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困境及建议/刘同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2:31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困境及建议
刘同庆 (安徽省安庆市人,二级检察官,法律硕士)

摘 要:我国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普遍薄弱,庭审监督虚无,庭外调查和庭外程序监督缺乏,庭前请示无法监督,简易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监督空白。原因在法律规定的不具体,监督形式简单,检察院没有强制监督权。建议赋予检察院强制监督权,包括庭审监督处置权,庭外程序监督权,赋予强制抗诉权,确保检察监督权有效履行。
关键词:刑事审判监督 纠正违法 抗诉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法院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专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提供了制约和监督,从而为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审判提供了进一步保障;另一方面又为纠正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提供了一种途径,从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机制。
但因法律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实践中刑事审判监督可操作性差,权威性不强,刑事审判监督普遍薄弱。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法,强化监督手段,是当前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审判监督困境及原因
1.庭内监督与庭外监督
(1)庭审虚无监督
法律没有赋予出庭检察人员庭内监督处置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出庭检察人员发现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在休庭后向检察长报告;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在庭审后提出。据此,检察人员对庭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只能进行事后监督,无权当庭纠正。如此不仅使庭审违法成为既定事实,情节严重的甚至导致重新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时间的不合理延长,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及时审判原则。法律的这种规定使得检察监督对庭审中的违法行为无法产生实质性约束力,导致庭审活动监督的虚无。
(2)庭外核证无从监督
法律规定,在法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在庭外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在发现有重要作用的新证据材料时,应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但是否告知由法官决定,同时,法律对何为告知,告知后当事人有无申辩权等均无规定,从而为法官任意实施庭外调查权埋下了伏笔。 但法律对检察机关如何对法院庭外调查核证活动进行监督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通知检察人员到场。但仅限“认为必要”时,且是“可以”通知,不是“应当”,使检察院对该活动不能主动实施监督。实践中,法院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时违反程序规定,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个别案件的庭外调查已超出了核实证据的范围,而是收集新的证据,甚至开展侦查活动,对此检察院无从监督。
(3)庭外程序难以监督
由法院履行的庭外程序内容十分丰富,包含但不限于法院应当依刑诉法的规定,在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保障辩护律师正当行使权利,在庭前依法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或开庭通知书,依照规定送达裁判文书等。这些程序都关系到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案件审理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 。如法院未依法履行这些程序,或就有关程序问题的决定违法,无疑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例如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送达裁判文书,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被告人或其近亲属送达,则被告人的上诉权就无从保障。对法院是否依法履行这些程序,检察院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内无法有效监督。
(4)庭前请示无法监督
独立审判包括审判组织和法官的独立 。由于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法定规定的不明确性,不同的法官对案件和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导致法院对案件定性和量刑吃不准。实践中大量存在一审判决前,法院就某些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根据答复进行判决的情形。这样不仅使一审法院丧失审判独立性,而且实质上形成未审先判和一审终审的事实,违反了我国两审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与检察院的抗诉权,同时不合理的延长了审限,不利于及时审判。对这种违反审判独立精神的庭前请示,检察院无法监督。
2.简易程序、自诉案件监督空白
简易程序案件通常由法官独任审判,由于这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庭公诉,尽管对每个简易程序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法院定罪量刑的监督,但仅局限于对实体判决的监督, 对庭审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有无侵犯或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等行为,无从知晓,也就无从监督。如果法院在审判程序上走过场,就会使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受到极大损害,最终损害当事人权益。
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理所应当的包含在检察院审判监督职能内,但由于系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自诉,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原则上不介入程序,法院在调解或判决后不需要向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只能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才能启动。而启动后的监督也仅限于再审抗诉权。抗诉的理由,又局限在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错误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对于法官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有无侵犯、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况,无从监督;即使有上述情况,也不属于抗诉的范围。且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无法进行监督。使得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3.监督手段与监督效果
审判监督包括程序监督和结果监督。当前,检察院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在程序上限于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实体上限于向审判机关抗诉。方法简单,效果不理想。
(1)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规定,如果发现法院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检察院可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这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对何种情形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通知后,如果法院没有反馈或不被法院采纳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同时作为检察系统内部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完全可以不予理睬。如法院不接受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院毫无办法。有的法院甚至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但不采取纠正措施,反而向检察院“对发”司法建议书,对抗纠正违法通知书,以报复检察院,使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徒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
(2)抗诉。抗诉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进行实体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多年的实践表明,检察院抗诉工作不尽人意。抗诉的小案多,大案少;私益案件多,公益案件少。不仅抗诉率低,成功率也低。原因在于:
一是对抗诉标准理解不透彻,导致实践中抗诉仅局限于对案件定性不准确和量刑畸轻畸重方面,对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量刑偏轻偏重、适用缓刑不当等抗诉的很少,而对程序违法抗诉的几乎空白。
二是受质量考评机制制约,检察院因担心抗诉得不到上级检察院支持,而信心不足,不敢抗诉,也不愿抗诉。同时案件的实体判决是由法院作出的,检察院担心抗诉会影响与法院的关系。因为法律的漏洞较多,对案件的定性时有争议,并且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与个人的认识有很大关系,弹性较大,如与法院关系不融洽,某些案件很可能被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而作出无罪判决,而根据现有考核机制,无罪判决对任何检察院来说都是不能承受之重。
三是检察抗诉权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鉴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考核机制,检察院提起抗诉都是慎之又慎的。然而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有些法院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对检察院的抗诉,不是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而是尽可能维护本系统利益、声誉和权威,坚持已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是万不得已,坚决寸步不让,尽可能“维持原判”。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是既尴尬又无奈。原因在于法律虽赋予了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但并没有赋予检察院审判监督的强制权,检察院虽是监督者,但其抗诉意见,既不能自己说了算,也不是由中间机构来进行评判,而是由审判机关来来作出裁决,即由作为被监督者的法院来对作为监督者的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作出裁决,决定是否服从该监督意见。这就使得检察院的监督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对法院就失去了约束力,抗诉不能成功就成为了常态。
四是在客观上,由于法律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案件的复杂性和不可还原性,使得检察院和法院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也存在不同见解,导致双方在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上难以达成一致。同时法定的量刑幅度跨度较大,比如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有八年的幅度,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更是含括了三个刑种。还有许多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如“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从轻到减轻到免除处罚,其量刑不仅能跨越多个刑种,甚至能免予刑事处罚。这些规定,由于其刑期、刑种跨度大,又没有具体、详细、规范可操作的量刑准则,全凭法官自由裁量,使得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只要法院的裁判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即使明知该裁判有失公平,检察院也难以提出抗诉,即使抗诉也难以成功,这必然影响抗诉效果。

二、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制度建议
1. 赋予检察人员庭审违法纠正权,变庭后监督为庭中监督。当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审判违反法定程序时,可视情况灵活地进行监督。如果违反程序情形轻微,可当庭口头纠正,督促法庭接受并改正。如虽违反法定程序,但不致影响公正审理的,也可以不当庭纠正,而在庭后向审判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再次出现同样问题,既保证庭审正常进行,又使庭审监督落到实处。如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比较严重,或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或会影响公正审理,或法庭对口头纠正意见不予接受,公诉人可建议休庭,并立即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意见。
2. 加强对法院庭外活动的监督。目前的审判监督仅限于庭内程序和审判结果两个方面,不合理的缩小了监督范围,应把监督扩大刑事审判的每个环节。首先要把法院庭外证据调查核实等庭外程序,庭前向上级法院请示等可能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督范围,尤其要加强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同时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上做出规范、合理、科学、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检察院能够真正履行对法院庭外监督职责。
3. 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目前全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40%,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一是加大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力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尽可能派员出庭,尤其是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被告人可能翻供的案件、有辩护人出庭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均应派员出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旦出现不宜适用的情形,应及时建议法院变更为普通程序。二是对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派员旁听庭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既未派员出庭,又未派员旁听的案件,要注意与法院沟通。三对简易程序案件应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加强对案件判决裁定的审查,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抗诉,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4. 赋予纠正违法通知书强制性效力。检察院依法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必须予以正式书面答复,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造成损失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院不进行纠正,或不通过书面形式正式答复,检察院可发出督促通知,并予以相应的惩戒。这需要在立法层面上规定相应的监督制度,赋予检察院相应的权力,在监督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检察院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从,从而能够真正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5. 强化检察抗诉权
⑴必须抗诉权。由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法治的要求,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规定和标准,当法院判决和裁定违反这些规定或标准时,案件承办检察院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请抗诉。如没有提请抗诉,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抗诉,案件承办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如果检委会认为理由不是正当、充分,可督促案件承办人提请抗诉,如案件承办人仍不提请抗诉,则根据相应规定和程序对其予以惩戒。如果检委会认为理由正当、充分,可不提请抗诉,但必须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将抗诉决定权配置给案件承办检察院的检委会,对检委会认为应抗诉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当支持抗诉(特殊原因例外,法律应作出例外规定)。作为配套措施,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目标,使其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减少考核机制对抗诉工作不应有的制约,以法律的手段督促检察院及时抗诉,扭转当前检察院不愿也不敢抗诉的局面,确保法律赋予的抗诉权得到切实落实。
⑵强制审判机关说明理由。对于检察院抗诉的全部案件,法院都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如果法院“维持原判”,则必须在裁判文书上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如果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认为法院说明理由不合法不充分,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如果检察委员会也认为法院的理由不合法不充分,可以由检察长向人大报告,提请人大进行监督,由人大向法院进行质询,而法院必须予以公开答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拟定的《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和《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精神,全力推进各级政府积极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加强职业教育的管理与创新,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实现职业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以考核评比为手段,进一步推进市、县(含县级市)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办学模式改革,努力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高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治区级考核和市县自评结合的原则。旨在引导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资源整合、经费投入。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考核既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又注重内部管理和办学效益,硬件软件并重。

(三)坚持实效性和激励性原则。考核以鼓励先进,促进发展为目的,自治区对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县(含县级市)给予奖励。

三、考核内容

(一)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含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各市县要制定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备案。要把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实现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中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目标。

(三)每个地级市要各建成1个综合性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每个县(含县级市)要建成1个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为一体的职教中心,并依托职教中心集中建好1个实验实训基地。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市、县(含县级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要大体相当。

(四)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在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逐年增加职业教育的投资比例;市、县(含县级市)城市教育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增量的10%和存量的5%用于职业培训;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统筹使用各项培训资金,把“特困零就业家庭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劳动力就业扶贫资金”以及农技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培训等各类培训,统筹安排在当地职业院校。市、县(含县级市)要建立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机构,并能按要求开展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五)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通过出台有利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加大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

四、考核组织及程序

(一)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11月对市、县(含县级市)政府的考核。同时,每年7月将视情况对部分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进行抽查。

(二)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每年组织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于当年10月30日之前报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以评分方式,依据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实物,查阅文件、资料、凭证等方法对市、县(含县级市)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级。

(四)自治区从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200万元对考核中取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市、县(含县级市)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当地职教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

五、组织领导

建立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考核奖励制度,是落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战略,推进我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含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政府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

工作责任达标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

领导与规划(15分)
1.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领导小组(2分)


2.定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2分)


3.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含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职考核(1分)


4.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分)


5.制定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备案(1分)


6.实现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中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除普通高等教育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目标(8分)


实验与实训基地建设(32分)
7.每个地级市要各建成1个综合性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每个县(县级市)要建成1个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为一体的职教中心,并依托职教中心集中建好1个实验实训基地(20分)


8.每个市、县(含县级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要大体相当(1︰1)(12分)


经费投入

(32分)
9.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4分)


10.在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逐年增加职业教育的投资比例(4分)


11.城市教育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4分)


12.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增量的10%和存量的5%用于职业培训(4分)


13.政府要统筹使用各项培训资金,把“特困零就业家庭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工程”、“劳动力就业扶贫资金”以及农技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培训等各类培训,统筹安排在当地职业院校(职教中心)(6分)


14.建立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机构(2分)


15.能按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学生达100%,高职学院资助学生达50%(8分)


就业工作(11分)
16.市、县(含县级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当地高职院校平均就业率达8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90%以上(11分)


特色与创新(10分)
17.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出台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对当地职业教育发展作用突出,效果明显,产生具有一定特色、值得学习借鉴的好经验、好做法(10分)


总分
100





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加强管理与创新,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实用型人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以考核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办学模式改革,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考核促发展的原则。通过考核,引导职业院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促进职业院校形成优势,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职业院校的考核以办学水平为主,既注重基础能力建设,又注重内部管理和办学效益,硬件软件并重。

(三)坚持实效性和激励性原则。考核以鼓励先进,促进发展为目的,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对职业院校的投入。

三、考核内容

(一)办学思想与定位。高等职业学院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找准学校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坚持面向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中等职业学校主动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设置、调整专业,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输送高素质劳动者。

(二)办学条件。高等职业学院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图书及师生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中的相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馆和阅览室等条件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的相关要求。职业院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确保教学经费的投入,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要具备基本满足教学、生活所需的宿舍、食堂以及校园网、体育、音乐等场所和设施。

(三)骨干特色专业。职业院校要紧密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调整专业;要加大专业建设力度,努力建设适应社会需求,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示范性骨干特色专业和专业群。中等职业学校要重点建设1个—2个骨干特色专业,高等职业学院要重点建设3个—5个骨干特色专业。

(四)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建立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措施。要高度重视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培养,采取引进、培养、聘请能工巧匠兼职等多种措施,配齐学科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到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50%以上,高等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达到22%以上,专业课教师的“双师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五)实验实训条件。职业院校要重视教学基础设施特别是实验实训条件的改善,要有满足各专业实验、实训需要的教学设备,多数专业建立具有设备先进的实训基地。能切实发挥实验实训基地作用,加强学生的实训和实践教学,增强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生产生活的能力。实验自开率、实训开出率高,设备利用率高。

(六)改革与创新。职业院校要不断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要建立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办学机制,不断强化产学研结合;注重人才培育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坚持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不断加强课程建设和开发,严格教材选用关,积极推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能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广泛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效果良好。

(七)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中央8号和16号文件精神,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强化教育效果,加强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在加强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培养的同时,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八)招生与就业。职业院校招生工作扎实,办学规模逐年扩大,能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职业院校要把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放在突出地位,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学生同时获得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高,能够适应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岗位变化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毕业生就业率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好。在坚持做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资源优势,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区短期培训每年达到15万人次。

四、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对职业院校工作责任的考核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视情况对部分职业院校进行抽查。

(二)职业院校要根据完成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及工作部署每年组织自查自评工作,并将结果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

(三)自治区教育厅每年11月组织专家组负责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意见,报经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对职业院校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 —89分)、合格(60分 — 80分以下)三个等次。

(二)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的高职学院,自治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六、组织领导

建立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考核制度,是落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战略,推进我区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对照考核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学校的快速发展。要把完成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各项指标和考核评估的结果纳入院校主要领导任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教育厅要精心组织实施,遵循考核原则,认真按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细则,严格考核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考核质量。











































职业院校工作责任达标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

办学定位与管理

(11分)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准确定位(2分)


2.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管理机构健全,管理队伍素质高且相对稳定,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较高(2分)


3.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教学中心地位明确,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全年无安全稳定事故。(2分)


4.重视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5分)


办学及实验实训条件(22分)
5.教学行政用房、图书馆馆藏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建有校园网,具备基本满足教学、生活所用的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4分)


6.教学仪器设备能满足各专业实验、实训需要;多数专业建立了具有真实职业氛围、设备较为先进的校内实验实训室;实验自开率、实训开出率高,设备利用率高(12分)


7.多数专业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运行和使用良好;设有自治区级或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备开展培训条件(3分)


8.教学经费能够保证,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3分)


骨干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

(16分)
9.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设置、调整专业,专业结构合理(1分)


10.有专业建设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具有1个—2个骨干特色专业,高等职业学院具有3个—5个骨干特色专业。(11分)


11.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成效显著(2分)


12.注重学生职业能力训练,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2分)


师资队伍(16分)
13.教师队伍的数量、结构与专业建设相适应,重视师德、师风建设(2分)


14.制定了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培养的措施得力,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50%以上,高等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比例达到22%以上(12分)


15.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从行业、企业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每年选派优秀教师到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实践锻炼、培训学习(2分)


招生就业与德育教育 (25分)
16.有专门的招生就业机构、工作人员及经费得到保证(1分)


17.能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行为规范(7分)


18.对学生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且逐年提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率高(10分)


19.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学生达100%,高职学院资助学生达50%(2分)


20.重视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素质教育成效明显(5分)


特色与创新(10分)
21、结合院校实际开展创新工作,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明显社会效益,受到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认可(10分)


总分
100分





关于龙胜扶贫办非法套取国有资金一案的研讨

龙君钱


案情简述:(详见中国法院网)

  广西龙胜扶贫办原纪检组组长甲某套取国有资金17.19万,“经扶贫办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用于发放员工奖金和福利。甲某先后两次分得赃款10000.00元和2000.00元人民币。桂林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问题:本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研讨:

  笔者认为,桂林中院定其为私分国有资产,定罪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于甲某的行为到底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关键在于犯罪的行为方式。本案中,确实存在罪犯甲某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情节,它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比较接近。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扶贫办)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引号来源《中国法院网》注1,后同)。这一套取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贪污罪。至于在套取国有资金后集体私分,那只是一个对于贪污犯罪所得赃款的一种处分行为,不能就以此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本案扶贫办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82条贪污的规定。其在作案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使数笔非法(其中也有部分合法)支出,在单位的账目得以合法出支,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另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03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2003】167号印发)中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行为人控制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务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本案中,“(扶贫办)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自从其控制国有资产后,即贪污罪既遂。自于把赃款以集体的名义作为分发,仅是贪污后处理赃款的一种行为罢了。

  综言,本案应以贪污罪治罪,依法处理所有损公肥私的涉案人员。(完)

资料:
1.刑法学(第三版) 张明楷 法律出版 69元 7503676192
2.判例刑法学(上下卷) 陈兴良 中国人大 168元 7300105772
3.案情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9042(中国法院网)
作者最后登录时间 2009-10-13 21:55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后记,扶贫帮困义不容辞。特别是作为龙胜政府领导下的扶贫办工作人员更应洁身自爱,增强法律意识。坚守共产党人的优秀作风,时刻铭记入党时的铮铮誓言:为人民服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