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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6:40  浏览:9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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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经营者在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经营者的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给付与缴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并从事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雇主”),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体经营者雇用的临时工(以下简称“雇员”)也列入本办法范围。临时工是指雇用期为一个月以上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并取得劳动报酬的。
第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雇主与雇员已参加海南省职工、国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五条 雇主与雇员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计提基数暂按本市合同制工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不同档次换算绝对数,每月根据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效益按下列三个档次确定缴纳数额:基本养老保险费27元、36元、45元,其中个人储蓄
保险费为3元、5元、7元。
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雇主应为雇员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员个人储蓄保险费由雇员本人承担;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均由雇主本人承担。
第七条 个体运输户、出租车司机的养老保险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征缴,在缴纳车辆管理费的同时一并缴交。其他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到市社会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缴交。市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市社会保障机构做好征缴工作。
第八条 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市社会保障机构为每个雇主和雇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和个人帐户,并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进行管理,发给《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详细记载养老
保险费缴纳、支付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以便雇主雇员随时查询、核对。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所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市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个体经营者养老基金帐户”,同时移交缴费记录。市社会保障局依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录分别登记造册存档,作为给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条 雇主与雇员被聘用(招用)为企业职工或国家公务员,并参加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从事个体劳动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雇主与雇员迁离本市的,由市社会保障机构将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转入本人迁移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按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的办法办理。也可由本市社会保障机构代管,在雇主或雇员符合养老条件时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雇主与雇员获准出境定居或未达到养老条件时死亡的,其本人所缴纳的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发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养老条件与待遇标准
第十三条 雇主与雇员的养老条件,参照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凡符合养老条件的,须向市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养老手续,从办理养老手续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障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直至去世为止。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本人退休时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第二部分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五条 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十年的,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者,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凡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的第一部分按照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5%计发。
(二)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根据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工资多少,按以下标准计发: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
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第十六条 雇主与雇员的个人养老年金计发办法及标准,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雇主与雇员在养老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从共济金帐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60%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雇主与雇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凭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障机构换发《养老保险待遇证》,并到指定的市社会保险储蓄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年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经营的雇主、雇员征缴养老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对抗缴养老保险费者,有权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体运输户、出租车司机歇业时,须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停缴手续。其他雇主歇业时,须到市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停缴手续。复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参与监督雇主、雇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保障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雇主、雇员的养老保险基金管好、用好,必须详细、准确、完整记录雇主、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帐目,发现错漏的,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的监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违者,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障机构可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每个个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雇主、雇员对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有争议时,可按劳动争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199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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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8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该条例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修改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第六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七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以通告形式告知。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和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景观的;  

  (四)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会展中心、音乐厅、歌剧院、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景观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张贴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告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交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罚款保留使用代替拆除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县级市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11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州三七种植、加工、包装、交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文山三七质量品牌信誉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文山三七的信任度,促进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七是我国的名贵中药材,我州是三七的主产地和原产地。“文山三七”种植、加工和销售已经有数百年的悠久历史,是我州独具特色的优势生物资源。多年来,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构建“基地、加工、科研、市场”四大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努力推进三七产业化进程。目前,文山三七已经国家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文山三七GAP基地已通过国家认证,被确定为全国八大中药基地之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文山三七”证明商标注册工作;云南省政府把文山三七列为全省生物资源和“云药”开发的重点,并进入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盘子,三七产业已经步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但是,近期以来,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商贩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制假贩假,损害了“文山三七”质量品牌和信誉,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2号令《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原产地域产品<文山三七>》、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因此,开展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打击不法分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文山三七”的知名度,打造“文山三七”品牌,做大做强三七产业,实现“三七强州”战略目标和加快三七产业的发展步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内容和目标
整治重点:
以各县三七交易场所为重点,以三七、块茎(头子)、三七剪口、三七筋条、三七根、三七片、三七粉、三七茎叶、三七花为重点品种,围绕三七的种植、加工、包装、交易四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三七及其系列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整治内容:
(一)文山三七种植的整治。主要检查三七种植户是否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执行,种植户是否使用三七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肥料。(由州三七局牵头,农业局配合)
(二)文山三七加工的整治。主要检查文山三七是否使用石蜡、滑石粉、金属等非食用成份与三七冲撞搓揉、抛光;是否用烂、臭三七及提取三七药用成份后的三七渣加工制售三七系列产品。(由州质监局牵头,工商、公安、药监、卫生配合)
(三)文山三七包装的整治。包装必须按“三七”、“三七剪口”、“三七筋条”、“三七根”、“三七片”、“生三七粉”、“熟三七粉”、“三七茎叶”、“三七花”标识,并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质量合格标志、联系电话(新包装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用的包装可以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止)。(由州药监局牵头,质监、工商、三七局配合)
(四)文山三七交易场所的整治。凡从事文山三七交易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购进的三七须向持有《文山三七GAP种植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人采购,并持有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文山三七)》,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依法规范经营。(由州工商局牵头,药监、质监、公安、农业、卫生局配合)
整治目标:
通过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掺杂掺假、制假贩假等违法经营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文山三七及其系列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可靠,广大消费者对文山三七质量的安全感、诚信度提高;通过查处文山三七违法违规经营大案要案,促进三七市场经营秩序根本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推进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州委、州人民政府培育并做大做强三七产业和打造“文山三七”质量品牌的极端重要性,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三农”工作、国家实施中药现代化和省委、省政府打造“云药”品牌机遇,真正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
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文山三七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天竹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陆仕兴 州政府副秘书长
雷绍武 州三七特产局局长
    施冠杰 州药监局局长
成 员:段光丽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成标 州三七局副局长
彭志超 州药监副局长
李忠荣 州质监局副局长
米正昌 州工商局副局长
谭家灿 州农业局副局长
宋道刚 州公安局副局长
崔秀明 州三七局副局长、三七研究所所长
杨福丽 州卫生局副局长
  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分阶段安排部署整治工作重点、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三七特产局。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成标 州三七特产局副局长
副主任:彭志超 州药监局副局长
成 员:邱继娥 州政府办公室五科科长
    罗 锋 州委宣传部宣传科科长
熊有林 三七特产局综合科科长
    杨启恒 州药监局安监注册科科长
张宏春 州三七特产局科技信息科副科长
    邓朝荣 州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副科长
    王开文 州技监局标准化科科长
    刘兴文 州农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沈誉茳 州卫生监督所所长助理
    李光林 州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
冯光荣 州广电局社管科
甘平元 州药检所所长
张文斌 州三七研究所
向昌万 特安呐公司副经理、州三七协会副秘书长
陈忠喜 州药监局安监科科员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整治领导小组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并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各阶段的整治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为新闻部门提供宣传三七质量安全法规资料及素材,编写整治工作情况简报,负责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12月8日至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各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宣传、部署工作;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在文山信息港、《文山日报》、《七都晚刊》等刊载《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三七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依法对三七质量安全进行整治。
二阶段(2005年1月1日至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从事种植、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进行自检自查,做到依法经营;各县各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制假窝点,发现一个铲除一个,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重处重罚。
第三阶段(2005年1月16日至31日)为督查阶段。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文山三七种植、加工、包装、交易场所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2005年2月1日至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对在整治工作中取得的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违法经营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各县各成员单位要在2005年2月12日前作出专项整治书面工作总结,报州三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结合日常管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整治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州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的宣传。对依法种植、加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大张旗鼓的宣传,对生产、销售假劣“文山三七”进行公开曝光、揭露丑恶、警示违规。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高文山三七质量的诚信,形成依法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的社会环境;三七特产部门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药监、质监部门要加强三七产品质量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三七系列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三七种植过程中用药及施肥的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山三七规范化种植的通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文山三七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要站在维护三七品牌信誉,提高文山三七质量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共同为文山三七产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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