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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若干问题初探/李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26:06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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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若干问题初探

李姗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5级

摘要:正当防卫作为刑法规定的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是刑法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在来不及得到及时的公共权力救济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卫行为。但正当防卫并非如法律规定如此完美,在具体运用时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问题,诸如,防卫的时间限定问题,对象问题等等,本文笔者主要从正当防卫的对象,时间要求,以及不法侵害是否有防卫权问题来做一些浅显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时间 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

引言

正当防卫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意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从外观表现看,正当防卫完全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却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成立为犯罪的最终实质依据,因此,立法者为鼓励民众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明确规定行为不违法,从而为他们排除了后顾之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个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而又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紧急人身权利,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性暴力犯罪的,采取正当防卫的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也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后者特殊的正当防卫似乎并无太大争议,关键在于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本文将对此予以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问题

“紧急情况下无法律”,当一个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正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而又难以得到国家公权力的及时救济时,法律往往会让位于现实的利益。在此情形我们要让他严格遵守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已经过于苛刻了。但正当防卫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采取的,因为它牵涉的另一个主体的生命权的问题,不容轻视。因此,法律严格限定了正当防卫的采取时间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观点,①(注:参见赵秉志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25页以下)笔者认为采取综合说比较合理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为准,但当法益面临被侵犯的紧迫危险性时,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笔者之所以赞成此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很难判断行为的方式,而此时实施防卫行为似乎不太适时。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犯罪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直接面临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似乎不妥。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法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犯罪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采取综合说比较适当。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笔者认为应当是法益被继续侵害的危险已经消除,即行为人离开现场或者主动中止犯罪,或者被制服已不存在继续侵害的可能性,已经没有能力再次侵害时,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因为对于离开现场并不表明行为人就一定放弃了继续犯罪,同样还会再次出现在现场,只要有其能力,就不能排除其危险,而且对于有些犯罪往往会继续性现象,出现暂时的假终止,而实际上只是暂时的中止了犯罪,而非犯罪的结束。

二、防卫对象问题

有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犯罪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行为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对不正,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防卫者和犯罪人之外的第三人,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从刑法规定来看,正当防卫以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方式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是否包括财产的损害,即正当防卫除了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是否包括其财产,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其财产,理由如下:

(1)刑法要求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发生的方式,不未明确规定只能针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而且只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并为规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财产的损害应当包括在内。

(2)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犯罪人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当然处在犯罪人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财产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因此,只要在外观上使人相信为其个人财产即可。

正因为,犯罪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下,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继续犯罪,实施侵害行为呢?还是为了保全得来不易的财产,出于对自身财产的吝惜,而放弃犯罪呢?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犯罪人可能会选择放弃犯罪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既然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者的利益,因此,在选择方式上应当是允许多样化的,只要行为得当即可。

三、不法侵害人是否有权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人是否有防卫权问题,笔者认为原则上是没有的,否则是与正当防卫的宗旨相违背的,正当防卫体现的是行为的正当性,而非非发性,如果允许不法侵害人有权防卫,这对受害人是非常不利的,那行为的“正当”何在?既然,行为是由不法侵害人所引起的,就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这是他在选择实施侵害行为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风险。既然他选择了犯罪行为,就表明了他已经愿意接受了行为可能会遇到的不利后果。但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轻微侵害行为时,在遭受到明显超出防卫限度的防卫行为时,是否有权行使防卫权呢?对于非以暴力方式平和的侵犯他人财产的,却遭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方面的防卫行为时是否有权选择防卫呢?笔者认为对于前者可以实施一定程度的防卫行为,而后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理由在于:

(1)对于轻微的不法侵害,说明行为人本身并不像、想过多的侵犯他人的权利,其主观恶性较小,或者主观上并不希望侵害他人,但由于过失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虽然行为是违法的,但当先前防卫人以明显超出限度的方式实施防卫行为,可能会危及到行为人的生命,这时候,防卫者是有过错的,有故意杀人之嫌,这种防卫行为已经不是正当的了,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对于先前的防卫行为,行为人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因为,相对于先前防卫者的防卫行为,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在生命受到威胁时,已经演变为了需要寻求合法的权利保护了。我们不能因为行为人先前行为的轻微违法性而否认其整个行为的合法性,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如果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地引起了对方的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的 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利益进行损害是、时,仍有实行防卫的余地。”②(注: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

(2) 对于非以暴力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如基于盗窃、诈骗等等,在被害人发现后及时追赶的情形下,行为人为了抗拒抓捕的,而采取的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的,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可以认定为犯罪的转化,如转化型抢劫,关键在于,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即只是轻微伤的,或者不是为了抗拒抓捕的,而是行为人在遭受到先前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的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侵犯时,可否行使防卫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一定限度的防卫权,即以保全自身生命为限,同时又不能造成对受害人人身的严重侵害,因为,虽然行为人有过错,但罪不至死,不能因此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综上,笔者认为,正当防卫并不仅限于合法的防卫主体,对于部分侵害行为的实施者也享有一定的自卫权。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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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自农业发展银行组建特别是业务基本自营以来,各地在强化信贷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粮棉油库贷挂钩比例逐年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粮食企业连年亏损,加之银行各项管理措施未能到位,企业大量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含调销、储备贷款,下同)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亏损挂账
大量增加。因此,从严加强信贷管理,坚决制止企业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制止亏损挂账增加,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全行上下头等重要的任务。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粮棉企业大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亏损到银行挂账,严重阻碍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不仅加大了农发行贷款风险,给国家造成了资金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粮食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我们要坚决
贯彻落实朱总理关于切实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实现封闭运行的指示精神,努力完成好国务院交给农业发展银行的任务。全行上下务必清醒地认识到,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主要是体现在国务院所要求的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目标的实现上,要彻底转变由银行去“统包企
业资金供应”的观念和做法,扭转收购贷款被企业亏损等大量挤占挪用的被动局面。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与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工作是一致的,只有搞好了封闭运行才能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各级行都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认识,狠下决心,排除万
难,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把制止企业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中心工作。全行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来进行。
二、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抓好封闭运行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贷款发放环节的审查监督。各级行要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应由银行承担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粮棉企业在收购粮棉油时,分支行要按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额度,并按收购进度逐
步发放贷款,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收购需要的部分,必须及时收回。禁止对没有收购粮棉油职能的企业以及在不收购、不调销粮棉油时发放收购资金贷款。要确保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粮棉油所形成的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收购? 延?相一致。
(二)加强对粮棉油库存变化情况的检查。开户行要建立粮棉油库存台账,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变化情况。要建立和完善粮棉油库存核查制度,信贷人员原则上每3日要深入企业检查核实库存,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核查去向,确实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收回。
(三)强化粮棉油调销结算和回笼货款的监督管理。凡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除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外,严格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凡粮棉收储
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对仍搞多头开户的企业要立即纠正。各级行要督促企业确保调销回笼货款及时存入基本账户,并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本息之后的销售收入才能用于企业各种合理开支。
(四)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财务状况和费用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除必要的收购费用在贷款时已考虑外,企业的其他费用开支只能用粮棉油调销货款在归还相应贷款、支付利息后的剩余部分,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补贴款项解决。信贷人员必须经常深入企业,查清粮棉企业支付工资
、奖金、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开支的资金来源,坚决防止企业费用开支占用收购贷款。
(五)加大对贷款本息回收工作的力度。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的账户管理,确保调销回笼货款全部归行。在此基础上,严格监督企业货币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企业随意坐支现金,从紧核定企业库存现金限额,对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督促企业及时存入银行。
对企业的调销回笼货款,除企业支付税金外,要将所调销的这批粮棉油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全额收回,剩余的货币资金,要求企业留足按季收息部分,并存入利息保证金专户,以确保按季付息。对于货款回笼多、企业有利润的,还应尽力收回一部分企业历年拖欠银行的亏损挂账和其他不
合理占用的贷款。同时,各级行要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已被企业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督促企业制定清收计划,催讨应收货款,并监督其按期收回。
三、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贷款、影响封闭运行的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行要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凡粮棉油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要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报上级行批准后,坚决采取停贷措施:
(一)虚报收购数量或库存套取收购贷款并挪用;
(二)粮棉油赊销直接造成亏损挂账;
(三)粮棉油销售收入不入账和坐支现金;
(四)利用多头开户等方式转移挪用粮棉油调销货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降价销售粮棉造成亏损无弥补来源,致使粮棉贷款不能足额归还;
(六)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
(七)不按国家规定将粮棉油调销货款存入农发行专户、多头开户,挤占挪用收购贷款;
(八)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挪用收购贷款。
各级行在对企业采取停贷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对因财政部门应拨补储备费用和利息未能及时足额到位,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超合理库存利息和费用而造成亏损占用收购贷款,要积极向政府汇
报并要求督促财政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足额拨补到位。对企业因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支持而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提请其纠正。粮棉收储企业和当地政府及时纠正了,就要及时恢复贷款,对拒不纠正的,不能恢复贷款? 7财笠狄蚣氛寂灿檬展捍畋慌┓⑿型4斐筛┟翊颉鞍滋酢钡模┮捣⒄挂胁怀械T鹑危τ傻钡卣涸穑⒁笆笔栈丶氛寂灿么睢8骷缎性谑凳┥鲜鲋撇么胧┦币笆苯榭錾媳ㄗ苄斜赴浮? 四、建立和健全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
各级行行长要认真负责组织所辖地区严格执行总行的统一规定,坚决杜绝对信贷政策不敢执行、执行不严现象的发生。各级行要按“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层层建立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考核制度,将当年新发放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粮棉价值(含必要的收购费用)的比例、粮棉油调销
货款归行率、调销货款收贷率、企业以往挤占挪用贷款收回率以及年末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同期粮棉油库存值的比例等指标,作为检查和考核下级行和信贷员管理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并与安排费用指标和个人目标责任津贴挂钩。各级行要切实充实信贷队伍,推行派驻信贷员制度,实行分片
包干、责任到人。信贷人员要对企业开户状况、调销资金回笼情况和企业各种费用开支情况严格监督检查,按规定发放和及时收回贷款,对企业违反规定的,要立即制止,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原则编制、实施和调整信贷计划,灵活调度资金。会计
部门要加强企业的账户管理和柜面结算监督。稽核部门要加强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影响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关键环节的稽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对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事部门要把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实行行
长负责制。对敢于负责、严格执行总行规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表扬和嘉奖。对贯彻执行信贷政策不力、没有完成有关责任目标、所辖地区企业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亏损挂账继续增加、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行长的责任,直至免去其职
务。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按规定如实反映情况和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要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责令调离农业发展银行。
五、迅速建立信贷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行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对信贷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准确向上级行报告。要高度重视加强信贷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处理手段的作用。开户银行要按规定督促企业及时提供和认真审核财务、商品调销数量、价值及有关报表资料。特别是在采取停
贷措施之前,要切实核准情况,一旦实施停贷,要立即将被停贷的企业、停贷的原因、涉及的金额、停贷的影响以及解决的意见等,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书面报告上级行。在收购旺季,地(市)分行每3天要向省级分行报告情况,省级分行每周一将上周的有关情况汇总并传真上报总行工商? 糯俊? 六、加强领导,确保各项信贷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各级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贯彻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理解。要组织全行职工学习掌握《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和认识。各级行行长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加强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粮棉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协商和解决收购资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利用改革带来的有利条件,为粮棉企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搞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既不
能因我行的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给农民“打白条”现象,也不能因管理不严造成贷款被挤占挪用和亏损挂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8年4月20日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教计[2007]49 杭财教[2007]61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落实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4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doc
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为解决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活困难和鼓励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实施“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结合《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文件有关精神,制订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规模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成人中专普通班、技工学校、农村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日制职业高中班,下同)的浙江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包括:①低保家庭子女(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②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③非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①、②类学生免收学费、代管费。③类学生免收学费。在市属或区、县(市)属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同类、同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为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伙食质量与营养水平,对上述①、②类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③类学生免收学费的同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元。
萧山、余杭区及县(市)可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资助目标: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使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到10%。同时,各区、县(市)还要创造条件,鼓励动员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较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确保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免除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的学费
(一)对象:就读本市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就读杭州市区市属或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有关专业目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按年度在招生计划中公布)的杭州市户籍学生。
(二)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实际学费标准全额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同类、同级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
三、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奖励面:受奖学生数为在校生总数的5%。
四、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一)助学金
①、②类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浙江省户籍证明,同时:(一)低保家庭子女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家庭证明;(二)农村五保户出具农村五保证或民政管理机构的证明;(三)革命烈士子女出具革命烈士证或有关机构的证明;(四)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出具该监护机构的证明;(五)残疾学生出具残疾人联合会的证明;(六)杭州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出具有关部门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券(见附表一)直接向所在学校备案登记获免学费、代管费及爱心营养餐费。
③类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浙江省户籍证明,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二)进行助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教育资助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被确定为受资助学生的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券(见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造册(见附表三),并和经审核过的附表一、二,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二)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的,由学校凭当年注册学生名册造册(见附表四),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中的①、②类学生,按教育资助券申领办法获免学费、代管费及爱心营养餐费;③类学生获免学费及爱心营养餐费。
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政策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实施。
(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要制定评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标准及实施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标准和实施办法,按学生数的5%比例评选,奖学金评定在每学年末(毕业班学生可结合优秀毕业生评定)进行。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奖学生名册(见附表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助学金发放到位。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次月上旬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表。各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应于10月上旬按省、市有关要求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见附表三、四、五)及资金补助结算表(见附表六)。
各区、县(市)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上报中等职业学校受资助、奖励学生名单。
五、经费筹措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范围和标准,并足额安排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鼓励各地通过开展“献爱心”活动等形式,扩大经费来源。跨市、县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学校所在地负责落实。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教育助学奖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了解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抓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职业教育助学奖学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市有关部门将每年对各区、县(市)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助学奖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检查和指导,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助券
就读学校 专 业 班级
家庭住址 户 口所在地
姓 名 性别 受资助人相应证明件名称
享受教育资助项目 学 费 代 管 费 爱心营养餐费
享受教育资助金额(元)
合 计(元) ¥ 大写:
受资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签 名 学校意见:(公章)年 月 日 校长签名: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注:附户口薄和受资助人相应证明件复印材料。




附表二
中等职业学校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校 专业及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A农业 B非农业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和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附表三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____ (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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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助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 ___(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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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____ (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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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情况汇总及资金补助结算表

_________市、县(市、区),单位(盖章) 中职在校生总数: 人

项 目 计划补助人数 实际补助人数 实际应补助金额(元) 省级财政 应补助金额(元) 本级财政 应补助金额(元)
总人数 五类生人数 贫困生人数
家庭贫困生助学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 -----      
农业种养技术类学生免学费     ----- -----      
制造业紧缺行业技术类学生免学费 ----- -----
总计              
注:“五类生”指低保家庭子女(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贫困生”指非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确定]及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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