紧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事部、水利部、林业局、中编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关于“从2005年起,国家设立超级稻推广项目。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优先扶持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的组装集成与配套技术开发”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关于“加快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等部门尽快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四)关于“加大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问题,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六)关于“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的问题,由邮政局牵头,会同工商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国信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八)关于“加快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抓紧落实降低或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并尽快实现省际互通”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纠风办、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九)关于“要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进出境检验检疫装备和检测技术水平,增强防范和处理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能力”的问题,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环保总局、林业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农产品认证认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一)关于“加强农业发展的综合配套体系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二)关于“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西部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关于“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具体落实。

(三十五)关于“要抓紧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防疫技术支撑、动物防疫物质保障等系统”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就规划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后,尽快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三十六)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队伍,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七)关于“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扶持食品加工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粮食主产区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建设仓储设施”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八)关于“尽快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转型的步伐”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九)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中农办、农业部、民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关于“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区对涉农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配套比例,不得采取加重农民负担的方式进行资金配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一)关于“继续加大国家农业资金投入的整合力度,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人事部、法制办、中编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四)关于“抓紧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等部门尽快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邮政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六)关于“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拓宽业务范围”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中农办、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八)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九)关于“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一)关于“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采取补助、培训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二)关于“要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五十三)关于“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抓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的问题,由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认真加以落实。各牵头单位在2005年3月底之前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特别是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有的政策措施需增加相关单位参与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要负责督促检查。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10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希认真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为市政府部门(含省、市双重领导部门,下同)、区、(县)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的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四)严格考评,兑现奖惩。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实际,按规定给予奖惩。适当拉大奖励的等级差别,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地区目标责任人,既对市长负责,又对本部门、本地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部门或区(县)政府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下同)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责任单位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区(县)政府,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或人员,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总目标。
(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制定目标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责任单位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本地区的实际,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科学。各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要按照当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和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结合本责任单位的实际和近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数量、质量、形象进度)的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要定出具体考核标准。
第八条 目标体系构成。
目标任务由一级目标、二级目标、保证目标和单项目标构成。
一级目标:主要由市政府工作奋斗目标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目标组成。
二级目标:主要由部门主要职能职责目标和为保证一级目标完成而分解的目标组成。
保证目标:主要由党建、党风廉政目标和政务工作目标组成。
单项目标:对特别重要的工作实行单项目标管理,单独下达目标任务,单独进行考核。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一)政务目标的制定。
1、每年2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制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涉及到有关部门工作的目标,应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目标责任,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裁定。2月底前,市计委、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责任单位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指标报市政府。
2、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市计委、市统计局提出的指标和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初步方案,制定市政府一级目标及市政府各责任单位当年工作目标明细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二)保证目标的制定。
保证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三)单项目标的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当年少数重要工作实行单项目标考核。凡需实行单项目标考核的工作,由承办部门年初报市政府目标办审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审定的单项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责任单位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目标办。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目标办与市统计局要按时对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目标,市政府目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统一调整下达。
(一)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 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三条 新增目标。年度目标下达后,上级主管部门对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统一下达,并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考评。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自查、半年检查、第三季度抽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的内容。
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评。
(一)半年检查。当年7月15日前(区县政府7月20日前),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7月中旬组织抽查, 7月下旬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市政府。
(二)年终考评。各责任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区县政府1月25日前)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计委、市统计局和市政府目标办。
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区县政府1月30日前)组织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市统计局对各责任单位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准并报市政府。次年1月31日前,市政府目标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政务目标。基本分100分,每项目标基本分值根据重要程度确定。
1、完成目标100%(含100%)至110%,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110%以上的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100%以下至80%的,按目标基本分的80%计分;完成目标80%以下的不计分。
2、完成市政府一级政务目标任务,加计该项基本分的10%。
3、对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计满分,完成任务出色(受市委、市政府表彰)按基本分的105%至110%计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计分。
4、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政府目标办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可酌情按基本分的80%至90%计分。
(二)单项目标。完成单项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扣1分。
(三)保证目标。基本分值根据当年的情况确定,按市政府目标办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完成新增目标任务,加计1 分;未完成新增目标任务的,除该项不计分外,并从总分中扣1分。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标的原定分值80%计分。
(五)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正式文件)的工作奖励分别加计2分、1.5分、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奖励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六)其它扣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按2分、1.5分、1分的标准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主办、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分由主办、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计入总分。
(七)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对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给予3至5分的奖励加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奖惩原则。
(一)以考评结果为依据,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分等计奖、奖功罚过、兑现到人。
(二)对各级责任人的奖惩,按目标任务考评得分高低确定。
(三)任何责任人在同一年度中不能重复获目标管理奖金。
第十九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即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评优、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审批和实施。目标管理奖惩统一由市政府目标办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一)奖励的实施。
1、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标准按当年财政收入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责任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金。
2、目标管理奖励实行分等计奖,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责任单位均按不同等次给予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各部门的等次由分管副市长根据目标考评结果和全年工作情况,按分管部门各三分之一提出一、二、三等奖建议方案,市长根据各副市长提出的建议方案提出当年特等奖建议和一、二、三等奖调整意见;各区县政府根据得分高低按各三分之一确定为一、二、三等奖。最后实施的奖励方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市政府部门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和区县政府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年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确定。
4、市政府考核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确定其奖励标准。
5、对目标管理工作出色的责任单位,对该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工作人员(1至2名)给予适当奖励。此项奖励依据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惩诫的实施。
1、目标管理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下的责任单位不发目标管理奖金,并责令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受到警告处分以上处罚的违法违纪人员,扣发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
2、因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而受到国家级文件通报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目标管理奖;受到省部级文件通报的责任单位,目标考评降低一个奖励等次。
3、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未完成实事任务的责任单位,目标考评降低一个奖励等次。
4、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视情节扣减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视情节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扣发个人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5、年度考评得分未达到100分的责任单位,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四好”班子,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奖金发放。
(一) 奖金计发按各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各部门总人数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在职职工人数为准。各部门应于当年底前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如实申报人数及变动情况。
(二)市政府目标办将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评结果和奖励标准通知各责任单位。
(三)各部门内部的奖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每年的各项重要工作,结合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制定年度目标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2001年4月26日印发的《自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自府发[2001]4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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