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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中国的蜕变与新生/张军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46:20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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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中国的蜕变与新生
——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简评

张军建、王 巍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本文简要地评论了“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的部分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信托与中国”这一主题,具体涉及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信托立法与信托法制、信托税制与信托监管、信托产品设计与运作、信托业的现状与发展、信托人才培养与管理等一系列前沿问题。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业;信托市场


金秋十月,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实施三周年、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成立一周年之际,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主办、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在湖南长沙隆重举行。来自日本、美国、韩国和我国大陆、台湾、香港的政界要人、理论专家、实务精英等齐集一堂,围绕“信托与中国”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论坛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现代信托功能,繁荣中国信托事业”为核心,旨在促进信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托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倡导和推动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运用。现将论坛的部分核心内容加以简评,希望能对广大信托同仁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一、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

1、民事信托。我国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发展中国民事信托的构想。与《信托法》(如第三条)确立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托(含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架构,他认为我国的民事信托应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 ],而营业信托只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种民事信托。这无疑是对信托制度本源和社会基础的回归——民间财产转移与管理,对于满足民众迅速增长的理财需求和从根本上推动信托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日本无民事信托”的观念已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总结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难道我国当前的民事信托活动就仅限于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初级形式吗?目前,学界对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满信心。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和信托制度的健全,越来越富裕的国人必定会逐渐认识并充分运用民事信托的财产保护和增值功能。由此,受托人在“职业受托”的基础上也会产生“非职业受托”,不断积聚的公民生活资料会更高效地转化为生产资料。不论这样的民事信托是否还保有在英国起源时的“原汁原味”,但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动作用将是非常可观的。

2、公益信托。我国当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业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江平教授认为,目前基金会的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且程序较繁琐,与公益信托相比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却没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学界普遍呼吁,积极引入灵活、便捷的公益信托,以扭转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发展公益信托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动力不足,即各项鼓励措施(如税收等)还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二是机制不健全,即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未真正明确到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难以核定,有效管理无法落实。值得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已将公益信托列入议事日程,相信不久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政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推动公益信托的开展,鼓励和保障社会捐助,实现信托业和公益事业的“双赢”效应。

3、信托法学说。目前,学界的目光多集中于信托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对信托理论学说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滞后。中野正俊教授基于当前信托和信托法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日本信托法学界已有的“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相对性权利转移说”之外,提出了颇具创意的“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即认为信托财产并未完整地转移财产权,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 ]该学说对信托目的的重视值得赞赏,在当前的信托理论与实务中均具有相当的解释力。韩国的洪裕硕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托法理论各流派的基础上,赞成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之后再展开解释的“新债权说”。一直以来,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深刻地影响着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立法和司法,我国信托法学界至今没有影响较大的理论学说,因此借鉴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既必要又可行。同时,信托法学界应加强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信托理论交流,并紧密结合信托实务操作和信托发展动向,及早提出我国自己的信托法学说。随着我国信托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民商法与信托法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法学界可以考虑将信托法学提升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针对其独特性展开全方位研究。

4、信托观念。虽然信托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但国人对信托的认识却相当滞后。我国本身没有信托传统,而“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与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和法律体系相去甚远,加之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信用机制严重缺乏,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面临诸多困扰。江平教授认为,信托的观念与运用在我国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洪裕硕教授也坦言,信托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和韩国会产生“异样”的感觉。的确,由于人们对信托的普遍陌生和信托公司屡屡被整顿,社会上对信托的质疑与排挤在长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解,这对于信托观念的培育和普及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仍旧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誉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和普及信托观念的系统性障碍。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达,国民理财的需求与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将会同步增长,尤其在信托理论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信托的独特价值和巨大潜力必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二、信托立法与信托法制

1、对《信托法》的宏观评价。王连洲先生认为,《信托法》基本上保留了信托制度整体的价值功能与法律构造,信托的本质要义均已被继受和体现。但我们认为,《信托法》只是确立了形式意义上的信托制度框架,并未完成实质意义上的信托精神移植,一方面是起草过程中一些反映信托特质的优良条款最后被剔除了;另一方面,现有的条款中存在诸多相互抵触或与信托本质背离的地方。江平教授认为,《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有两大背景:一是民法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尤其是正在制定物权法;二是社会结构处于深刻的变革中,并且经济发展受到全球化浪潮的深刻影响。诚哉斯言,由于《信托法》所处的背景(或环境)还不稳定和成熟,人们关于信托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还非常有限,所以立法中的不足就有待长期、渐进地完善。关于《信托法》将“委托人”作为信托当事人的重要一方而专列一节进行规定,王连洲先生认为,立法设计者可能是考虑到委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本来所有者和设立信托的发起主体,最关心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目的的实现,因此重视委托人的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督权,有助于平衡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我们认为,这一制度设计是成功的,强化委托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助于激发人们设立信托的积极性,确保受托人忠实地履行义务,并弥补受益人能力不足时的监管缺陷,充分体现了我国信托法制的特色。

2、对《信托法》的微观探讨。关于“信托”的概念(第二条)中用财产权的“委托”替代传统信托的财产权“转移”,王连洲先生认为,立法设计者可能是为了使国人在传统的财产理念上较容易地接受信托,既保障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完全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又兼顾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保障。但国内外的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持相反意见,认为这种看似信托本土化的有益探索,实际上背离了信托本质、扭曲了信托原理,既不利于国际间的信托制度交流,也难以与已有的其他民商事法律区分开来。我们也赞成“通过相似概念,来彻底转化信托概念是不可行的”[ ],套用传统的民法理论来刻意地解释信托的独特设计,最终只会扼杀信托制度的生命力。关于第十七条,洪裕硕教授认为,第一款参考了以往“信托前”的解释论,即设立信托前的债权人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但该条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则可能被狭隘地解释为“把信托财产作为目的债权设定抵押权”。对此,我们建议对委托人的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关于第二十五条,夏斌所长认为,第二款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从多个方面就如何“诚实、信用、审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作出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审慎”、“有效”之间的含义重叠且界限模糊,有必要在解释时确立各自的衡量标准,以便于执法和司法。江平教授认为,第六十条中的公益信托目的需要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第六十二条中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需要真正明确到位,以切实保障公益信托的实效性。马亚明先生建议,《信托法》应尽快确认信托受益证书(合同)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地位,以改善目前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王连洲先生认为,对信托财产应登记而未登记时不得对抗第三人、受托人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受托人因违规致使信托财产受损而对受益人承担责任等,作出更准确的规定。我们认为,还应对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第三十一条)、受托人的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等加以明确,并且应对“受托人的忠实义务”等定型化的信托基本制度作出直接规定。总之,《信托法》的细节还需在不断的摸索中逐渐成熟和完善。

3、信托法制建设。信托法的基本部分在各国都是相同的,其制定之后的重要问题在于怎样使信托法得到有效的运用和在适用上怎样对信托法进行确切而适当的解释。[ ]对于当前的信托法制建设,专家学者们最关心的是《信托法》的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释。高传捷司长指出,与信托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完整的信托法制体系正在建构之中。人们纷纷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早日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赖源河教授介绍了台湾地区修改“信托业法”的近况:对申请信托业务放宽限制和简化手续,以营造更自由、更开放的信托业法制环境。内藤秀彦先生介绍了日本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最新修改动态:一是拓展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如知识产权信托);二是扩大了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范围(如一般企业经营信托业务)。由此可见,当前信托法制的总体动向是放松规制和积极鼓励,因此有关部门也有必要适时调整对信托事业的严格管制策略。实务界人士还呼吁,尽快修改“一法两规”,及早出台《信托业法》。我们认为,当前的信托法制亟待统一,监管者也应严格依法监管(而不是依靠政策),从而为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稳定的预期。我们也期待,监管“监管者”的法律能早日出台,并在完善信托法制的基础上实现信托法治。

三、信托税制与信托监管

1、信托税制。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有特别的税收政策以外,我国的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法规定来适用的。这大大增加了信托的运作成本,给信托当事人带来了很大负担。信托税制的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发展的脚步,并成为监管层和信托业界无可回避的共同难题。江平教授认为,当前由税法驱动的民事信托还未成为主流,税收优惠对公益信托的支持也明显不够。实际上,现行税法并未对信托财产移转的特殊性给予回应,现有的“一法两规”也没有把税收纳入调整范围,信托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隔阂严重地阻碍了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发展。杨元伟副司长认为,首先应明确一个稳定的信托税收目标(保持中性、抑制或鼓励),并坚持税负公平、实际获益者纳税、公益信托优惠、前瞻性和便于征管的信托税制基本原则;其次,应完善信托财产的评估体系,以避免重复征税为主要出发点构建信托税制框架,并且要做到避免重复征税与尊重现行税制两相兼顾;再次,应优先考虑资金信托活动的税法适用,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短期税收政策,依照明确的标准对公益信托给予税收优惠;最后,提高信托税制的立法级次,确保稳定性和系统性,从降低守法成本的角度不断提高立法水平。我们认为,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个机关(尤其是税务部门和信托监管部门)通力合作,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入手,权衡相关主体的利益需求,逐步确立适合我国本土特点的信托税收规则。信托税制还要符合国际惯例,按照避免重复征税和受益人负担(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最大限度地降低与现行税制框架的摩擦,运用税收杠杆力促信托事业发展。

2、信托监管。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信托监管部门,目前由银监会的非银部履行信托监管职责,因此信托监管的总体水平与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存在较大差距。夏斌所长认为,当前信托监管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银监会与证监会需要进一步统一监管政策,二是要改变以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公司。虽说信托监管也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但主要应围绕信托合同的设立与执行来指导和监督信托机构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广泛涉足信托业务,而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同一金融消费者的同一消费行为往往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信托监管中时常出现“政出多门”、“相互打架”的情形。高传捷司长也强调,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对统一信托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取消委托理财合同200份和5万元的限制,放松信托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业务的限制,改进资金信托业务中的募集方式(私募与公募)和托管方式(第三方托管);不应把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信托机构的主要指标,也不应对信托机构采取与银行一样的“监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同时,分类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产品标准化、内控机制等也是信托监管的热点问题。我们认为,信托监管应以受托人义务为中心,强化信息监控,以监管促进自由竞争,并激励持续的自觉创新。在我国金融体制不断健全和成熟的大背景下,信托监管部门也应转变监管思维、加强制度建设、降低政策风险、提高导向功能,针对信托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法采取宽严适度的监管措施,为建立有序的信托市场和营造公平的竞争氛围发挥指引作用。我们相信,在明确监管定位、增加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交流、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的前提下,“以监管促发展”的信托监管模式必定会逐渐成型。

3、信托业协会。与会者对即将成立的“中国信托业协会”寄予厚望,期待它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监管策略、反映监管意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监管层希望信托业协会能够缓解当前信托监管力量不足的状况,分担千头万绪的工作;信托业界希望信托业协会能够成为信托机构的代言人,加强与监管层的交流。高传捷司长表示,信托业协会将在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关系、联系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监管部门可能会把一些涉及信托公司内部的微观制度委托给信托业协会来制定。信托公司的管理层表示,成立信托业协会旨在加强整个信托行业的团结、对话和自律,消除个别成员的个别违规行为对全行业的不利影响,重塑信托业在监管层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崭新形象。我们认为,成立信托业协会将成为信托监管由单一的行政监管向复合的社会监管过渡的新起点,对于整合全行业的资源、反映信托业的利益、建立与银监会的对话机制具有深刻意义。虽然目前的主导思路是,把信托业协会定位为“半官方”机构,直接由银监会管理,以便增强权威性和统摄力。但我们认为,信托业协会最好是民间的、独立的纯行业性机构,成为真正反映信托机构利益的代言人。因为一个能够与监管部门平等、自由对话的行业代表才最符合信托机构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也更有助于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和提高监管水平。

四、信托产品设计与运作

与会者重点探讨了民事信托、国有资产信托、信托融资、土地信托、房地产信托、资金信托、社保基金等热门话题,既有域外的成功经验,也有本土的有益探索;既有对现实运作的总结,也有对未来发展的设想。例如,江平教授提出民事信托在家庭领域和商业领域的运用,前者主要体现在有效率地财产管理上,以解决我国目前财富管理分散化及由此造成的巨额损耗和浪费,如“家庭信托”;后者则至少在四个方面大有可为:①与职工福利或退休制度结合的信托业务;②与金融机构中长期债权结合的信托业务;③与其它金融商品结合的信托业务;④与不动产结合的信托业务。近年来,信托机构紧跟市场需求,大力研发信托新产品,广泛拓展投资型、管理型和公益型信托业务,极大地彰显了信托在专业理财、高效管理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优势。但也不容忽视,层出不穷的信托产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曲解信托原理,缺少风险评估,违法违规操作,追求短期利益,缺乏稳定盈利,流动性差,等等。
我们认为,信托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应把信托原理与市场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既注重对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又体现信托业发展的规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创新,不断增强信托产品的开放性和多样性。信托具有财产保全、增值、公益和导管等多样化功能[ ],它通过理财、融资、投资和服务方式已广泛延伸到各个领域,不动产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离岸信托、信用见证、资产证券化、环境保护等都是时机成熟时可以深度涉入的业务,还可利用信托合法避税的功能研发节税产品。信托机构应努力开发信托资源,确立和巩固自己的核心产品,运用组合投资以分散风险,构建自己特有的客户网络和交易网络体系。监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保证信托产品拥有顺畅的流通机制,并为信托产品的创新提供必要的激励机制。随着民众信托投资习惯的养成以及越来越理性和成熟地投资,信托产品在设计和开发时也应更好地平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五、信托业的现状与发展

1、信托业的整体困顿。回首1919年信托业在中国萌生和1979年重新崛起,我们不禁惊叹信托在各种制度环境下的旺盛生命力。但是,追忆25年来信托业的五次清理整顿和其间的种种变故,我们也不由地为信托业的命运多舛而感慨。王连洲先生就直言不讳地指出,长期以来,信托业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致使整个行业屡遭创伤、元气大伤,甚至招致社会对信托业未免有些苛刻的思维对待。信托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功不可没,但至今尚未摆脱沉重的历史阴影,也未能彻底改变在公众和领导者心目中欠佳的印象。究其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在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决策管理层面的,也有业务经营层面的。由于最近个别信托公司违规受惩,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纷纷担忧“第六次清理整顿”不期而至。虽然高传捷司长强调,不大可能出现从前的颠覆性事件,也不会再推倒重来。但我们认为,个别事件引发的危机效应正在逐步扩张,信托业因冲击而面临的整体困顿已不可避免,关键是如何通过发现问题来反思和改革信托业的宿弊。毫不讳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外强中干”,其制度基础异常脆弱——急功近利的行业定位,缺乏信誉的市场环境,实力悬殊的同业竞争,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摇摆不定的发展走向,近乎空白的理论研究,等等。因此,小修小补的改良已无法根治信托业的痼疾,唯有彻头彻尾的改革方能使信托业获得新生,真正走出治乱循环的怪圈。

2、信托公司的边缘化。虽然信托公司是我国信托业的主导,但信托业的范围实际上并不仅仅局限于信托公司,还应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于目前信托并非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因此在信托领域与信托公司同台竞争的法人还有很多。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托业的劣势往往也是信托公司的劣势,但信托业的优势并不一定就是信托公司的优势。可以坦言,信托公司的问题比信托业的问题要严重得多,因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已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高传捷司长指出,在肯定信托公司成绩的同时,对部分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王连洲先生认为,虽然历经数次整顿的信托公司在经营业绩方面并不逊色于其他金融同业,但给社会留下的“坏孩子”形象至今没有大的改变。很多信托公司的管理层都认为,信托公司已处于金融业的边缘,并且这种边缘化的趋势正在步步加剧。因为目前信托只是四大金融支柱中的配角,信托主业的地位并未确立,而且在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中经受着同业竞争的巨大冲击。我们认为,信托公司首先应加快内部改革的步伐,诚信为本、合规经营,明确业务定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信托公司尤其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离”,独立地与地方政府开展市场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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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3年)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一百七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三份;
  (2)个人简历一式三份;
  (3)健康证书一式三份;
  (4)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二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在各自专业范围培训也门医生。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三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五条 所有中国医疗队员都应遵守也门现行法律、法令,尊重也门传统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员只能在指定的政府医院工作。

  第六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资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七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六十天的有薪休假。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工作期间享受中国和也门规定的正式假日,伊斯兰宗教假日除外。

  第八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四)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一、二、三、四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十二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五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条
  1.本协议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六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四)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张克明        阿里·易斯马仪·奥洛菲
     (签字)           (签字)



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中国 法兰西共和国


中法联合声明 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雅克·希拉克于2006年10月25日至28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会谈中,两国元首认为,1997年和2004年发表的中法联合声明是两国友好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持久动力,两国决心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10年来,两国政治互信日益巩固,战略对话不断深入,经贸合作加速发展,文化交流更加活跃。中法文化年、青年交流等活动加深了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法关系已经成为不同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友好合作的典范,其紧密性、示范性、战略性日益突出。两国元首对此深感满意。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作为负有重要国际责任的国家,中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双边关系,有利于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为此,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在下列领域采取行动:

  一、政治

  (一)加强双边交往,扩大战略对话

  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双边各层次交往。

  1、保持两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年度会晤机制,规划和指导双边关系发展方向并就重大国际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中方将认真研究法方关于建立两国政府联席会议机制的建议。

  2、实现议会交流机制化,加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领导人之间定期互访,并就议会外交、法规体系和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等问题举办研讨会。同时,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法国议会以及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与法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交流与合作。

  3、采取务实、有效的方式,使2006年至2007年举办的青年交流活动长期化,并不断丰富创新。

  4、通过2005年10月在武汉举行的中法地方政府合作高层论坛的后续工作,促进地方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论坛的第二次会议将于2007年在波尔多举行。

  5、中法战略对话频繁且卓有成效,有力促进了双方在重大战略问题上的沟通,推动了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发展。双方同意,在已经就军控、防扩散和非洲等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协调的基础上,战略对话的议题可包括对非援助和发展等其他全球性问题。

  法方重申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加剧台海紧张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举动,希望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对法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表示赞赏,并重申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二)促进多边主义,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双方重申,在地区和全球范围,特别是在联合国系统内坚持多边主义体系。双方认为,为增强联合国权威,提高联合国效率,对其进行改革仍是当务之急。双方重申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欢迎成立人权理事会,呼吁切实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希望根据双方一致赞同的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在武装冲突中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中法两国重申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并愿为此在国际组织,包括在联合国安理会中进行合作。

  双方欢迎2006年9月19日联合国大会开幕期间,由5个创始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联合国秘书长正式启动的“国际药品采购机制”。这一机制已获得国际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原则支持,2006年2月在巴黎举行的相关会议获得成功即证明了这一点。中方认为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并愿与包括法方在内的有关各方加强磋商。

  双方赞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以改善国际环境管理。

  在经济方面,双方同意加强与有关多边经济磋商机制的联系。

  在文化方面,双方认为,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承认世界文化多元性和丰富性的道路上迈出的决定性一步。

  双方表示将保持经常性磋商,共同致力于解决国际危机,并重申,应努力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平与稳定、经济增长的国际秩序。

  双方高兴地看到,为解决地区危机,中法在安理会进行了密切合作。

  从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出发,双方:

  1、对共同参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表示满意,希望黎巴嫩冲突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

  2、呼吁遵守安理会第1696号决议,同意共同努力,继续推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并就此保持经常性密切接触;

  3、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宣布2006年10月9日进行了核试验表示严重关切,认为这一举动有悖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有悖于国际社会加强国际防扩散体制的努力。双方支持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敦促朝鲜恪守朝鲜半岛无核化承诺,希望有关各方坚持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问题,争取尽早重开六方会谈,引导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双方同意继续密切协调,为早日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稳定而共同努力。

  (三)为双方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发展提供便利

  根据双边关系的发展需要,双方决定尽快实现中国在留尼汪和法国在沈阳设立领事机构,以进一步发展双边领事关系。

  双方同意为两国在对方首都建设新的使馆馆舍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作为法国公共机构的法国海外教育署将按照中方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北京法国国际学校的审批和注册手续,以使该校迁入新址,满足法国在华侨民不断增加的需求。

  二、中欧关系

  (一)进一步推动中欧伙伴关系

  双方愿意继续致力于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高兴地看到,2006年9月9日举行的中欧第九次领导人会晤取得成功,并宣布启动商签中欧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

  双方认为,欧盟应该根据欧盟与中国伙伴关系的发展得出正确结论,尤其是取消在目前形势下已不合时宜的对华军售禁令,尽快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认为,中欧应充分发挥现有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

  中法两国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法方欢迎中国为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积极准备。双方重申将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

  法方对中国政府表示将履行申奥承诺,为外国新闻机构的工作提供便利表示欢迎。

  双方欢迎中欧人权对话机制的建设性作用。为此,双方表示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便加强合作和谅解。

  三、司法

  双方同意,在律师、法官和公证人培训交流取得成果的良好基础上,将法律合作纳入双方合作的有关各领域。两国还将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中方已经批准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法方承诺加速履行相关程序,以使协议尽快生效。双方同意启动双边引渡条约的谈判。

  四、安全

  根据两国警务合作协议,双方重申愿在打击非法移民、打击经济和金融领域的犯罪、打击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执法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五、经济合作

  (一)开展长期的经济合作

  双方决定在战略对话的框架内,促进建立两国企业间真正的工业和技术伙伴关系,这一伙伴关系将超越传统的客户关系,其长远目标是,为了两国的经济和国民利益,建立持久的互利合作关系。

  (二)建立更紧密的工业和金融伙伴关系

  中法在2004年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2005年,两国又在战略对话框架下设立了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和法国对外贸易部长级代表共同主持的相应分组,积极推进了双方在以下三个领域的合作:

  1、核能方面:双方将加强工业合作,包括在双方同意的领域开展合资、合营等形式的合作;

  2、航空和航天方面:2005年12月,温家宝总理访问法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作文件为两国建立紧密和堪称典范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开辟了道路;

  3、铁路方面:双方就扩大长期合作关系进行了磋商。

  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两国元首决定将战略性的交流扩大到以下七个领域:

  能源:核能、石油和电力;

  航空与航天:飞机、直升机和卫星;

  铁路;

  通信;

  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

  农业和食品加工;

  环境保护。

  此外,两国元首对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增加交往表示满意。双方承诺继续支持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

  双方将继续开展对话和建设性合作,进一步发展双边贸易和投资。

  六、人文

  2003年至2005年举办的中法文化年是两国关系史上的里程碑。双方对扩大文化交流的倡议感到高兴。

  (一)继续中法文化年的势头

  为继续中法文化年的势头,双方将分别在对方国家定期举办“中国艺术节”和“法中文化交流之春”活动。

  双方鼓励各自的文化中心与驻在国当地伙伴合作,向公众提供优质、普及性的文化项目,并将为对方文化中心在驻在国举办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继续积极探讨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在中国上海设立分馆的可能性。

  (二)加强高等教育和科技合作

  双方同意优先进行大学合作与高等院校的留学生交流,以加强高水平科研合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如中法博士生学院项目的合作。

  双方认为,“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对促进双方青年学生的交流与相互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在本国学习和教授对方语言,中方确定法语为中国高考选择科目。

  双方还愿意扩大在生命科学、空间技术、应用数学、信息科技和环保等领域的科技合作。双方将加速落实2004年10月签署的关于新生疾病的政府间协议,使用法国技术在武汉建立具有高安全性能的实验室。双方将通过在上海和香港建立的巴斯德研究所进行科技合作。

  (三)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合作

  双方同意,中法两国将利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向世界展示其共同的文化创造与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双方决定推动在上述领域的合作项目,并着重加强筹办工作的交流。本着同一精神,法国感谢中方将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的承诺,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给予法语应有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签字)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雅克·希拉克(签字)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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