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45:21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1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预防、监管监察、责任追究“三个力度”,全国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重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发生了4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69人死亡,占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4.4%和45.7%,水害防治形势严峻。
  今年以来水害事故的主要特点是:小煤矿水害事故占70%左右;二季度之后水害事故上升;少数地区水害多发;透水水源以老空水和地表水为主;透水地点多数发生在掘进头。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些矿井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机构、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技术人员不到位;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没有查明矿井和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防治水措施和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实,盲目开采急倾斜煤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不合理,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违规建设井下防水墙,非法、超层越界开采;出现透水征兆时或暴雨洪水期间不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预防为主、从零开始的理念,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水害防治检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辖区内防治水重点地区、重点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煤矿企业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件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对于新建或技改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开工;新建矿井井筒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开采,极易抽冒、引发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与开采急倾斜煤层有关。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排查采空区是否积水、煤层露头是否彻底充填,防止采空区积水、地表水通过裂缝(隙)与井下沟通,引起抽冒,发生事故。
  五、严禁违规在井下构筑防水墙。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原来已建设使用的防水闸墙,应当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逐个检查,有隐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并加强日常观测,存在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拆除并制定安全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六、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当前正值雨季,极端天气多发,各地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让每个入井职工了解透水征兆,熟悉一旦发生水害时撤离的路线。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遇到暴雨洪水灾害时,要科学判断、果断处置,一旦发现淹井险情,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安排下井作业。
  七、严格事故调查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已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的规定从严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努力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4月1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房屋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工作,将于1992年底开始进行。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建设部、总后勤部(1988)建房字第85号《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制订了《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当地驻军营房部门,共同遵照执行。

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化的变更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营房变更登记),现根据《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营房变更登记时间。从1989年底起,属于房屋现状变化的,每三年集中变更登记一次;属于房屋产权转移或军内住用单位(产权管理单位)变换的,分别从产权转移之日起或接到上级批件后三个月内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条 营房变更登记,均按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化部分的实有房屋面积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条 因房屋现状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军队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营房变更登记,领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房屋状况登记表”等有关表格,按规定要求填写好。
2.绘制房屋变更平面图,填写房屋分栋登记表。保密单位因有营区地界图不需重新绘制房屋变更平面图,但要填写房屋分栋登记表;非保密单位需按规定绘制房屋变更平面图,填写房屋分栋登记表。
3.准备房屋变更资料。如新建、拆除、改建等房屋,要准备好上级批准的建房任务书、拆房批件、协议书、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红线图等。
4.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及有关图表,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换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五条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军内外交接单位共同携带上级批件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资料,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整座落房屋产权转移的,军队住用单位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其它房产资料不作移交;对非整座房屋产权转移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实际移交范围进行分割,换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其它资料也不作移交。
第六条 因军内住用单位变换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原住用单位和新进驻单位共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原住用单位要将变动范围内的所有房产资料移交给新进驻的住用单位。整座落移交的,除变更住用单位外,其资料不作变更修改;非整座移交的,要对房屋分栋登记表、座落平面图按移交范围作相应的分割修改,划清营区地界、座落编号,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房屋变更图的绘制方法。先对营区房屋总平面布置图的透明底图进行变更修改:有新建房屋的,将新建房屋的轮廓、层数、栋号,按相同比例用实线标绘在底图上;有拆除销号房屋的,将拆除房屋图形用刀片刮掉。透明底图变更修改后,按所需份数晒出蓝图,如座落比较大,可只将有变更修改的一幅底图晒出蓝图,无变更的图幅不再复制。
第八条 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第九条 营房变更登记后,各住用单位要及时充实、修改本单位所掌管的营房档案资料,并将新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图表、交接协议书等有关资料,按规定份数,随年度统计表逐级上报至各级营房部门。
第十条 变更登记收费。军队房产变更登记、换证的收费标准,仍按建设部、总后勤部(1988)建房字第85号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除“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照交外,营房变更登记费、测绘复丈费均按当地收费标准的五分之一收取,并按实际变更的营房面积数量收费,不得因一栋或几栋房屋变更而按整座营房面积收费。
第十一条 军队营房档案属于保密档案,军地双方都应按保密规定集中保管,严格借用手续,防止丢失。


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13号

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截止2003年底,全国小型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建设项目共有1496处矿井,其中新建矿井714处,占总数的47.7%;改扩建矿井412处,占总数的27.5%;技改矿井370处,占总数的24.7%。在这1496处矿井中,有374处矿井在2000年12月1日即《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前开工,其余1122处矿井为2000年12月1日后开工(其中,有746处矿井通过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占66.5%;有63处矿井通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只占4.2%)。在这1122处矿井中,新建矿井403处,其中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328处,占81.4%;改扩建矿井366处,其中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154处,占42.1%;技改矿井353处,其中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264处,占74.8%。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能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如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重庆、四川、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市)对小型煤矿的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都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山西、江西、重庆、云南等省市还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小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黑龙江等省对小型煤矿建设工程进行了专项监察,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矿井均责令停止施工和生产,并进行了经济处罚。

当然,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总的看,主要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矿井未经设计审查擅自开工。2003年在建的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中,有376处矿井应编制而未编制安全专篇,也没有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就进行施工,占应该审查矿井数的33.5%。其中,陕西、河南、江西、黑龙江、湖南五省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50%以上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就开始施工。二是个别矿井未经竣工验收而违法生产。三是有些矿井长期处于基建阶段,不进行竣工验收,以基建名义生产。四是部分小煤矿建设队伍没有施工资质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把好煤矿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小型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针对上述问题,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局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指出:对矿山建设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各单位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领导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做好“三同时”工作的主动性。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未设煤矿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要加强对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进行摸底登记,以全面掌握本地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现状;2004年所有在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三同时”工作,尚未开展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的地区必须全面开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小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3.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对2000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15日开工的在建项目,凡未编制安全专篇的,必须补做安全专篇,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前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2003年8月15日以后新设计、新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后,方可施工或投入生产。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4.加大对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5月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一次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的专项监察,覆盖率要达到100%;6月份,国家局将抽调部分监察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要停止生产,并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罚;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要责令停产;逃避监管的“长期”基建矿井要限期进行竣工验收,基建矿井发生事故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基建矿井不得使用无资质的煤矿建设队伍。

  5.总结经验,相互交流。各地要及时总结本地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经验,分析小型煤矿“三同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6.建立健全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汇报制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小型煤矿建设工程监察工作制度和汇报制度,每半年向国家局(监察二司)汇报一次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进度情况,并认真填写《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表式见附件2)。

联系电话:010-64463206,64463205E-mail:mjes@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2003年全国小型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2.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