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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主体的界定/黄祖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30:40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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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主体的界定

黄祖建


  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占刑事案件的较大比例,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该犯罪行为人数众多及破坏性大,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把握好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范围,是合法、有效打击该犯罪的关键。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概述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这四类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的主体并不是单纯的指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仅指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界定好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司法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
  一、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主体认定情况分析
  司法实践对聚众斗殴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有以下几个难点:1、扩大打击涉案主体,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聚众斗殴罪主体范围,这种司法实践局面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立法本意,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2、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混淆,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的行为表现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极为相似,许多此类案件都以聚众斗殴案件来处理,有碍司法公正,所以应作严格区别:前者指行为人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群体斗殴行为,后者则是以群体打斗来维护或者扩大既有的民事利益,其处理结果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不应混为一谈。3、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定。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来谋取不当利益,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二、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的界定
  对聚众斗殴罪中首要分子的认定,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我国刑法第九十七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为依据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种观点主张对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出新的认定,认为聚众犯罪与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相同,因为刑法对二者作出定义的参照标准有别,前者的参照对象是所有的行为主体,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一般参加者,后者的参照对象是所有的犯罪主体,包括其他主犯、从犯、胁从犯。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首要分子为: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该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首要分子的概念,而且其作为刑法总则的条款,优先于分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总则与分则相冲突,应以总则为参考。具体来说,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包括:1、组织、指挥但不参与直接聚众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2、组织、指挥同时也积极发动、号召具体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的。3、以其威信或者影响力,没有明示也没有直接参加,只幕后策动聚众犯罪行为的。4、为聚众斗殴出谋划策,提供方式方法以及应对政策的人员。
  三、聚众斗殴罪中其他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界定
  聚众斗殴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之外的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聚众犯罪的积极参加者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差别较大,甚至出现相对立的案例,导致犯罪人不服的情况,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区别:前者是积极主动地参加或者响应,主观上意愿较为强烈,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较大的斗殴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后者是对斗殴的目的不明确,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扩大化,仅起到造势、助威的作用,并且危害结果轻微。从行为人的个体上看,首先,积极参加者一般表现为参加聚众斗殴的意愿强烈,主动参与或者积极附和,与被胁迫、被动参加有明显的区别。其次,积极参加者为了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如携带作案工具、鼓动其他参加者加入、在斗殴现场异常活跃等,同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一般参加者个体则没有这两方面的特征。


作者 :荔浦县人民法院 黄祖建 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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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2006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应当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予以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二)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单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车辆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横道内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依法行驶非机动车的;

  (七)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机动车遗洒、飘散货物引发交通事故的;

  (九)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一)因制动器、转向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隔离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越过画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驾车逃逸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

  (十五)非接受抢救的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六)溜车、侧滑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七)追撞前车尾部的;

  (十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车厢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十)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有本条前款第(十三)项至第(二十)项规定情形之一,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作用的,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有本条一款规定情形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一)没有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

  (二)交通意外事故的。

  第九条在交通事故过错认定期限内,对经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

  (一)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依据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将其行为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其分值分别为1分、0.75分、0.5分、0.25分,并根据各方当事人分值占分值总和的比例确定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分值,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无分值,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大于另一方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分值总和相同或者双方当事人都逃逸的,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为A类行为,分值为1分:

  (一)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的;

  (二)未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三)机动车违反禁令、指示、道路施工安全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通行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车辆让行规定的;

  (六)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

  (八)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

  (十)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十一)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减速行驶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非机动车行驶时突然猛拐的;

  (十四)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扒车、强行拦车、追车的;

  (十五)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中途倒退、折返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瞭望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遇有紧急情况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

  (十八)飙车、别车的;

  (十九)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设置广告牌,或者未经同意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二十)挖掘、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十一)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完毕后不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为B类行为,分值为0.75分: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在未划分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中间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攀扶车辆的;

  (七)行人在车行道内嬉闹的;

  (八)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十四条下列行为为C类行为,分值为0.5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车人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

  (五)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六)驾驶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造成人员伤亡的;

  (九)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车辆的;

  (十一)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二)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候条件下驾驶灯光装置有安全隐患、雨雪天驾驶刮水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三)驾驶制动器、转向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十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六)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和使用滑行工具的;

  (十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十八)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的;

  (十九)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通行或者在未划分车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右侧规定的范围内通行的;

  (二十)非机动车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让行人的;

  (二十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十二)乘车人不按规定上、下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十三)在机动车道拦乘机动车的;

  (二十四)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五条下列行为为D类行为,分值为0.25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违法记分达到12分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证未按规定参加审验驾驶机动车的;

  (五)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实习期间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八)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九)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低于规定速度的;

  (十)在禁行的时间、路段行驶的;

  (十一)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

  (十二)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十六)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进行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的;

  (十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十九)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二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十二)非机动车行经路口,越过停止线停车造成事故的;

  (二十三)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停放的;

  (二十四)不按规定驾驶畜力车的;

  (二十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或者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的;

  (二十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二十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二十八)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二十九)行人在距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100米范围内,横过街道不走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

  (三十)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或者无人行道不在靠近路边1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三十一)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无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的;

  (三十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引发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同时有本条前款(二)、(三)、(四)项中的2项以上行为,(七)、(八)项2项行为,(十九)、(二十五)、(二十六)项中的2项以上行为的,只计算一项分值。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遇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外,其余部分按照当事人分值占分值总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增加10%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中止时间期满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仍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依法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控告、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中心气象台台风警报发布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中心气象台台风警报发布办法
上海市政府



台风是夏秋季节对我国沿海有严重影响的灾害性天气。为了做好台风预报、服务工作,使党、政领导和有关方面及时了解台风动向,采取防避措施,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和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根据国家气象局有关统一规定,结合本市防汛、抗台和
海上防台需要,特重新修改制定本办法。
一、台风编号与等级划分:
凡出现在东经150度①以西(国际编号180度以西),赤道以北太平洋和南海海面,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八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每年按其出现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编号。
注①现改为东经180度。
国内的台风编号工作和台风中心位置的确定由中央气象台统一负责。国际的台风编号工作统一由日本气象厅负责。
国内气象服务统一使用中央气象台所定的台风编号和位置。
国际航海气象服务,即通过海岸电台发布的中、英文台风警报,同时使用国内和国际编号(在国内编号后加括号写上国际编号)。
国家气象局统一规定,在西北太平洋或南海上的热带气旋,根据其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国内气象服务的用语为:
1.热带低压: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达蒲福风级六到七级。
2.台风: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达蒲福风级八到十一级。
3.强台风: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达蒲福风级十二级或以上。
国际航海气象服务的用语为:
1.热带低压(Tropical Depression):
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达蒲福风级六到七级。
2.热带风暴(Tropical Storm):
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达蒲福风级八到十一级。
3.台风(Typhoon):
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达蒲福风级十二级或以上。
二、警报种类和标准:
台风预报的发布分台风消息、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三种:
台风消息系在台风编号后,本台根据情况通过电台、电视、报社及自动答询天气电话(228779),以消息方式及时向公众报告台风的动向;另外台风警报的解除,有时也用消息方式发布。
警报和紧急警报标准规定如下:
1.上海市(包括长江口区):
台风警报:凡预计台风在未来24小时后到48小时内本市阵风达8级并伴有中等以上降雨或有阵风9级以上大风影响时,即发布本市台风警报。
台风紧急警报:凡预计台风在未来12小时后到24小时内本市有阵风8级伴有大到暴雨,或阵风9级伴有中一大以上降雨;或阵风达10级以上大风影响时,即发布本市台风紧急警报。
根据市领导对防汛抗台需要,有时虽未完全符合上述标准时,也可据情况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
2.沿海海面(山东南部到浙江南部沿海岸线300公里内海面):
台风警报:凡预计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对沿海某海区有阵风8级以上大风影响并有继续增强的趋势时,即发布某海区台风警报。
台风紧急警报:凡预计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对沿海某海区风力将继续增强到阵风十级或以上时,即发布某海区台风紧急警报。
3.海洋区域(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琉球群岛等海域):只发布台风警报这一档。当本台负责预报海域未来24—36小时内有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风力达平均八级以上时,即发布海洋台风警报。
三、台风警报发布方式:
1.通过上海人民广播电台990千周,每天6时、12时、18时、22时四次定时气象报告节目发布上海市(包括长江口区)以及山东南部到浙江南部沿海海面的台风消息、台风警报和台风紧急警报。
2.通过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和上海电视台发布上海市(包括长江口区)台风消息、台风警报和台风紧急警报。
3.通过上海市电话局自动答询天气电话(228779),在发布上海市台风消息、台风警报和台风紧急警报后,随时报告台风动态和对本市的影响情况。
4.通过上海海岸电台每天定时四次(每小时插播一次)用莫尔斯中、英二种文字广播,发布海洋台风警报;每天定时二次天气大势中报告台风动态。
5.通过上海气象传真广播,每天定时四次发布海洋台风警报;每天定时二次海区要素预告图中报告台风动态。
6.通过上海港务监督悬挂对本港不同影响等级的港埠台风信号。



198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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