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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思考/苏世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59:13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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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思考

苏世军


  检务督察事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大局,它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举措。我国检察督察制度是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和坚持从严治检紧密结合的必然产物。从目前基层检察院的现状看,因为行政体制、检察工作机制等多方面原因,检务督察工作机制在基层检察院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的缺失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设立检务督察机关的目的,是对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在基层检察院,由于行政体制、检察工作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务督察机关很难单独设立,往往由纪检部门或办公室兼职运行。
  2、督察工作的肤浅性。检务督察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利用内部力量进行的自我约束,根本的目的,是对检察执法权的有力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对防止和减少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但在实际上,基层检察机关大量的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或者停留在对枪支、警械、车辆的使用违反规定等方面,对执法活动、组织管理、检务保障等督察开展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层面上,就事论事较多。
  3、机制建设的空泛性。目前,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主要依据,是高检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和市县自行制定的等许多行为性规范。这些规范,往往比较笼统,大部分是下级院对上级院规定的搬套,缺乏新意。具体表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这样的制度不便操作,必然会给监督造成操作障碍。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

  1、建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按照既管案又管人,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检务督察日常管理机构。该机构将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督察职责,负责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导。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可以专心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这样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用成绩来充分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实际价值。如不能设置机构,也可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专门的检务监督员。检务督察工作是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务督察人员必须是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的人才。
  2、深化检务督察工作向保证司法公正方向发展。检务督察的根本任务是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举措。因此,检务督察要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检查,充分体现动态性和警示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务督察工作要有的放矢,而不能盲目进行。要重点督察职务犯罪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不捕案件、不诉案件、起诉中增减罪名的案件、重大案件,影响大的案件,团伙犯罪案件、审判改变定性的案件、判处无罪案件。群众举报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同时要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要制订严格的督察程序,应用先进的督察方式,建立信息平台,制作规范的督察文书、表格,健全工作档案,力求检务督察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
  3、检务督察制度建设要注意操作性。要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加强检务督察机制建设。要加强“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和“检察人员廉政档案”建设,坚决纠正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涉及检察业务方面应当重点规范下列事项。一是督察干警经检察长批准有权对自侦案件可提前介入,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可以提前严格把关,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公诉案件,有权调阅案卷材料;可列席业务部门的案件讨论会,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二是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应向检察长、检委会提出参考意见,对检察长和检委会做出的决定督促执行,对下级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在本院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予以督导。
  4、选准检务督察和检察业务工作的契合点。要适时适地的开展检务督察,就是要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哪一种问题突出就督察哪一种问题,哪一种问题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就督察哪一种问题,哪一种问题需要督察就督察什么问题,找准督察结合点,增强督察的针对性,提高督察的实效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发挥督察作用,使检务督察工作进一步贴近检察中心工作。

联系电话:15091149687
地址:陕西省太白县城东大街凤鸣路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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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深圳市运输局: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02年春运自1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期限为40天。为切实做好今年春运中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分管领导牵头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春运中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工作。应根据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特点和客流变化规律,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天气、道路、安全、客流等春运动态和信息,有序引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客流,有针对性地制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具体方案,对客流骤增、气候变化、特别是雨、雪、雾等突发情况要有应急措施和预案。要重点组织好火车站、码头、机场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疏散工作,适时增加运力投放,确保乘客及时疏散。各级领导要关心运营一线职工的生活,安排好后勤服务,创造良好条件,保障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营运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思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春运安全保障措施,并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营运。要在春运交对公交车、船以及车站、码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城市客运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强化公交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工作,严防各种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重点开展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坐车、船的宣传和查堵工作,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改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营运环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活动;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防止借春运之际开征新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经营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参与春运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结合“畅通工程”的实施,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公交车辆营运速度,充分挖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

四、广泛宣传,优质服务,有效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春运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畅通工程”、交通安全法规及春运期间涌现出来的好人新事,抵制不正之风,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春运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这一主题,广泛开展规范化服务。并根据春运的特点,结合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创建精神文明示范窗口”等活动,做到行车有序、站风良好、服务规范、礼貌待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

春运结束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为及时总结全国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春运情况,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总结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3月15日之前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管好修好城市各项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泵站、出水口、滞水池、氧化塘、检查井、排水管道、明渠、涵管、闸门、收水设施及其它有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 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为保证排水设施的使用效能,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移动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流向(包括单位自建的雨水管道),应本着先改建、后占用的原则,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由移动单位承担费用。
(二)在排水干线两侧五米内,支线两侧三米内不得修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植树、埋杆或堆压物资。对临时占压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三)严禁向排水设施直接排放或倾倒污水、废水和液化气废液、粪便、垃圾等杂物。收水设施十米以内,严禁堆放垃圾、物料、残土等杂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盗窃、堵塞,保证其正常使用效能。用于排水设施的井盖、井圈、井篦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六条 未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管线或排水明渠上接管、掘口、断水、修闸。
第七条 因基建施工排放废水,施工单位应向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临时排污费后方可排放,但不准将泥沙、污物排入管道。
因基建施工,需要在原有排水设施地段埋设其它设施时,须报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技术规范或议定的方法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而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排水设施因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进行抢修时,各用户应按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立即停止排水。
第九条 市管排水设施,由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单位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明渠、滞水池及其连接管线的管理、维修、养护、由所在区负责。
第十条 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各有关产权单位,应建立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制。对排水设施经常巡视检查,发现管道堵塞和设施损坏,须立即疏通和修复。因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有关产权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排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室外新建、改建或更新改造的排水工程,须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部门批准。
室外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应按国家《排水工程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自建管线,在流量允许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准许其它单位接入。接入单位事先与产权单位就费用、养护等事宜进行协商,签定协议,并按规定到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如双方对接入等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有关单位可在接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新建地上、地下工程与原有排水管线发生矛盾时,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工程服从永久性工程,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以及区别先建后建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技术与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凡需改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的,建设
单位必须先改后建,并自行承担其改线费用,否则,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道与其它工程管线的间距,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室外排水设施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章 污水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污水、废水,必须进行综合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一)有毒、有害和传染病源菌物质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
(二)带有大量悬浮物、沉淀物、各类油脂、沥青以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的;
(三)含有或带有其它腐蚀管道、危及排水作业安全物质的。
第十六条 未经市环保部门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自然水体、(江、河、湖、泡)、低洼地排放污水、废水。
第十七条 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养鱼,须经环保部门和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第五章 排水收费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一律按规定缴纳一次性排水设施配套费。
凡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扩建(含楼房接层)或改变原建筑物使用用途而增加排水量的,应按规定增缴排水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不含雨水管道)、自然水体和地下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逐月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经环保部门和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可监督排放,限期处理,并根据水质超标程度,按正常排污费的二至四倍加收损害设施附加费。
第二十条 向城市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临时排污费。施工单位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的,亦应缴纳临时排污费。
经批准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养鱼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临灌费。
经批准占压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占压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本章各项收费的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因情况变化确需变动本章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配套费、排污费(包括损害设施附加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并在工作中作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场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私接、滥建的排水设施,要予以拆除,人工费由违章单位承担;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或原有排水设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权单位要限期改建或拆除重建,否则,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向城市管网排水。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限期拆除。其中对违反(二)项逾期不拆除的,还应加倍征收排水设施占压补偿费并强制拆除。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项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二款规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排水,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排水,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含隐瞒排水量)规定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按漏缴排污费或损害设施附加费的一至三倍收费。如到期不缴,每超过一周,追缴1%至5%的滞纳金。对拒缴排污费或损害设施附加费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通过银行强行划拨,并停止其向城市
管网或自然水体排水。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或养鱼的,除没收其排灌设施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八)对阻挠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排水管理、作业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水设施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罚款,由收缴部门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责任者无力自选修复,而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更换的,责任者应支付修复、更换费用,其标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齐政发〔1984〕88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征收城市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齐政发〔1987〕39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齐齐哈尔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决定,原齐政发〔1982〕116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中“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同时废止。
附表一
城市排水收费标准
单位:元
┏━━━━━━━━━┯━━━━━━┯━━━━━━━━┯━━━━━━━━━┓
┃收 费 项 目 │计算方法 │ 金 额 │备 注 ┃
┠─┬───────┼──────┼────────┼─────────┨
┃ │住宅楼、办公 │建筑面积 │ │指令性开发小区 ┃
┃ │楼、教学楼 │ │ 6 │按四元计算 ┃
┃ ├───────┼──────┼────────┼─────────┨
┃排│商店及其它服 │建筑面积 │ │ ┃
┃ │务行业 │ │ 3 │ ┃
┃水├───────┼──────┼────────┼─────────┨
┃ │饭店、食堂、印│最高日排 │ │ ┃
┃设│染社、理发店 │水量(吨) │ 400 │ ┃
┃ ├───────┼──────┼────────┼─────────┨
┃施│工业企业、事 │最高日排 │ │ ┃
┃ │业单位 │水量(吨) │ 500 │ ┃
┃配├───────┼──────┼────────┼─────────┨
┃ │营业性浴池、 │最高日排 │ │ ┃
┃套│豆制品厂 │水量(吨) │ 100 │ ┃
┃ ├───────┼──────┼────────┼─────────┨
┃费│旅店、招待 │ │ │ ┃
┃ │ │床位(张) │ 150 │ ┃
┃ │所、医院 │ │ │ ┃
┠─┴───────┼──────┼────────┼─────────┨
┃ │排 水 量 │ │按上水量的80% ┃
┃ 排 污 费 │ │ 0.125 │ ┃
┃ │ (吨) │ │计算 ┃
┠─────────┼──────┼────────┼─────────┨
┃ │ │ │ 施工单位向城市 ┃
┃ 临 排 费 │ 年 │ 50-400 │污、雨水管道排污,┃
┃ │ │ │按每吨四元收取 ┃
┠─────────┼──────┼────────┼─────────┨
┃ │排 放 量 │ │ ┃
┃ 临 灌 费 │ │ 0.06 │ ┃
┃ │ (吨) │ │ ┃
┠─────────┼──────┼────────┼─────────┨
┃ │占压面积 │ │ ┃
┃ 占压补偿费 │ │0.03-0.05│ ┃
┃ │ │ │ ┃
┗━━━━━━━━━┷━━━━━━┷━━━━━━━━┷━━━━━━━━━┛

附表二
城市排水设施修复、更换收费标准
单位:元
┏━┯━━━━━━━┯━━━━┯━━━━┯━━━━━━━━━━━┓
┃序│ │ 计算 │ │ ┃
┃ │收 费 项 目│ 方法 │ 金 额 │ 备 注 ┃
┃号│ │ │ │ ┃
┠─┼───────┼────┼────┼───────────┨
┃1│井 盖 │ 个 │150 │ ┃
┠─┼───────┼────┼────┼───────────┨
┃2│井 圈 │ 个 │ 70 │ ┃
┠─┼───────┼────┼────┼───────────┨
┃3│收 水 篦 子│ 个 │ 80 │ ┃
┠─┼───────┼────┼────┼───────────┨
┃4│检查井 │ 座 │400 │ ┃
┠─┼───────┼────┼────┼───────────┨
┃ │ │ │140 │ φ300(Cm) ┃
┃ │ │ ├────┼───────────┨
┃ │ │ │170 │ φ500(Cm) ┃
┃ │ │ ├────┼───────────┨
┃ │ │ │190 │ φ600(Cm) ┃
┃5│ 污雨水管道 │ m ├────┼───────────┨
┃ │ │ │200 │ φ800(Cm) ┃
┃ │ │ ├────┼───────────┨
┃ │ │ │400 │ φ900(Cm) ┃
┃ │ │ ├────┼───────────┨
┃ │ │ │700 │φ1000(Cm)以上┃
┠─┼───────┼────┼────┼───────────┨
┃6│收水井 │ 座 │ 50 │ ┃
┗━┷━━━━━━━┷━━━━┷━━━━┷━━━━━━━━━━━┛





198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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