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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张绍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27:16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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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性骚扰问题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绍明


法律关注性骚扰,给受害者以司法救济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可法律应如何关注性骚扰,是以专门法的形式系统规范还是修改现有法律?是在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还是移植外国的法律?
目前,在我国较有影响力的呼声一是以陈癸尊等为代表的制定一部《反性骚扰法》,另一种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反“性骚扰”的内容。
制定专门法律惩治性骚扰反映了人们希望严厉惩治骚扰者的良好愿望,但我认为目前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没有这个必要。
首先,“性骚扰”概念尚未明确,它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哪些“性骚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哪些应该归为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范畴这些根本性原则性问题还未讨论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后因法律不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废止,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法律大多调整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而非规范某一行为,对“性骚扰”还未达到需要由专门法来调整那样严重的程度,国外也没有反《性骚扰》单行法规的先例。
第三、一部新的法规必须与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相配套,必须在《宪法》这部国家根本大法中找到依据,必须先有大量理论研究和判例作基础,这些立法最基本的条件我们都还不具备。
制定专门法律条件不具备,是不是可以通过修订现有法律来规范性骚扰行为呢?当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性骚扰”的内容是呼声最高的一种观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反性骚扰的内容是不是就能解决性骚扰问题?我认为不能,仅凭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想解决性骚扰问题最终只会违背立法者的初衷,百害而无一利。
首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性骚扰”的内容沿用了国外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的思路,在我国性骚扰绝大多数不表现为性别歧视,不符合我国国情;
其次,国外性骚扰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对骚扰者惩处同时雇主同样承担责任,而我国无论是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还是民事制裁都无单位承担责任一说;
第三,在法律中明确规范“性骚扰”行为先确定性骚扰的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侵权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法律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第四,如果仅将性骚扰界定为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以后出现女性骚扰男性或者同性间的骚扰怎么办?
第五,就算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关“性骚扰”内容,受害人到法院同样难以起诉,会因为没有案由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会因为举证难而官司难打;会因为无损害结果证据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难道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能解决了的吗?

我国法律体系不属于英美法系,判例不能成为法律渊源。这决定了我们不能先制定法律后通过用判例不断完善法律来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现有的几起案例都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很多国家靠《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来规范性骚扰行为,但我国劳动关系是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单位制定内部防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由于我国并没有雇主对雇员个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缺乏强制性,更解决不了非工作场所出现的性骚扰问题,想依靠劳动法规的修订解决面临的日益严重的性骚扰问题一样行不通。

(欲了解本人的详细观点,请参阅本人所著〈〈反击性骚扰〉〉一书,该书已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作者联系地址:武汉市汉口新华下路9-1号江汉区图书馆4楼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邮编:430015
电话:027-8577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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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站建立条件

(-)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符的专(兼)职考评人员队伍。

(五)具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二、鉴定站审批程序

(-)鉴定站的申报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按照建站条件和本地区鉴定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在认真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的同时,对建站理由、人员配备、考核场地、仪器设备等情况作出文字说明,一并报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中心”根据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总体规划,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由国家统一制作的鉴定站标牌,确定其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类别。


三、鉴定站职责

鉴定站,是在“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对从事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其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规定,具体承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按照“中心”的规定,做好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三)受‘中心”的委托,负责对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颁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和宣传活动。

(六)协调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关系。

(七)协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定期向“中心”报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

(九)承办“中心”安排或委派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鉴定站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有关的规定和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国家或国家测绘局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家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有关鉴定的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对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所在省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鉴定站的管理

鉴定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负责管理。省测绘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应作好本地区鉴定工作的统筹规划,对布点不合理、条件不合格的鉴定站进行调整。

(一)鉴定站试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所在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

(二)鉴定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鉴定站应按规定的鉴定范围和权限开展鉴定工作。对有超越鉴定范围、权限的应视情节轻重于以处理。


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和年检制度

(一)评估工作由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年检工作由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委托“中心”组织实施。

(二)评估和年检的主要内容有: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三)对评估和年检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对期限内不采取整改措施,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摘自国测人字[1999]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约瑟·玛卡莫综合医院和彭巴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
  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从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该标准如遇到莫桑比克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工资。中国医疗队医生有权按月把月工资中的百分之二十可兑换货币汇回中国。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莫方尤其关注中国医疗队在彭巴省的情况,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善。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它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六十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同莫桑比克公民同样的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胡 熙 明           费尔南多·瓦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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