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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2:56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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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1958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24日普刑上字第70号、1958年2月9日法研字第8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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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动者素质 推动企业信用建设

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孙继国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谋事在人,成事亦在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发展理念,是实施发展经济,创建信用企业双赢战略的内在需求、客观需求、和迫切需求,是企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推动信用建设水平的内在动力和基础。
一、提高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原动力,是建设信用企业的客观需要
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不断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广大劳动群众及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江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并将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第一要务”的高度。这一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对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初步统计,全县各类企业用工达13800多人,全县有63家企业破产或停业,涉及失业(下岗)职工2453人。目前,全县有740名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预计下半年将增至1800人),有47家企业停(业)或频临破产,有540名下岗职工没有工作。在职和失业职工初级及没有技术等级的就占50%以上。企业职工技术素质偏低显而易见,并已影响到了全县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企业信用建设。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必须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必须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接受培训和教育。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格局正逐步形成,竞争是多方面的,激烈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社会对技术人才(特别是高层技术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劳动力供给技术结构如不相应调整,就会造成有人无活干、有活无人干的尴尬局面。现在,在深圳的有些企业管理者发出了找一个高工比找一个研究生还难的慨叹。有识之士对日本高工抢滩大陆表示担忧。由此看来,企业职工素质已经到了非提高不可的地步。
受传统用工观念的影响,社会上轻技能、重学历的现象普遍存在。“学历第一”的用工观念和求职观念仍在错误的引导着企业和职工的行为,致使整个社会上学历至上的门槛越筑越高,并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学习劳动技能的积极性,从而使全县劳动力的职业知识技术结构没能得到很好的调整升级。使企业参与竞争的弱势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严重,并成为企业今后经济发展和信用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的桎梏。
通过对多家享有信誉的企业深入调查研究表明,谁拥有了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谁就拥有了发展经济讲求信用的资本。谁家的职工有新思想、新观念、新技术,谁的企业就会拥有勃勃生机,不竭的动力,就会占领市场经济制高点。因此,提高劳动者素质,本人所需、企业所需、社会所需。加强职业教育势在必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提高广大职工劳动技能制定了多项制度,采取了种种措施。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作为全县唯一的职业培训基地,在就业前培训和失业职工免费培训中,因时因地制宜,开设了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强的培训专业十几个,自95年始全县有4800多人参加职业培训,获得了一技之长。就业训练中心也获得“省级优秀训练中心”称号,这相对于13800多名职工来讲是远远不够的。最近,按省、市要求在我县开始推行“三项制度”,即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向上级部门提交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的实施意见》,准备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内实行就业准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说,以后企业的所有技术岗位用工,只能启用那些达到相应技能的人。不断增加并提高职业技能的考评分值,把工资奖金、个人提升与职工的技能挂起钩来,与市场导向用工制度接轨。以此牵动劳动者学习技术的积极性,提升他们改善自我,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水平、工作效率的自觉性,带动企业经济增长和企业信用增强。
二、实施人才战略,增加企业的人才含量,是企业信用建设的迫切需求
一个企业只有拥有最好的员工,留住一流的人才,组建知识化团队,才能成为业内的“领头羊”。于是,一道世纪性难题又横亘在所有经营者面前,到处是求贤若渴的呼声,到处是人才招聘的牌匾,到处是以“猎头”“挖人”“培训”等为特征的没有硝烟的人才大战。
企业经营者在人才选拔利用上,是眼睛向内,注重挖掘现有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还是眼睛向外,在左顾右盼中筛选,甄别和开发你所需要的人才?现在,我们的有些企业往往更加重视商品而不是自己的员工,不重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他们的培训很少,而是把大部分精力、物力、财力放在经济结构调整上,这种典型的“见物不见人”的做法严重挫伤了积极性、创造性,造成了职工素质与调整方面的不同步,情绪化现象较为突出。在海尔,有一句这样的口号,“你能翻多大的跟头,企业就给你多大的舞台。”他们为普通员工设立了“海尔奖”和“海尔希望奖”,用员工的名字来为他们发明的产品和技术命名。一家濒临破产的国营企业,经过短暂的十几年就创造了令人咋舌的“海尔神话”。这神话根植于“海尔人”创造的企业文化。
每个企业旗下的职工都是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有很多埋在地里的金子,由于没有合适的时间、机会和慧眼识才的伯乐、适宜的环境,使之在很长一段时间或者是一直没有通过劳动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企业不要总抱怨自己的职工素质太低,而是本身的问题使职工积蓄的能量没有释放出来。要想改善,就必须树立人才开发理念。明确人才资源不等于人才资本,只有经过培养和智力开发,才能把潜力变化为现实发展的优势。通过领导重视、奖惩激励、成才鼓励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发、挖掘企业内部人才,把人才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不下馅饼。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对人才要舍得投资,舍得花大力气,即要有精神鼓励,也要营造一个适宜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物质环境,硬件、软件一起上,积极营造崇尚科学、尊敬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进入21世纪,为了网罗人才,美国的一些驻华大公司不惜投入高额培养成本,提高劳动者素质。据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中国培训计划部介绍说,每年,他们花在人员培训上的经费就达十亿美元《1999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中指出,1998年美国对人才的投资额约为8100亿美元,而物财投资只用6400亿美元。一个国家是这样,一个企业也是这样。吸引和培养人才,构筑雄厚的人才基础,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有机会和资本塑造自己的信用。
三、提高劳动者道德素质,夯实信用企业的思想基础,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内在需求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是靠全体职工发扬职业道德精神抬起来的。改革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各个经济实体将面对一个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企业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竞争。能否取得优势,关键在人。因此说,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我们既要眼睛向外,树立诚实信用的外部形象,更要眼睛向内,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劳动者的道德素质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倡树企业职工主人翁精神。“企业兴亡,人人有责”。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和职工的紧密联系更加显性化。一个企业要想发展,除领导有方、方向对头,政策对路、资金到位等因素外,广大职工为不为企业出力非常关键。也就是说企业的政策落实能否横到边、纵到头;能否落实到实处、发挥作用和职工的劳动态度有直接联系。“以厂为家”是八十、九十年代企业管理者为号召职工凝聚力,向心力而叫响的一句口号,唤醒了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自我意识、道德意识,使企业发展焕发了勃勃生机。进入二十一世纪,受信用经济的渗透,企业管理者又赋予了主人翁精神以新的内容,诚实守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等思想行为显示了新时期主人翁的精神风貌,“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危机感,使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企业获得了持续的经济增长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因此,管理者在收获生产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充分估量主人翁精神带来的经济效益,要时刻关注企业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工作态度,随时调整工作方法,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力,让这一无形资产“变现”。
——培养企业职工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信用是安身立业之本。在信用经济年代,信用概念涵盖了企业的方方面面,表现在职工的一言一行。人们在充分享受“信用”带来的美好的同时,清醒的认识到根据时代需要培养和提高企业职工信用意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就没有人和他交往,没有哪家企业老板敢启用这样的职工。一个企业要想有所建树,其身后必须有一支敢打硬仗扛大旗、忠心耿耿、兢兢业业的职工队伍做支撑。所以,企业必须建立一个规范长效的教育机制,使用各种宣传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广范围地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奖励、监督措施,在广大职工中逐步形成一个失信可耻、诚信可敬的良好氛围,让诚实劳动、明礼守信、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形成一种风气,使那些不道德行为无立锥之地,整合力量,共扬文明之新风。让企业有充足的内力无比的自信应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冲击,为信用建设铺垫结实基础.
——培养大公无私的精神。大公无私就是公正廉洁、不徇私情。有的人认为,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只属于单位领导,一般职工无职无权,哪儿存在以权谋私、不公正、不廉洁、徇私情的问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一般工作人员虽然手无大权,但是事情的经办人,在不同程度上掌握一些实权。人们常说的“县官不如现管”、“靠啥吃啥”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也不无道理。现在有些风气不正的企业,职工真是以厂为家,工厂里生产什么,他家里就有什么,他管什么东西,他家里什么东西就用不完,你说这样的企业能有不跨之理,还有什么精力去谈信用。因此说,企业一定要教育职工堂堂正正、清清白白、两袖清风,千万不要小看了这些不起眼之处。不要以为“家大业大,拿点没啥”。
——增强劳动纪律、遵纪守法意识。有些企业职工纪律观念淡薄,无视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操作造成的恶果不胜其数。劳动纪律是规范职工行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规矩。纪律松散,一盘散沙,就没有了向心力,凝聚力,失去了竞争力。纪律反映是集体的利益,在职工中养成自觉 遵守劳动纪律的良好习惯就能减少企业很多的人力和资产成本,就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质量,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得到社会的信赖。由此看来,一个企业要想得持续发展,没有严明的劳动律纪不行的。著名的“海尔精神”就是劳动纪律培养出来的硕果。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冶国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目前,全国已进入第四个五年普法宣传阶段,各企业一定要结合生产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实际情况,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与工人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连的《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强劲的法律基础。
——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的基本精神就是自强不息、不畏艰难困苦,不求奢侈,不图享乐。这种美德渗透到职业道德之中,就是“勤业”、“创业”、“敬业”的职业精神力量。艰苦创业、勤俭节约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治理方针,是一个企业保持旺盛生命力和战斗力的精神支柱。毛泽东同志在讲到这一问题时曾说:“勤俭办工厂、勤俭办商店、勤俭办一切国营事业和合作事业,勤俭办一切其他事业,什么事情都应当执行勤俭的原则”。
当前,一部分职工认为,现在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经济增长了,再讲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是“老土”,原来的“一滴水、一滴油、一张纸、一个螺丝钉、一度电”精神都丢到了一边,对种种浪费现象没有了“心疼”的感觉,“败家子”现象在个别企业、单位已经抬头。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必须在企业职工中大力倡导“节能降耗”,教育职工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水,按着物尽其用的持家原则,把生产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把老革命家取得胜利的法宝再捧起来。
——鼓励职工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为什么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企业破产了,是因为它的产品没有了消费群体,没有了市场份额,为什么有的职工失业了却在同行业找不到活干,是因为他的技术不到家。现在有些企业职工干活比较机械,只想到这样已经很好了,从来不去想那样是不是更好,缺乏创新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因而掉了队,落了伍。现代社会是一个创新的时代,日新月异。企业管理人员要有敢于创新、争创一流的领导精神和广阔的视野,广大职工要肯钻勤学、精益求精,要不断的深入生活,深入社会吸纳新意,对产品进行革新、改造,企业要想办法“激活人脑 ”,让企业职工都为企业的发展产品销售,为顾客满意而动脑,不断创造市场“卖点”,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经济增长带动企业信用度的提高。
——教育职工互敬互学、团结互助,创造团队精神。众人拾柴火焰高;人心齐、泰山移。集体的力量不可估量。同在一个屋檐下,职工之间要互敬互学、竞争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人脑”到“群脑”,让“家庭成员”与企业互相产生认同感,职工与职工之间互相认同。让沟通与激励成为鲜明的企业文化。让共同负责和协调精神激发每个职工参与管理的挚情。希尔博士用“足球队”去比喻合作的重要性。他说“一支有效率的足球队必定要忠诚和睦合作,单靠个人技术是不足言胜的”。科学家研究指出,候鸟以“v”字形飞,可以减低气流撞击的压力。“领航员”承受的压力是最大的,所以他们轮流领航,一只累了,由另外一只接上。团体的飞行,可以比单独的飞行远72%以上。
最近,我县树立了50多家在信用建设方面有较大成绩的诚信企业,每家都离不开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和智慧。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现代企业信用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建设诚信企业,不能就信用谈信用,要用战略、长远、发展的眼光透视一个成功的企业信用建设背后高素质劳动力带来的强大支撑,才能有的放矢,实现工作目标。因此说,提高劳动者素质与企业信用建设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建设才能达到水涨船高的双赢目的。

(作者单位: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 长:刘志军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二条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章 紧急处置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路、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

第十六条 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危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

第十七条 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救援队长应当召集救援队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紧急抢救伤员,利用既有设备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清除各种障碍,搭设必要的设备设施,为进一步实施救援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发生列车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现场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影响本线或者邻线行车安全时,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四章 救援响应

第二十条 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位、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启动。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五章 现场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者视情况由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各工作组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人。救援列车进行起复作业时,由救援列车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单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以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区别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全面了解人员伤亡以及机车车辆、线路、接触网、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损坏、地形环境等情况后,确定人员施救、现场保护、调查配合、货物处置、救援保障、起复救援、设备抢修等应急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类救援调度命令。重点安排救援列车出动和救援物资运输。需要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发布调度命令。

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协调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紧急调集有关药品器械,迅速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或者转移救治,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遇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大规模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集装备设施、物资材料、交通工具、食宿用品、药品器械等救援物资。铁路运输企业各单位、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延误救援工作。

物资调用超出铁路运输企业自身能力时,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借用。

第二十九条 事故涉及货运列车时,货运部门应当迅速了解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的货物装载情况,组织调集装卸人员和机具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处置事故列车挂运的危险、鲜活易腐等货物,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救援列车应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30分钟内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列车负责人应当迅速确定具体的起复作业方案,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开展起复作业。救援列车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作业时,应当连挂机车。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分头作业时的指挥,由现场总指挥协调分工后各自负责。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在同一个作业面集中作业或者联动作业时,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或者由现场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指挥。救援列车在电气化区段实施救援作业时,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起复动车组、新型机车车辆等,应当使用专用吊索具。

第三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时,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根据需要立即启用“117”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事故发生在站内,应当在30分钟内开通电话、1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事故发生在区间,应当在1小时内开通电话、2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并指定专人值守,保证事故现场音频、视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信息采集和传输。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铁路设备设施损坏时,有关专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拆除、拨移和恢复接触网,及时架设所需照明,调集足够的救援队伍、材料和机具,积极组织抢修损坏的线路、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设施,协助事故机车车辆的起复。对可以运行的受损机车车辆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挂运条件的方准移动,必要时派人护送。起复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做好开通线路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三条 事故遇有装载危险货物车辆时,现场指挥部应当在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展救援。危险货物车辆需卸车、移动或者起复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作业,及时清除有害残留物或者将其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环保监测部门及时检测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采取防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设置现场警戒区域,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移交事故调查组。因应急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救援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设备设施,清除障碍物,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开通线路,尽快恢复正常行车。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依法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组织妥善做好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转移和旅客改签、退票等服务工作,以及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核定救治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现场指挥部应当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由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由其家属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存放于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存放于有条件的急救、医疗卫生部门。尸体检验完成后,由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检验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经核查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经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人批准,刊登认尸启事,刊登后10日无人认领的,由县级或者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条 事故造成境外来华人员死亡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尸体处置事宜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或者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应当进行统计。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适当支付费用,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合理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属于肇事方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由肇事方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设备质量或者施工质量造成事故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于5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附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按事故等级报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备案。由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组织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进行评价认定,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则规定,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7年9 月1 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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