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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22:16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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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1996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9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
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
以下简称外方)为和平目的,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组织(以下简称中方)合作,使用船舶或者其他运载工
具、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等的
调查研究活动。但是,海洋矿产资源(包括海洋石油资源
)勘查、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海洋野生动
物考察等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委托的
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
学研究活动,依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协同国
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
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外方进行海
洋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方可以单独或者与中方合
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外方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须
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五条外方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中
方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向国
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
科学研究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外方单独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在海洋科学
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海洋科学
研究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海洋科学研究申请后,应
当会同外交部、军事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审查,在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或者提
出审查意见报请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经批准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申请人
应当在各航次开始之日2个月前,将海上船只活动计划报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海上船只活动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
门。

  第七条有关中外双方或者外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海洋
科学研究计划和海上船只活动计划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或者海上船只活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
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征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不可抗力不能执行经批准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或者
海上船只活动计划的,有关中外双方或者外方应当及时报
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可抗力消失后,可以恢复
执行、修改计划或者中止执行计划。

  第八条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不得将有害物
质引入海洋环境,不得擅自钻探或者使用炸药作业。

  第九条中外合作使用外国籍调查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海、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作业船舶应当于
格林威治时间每天00时和08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船位及船舶活动情况。外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使
用外国籍调查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作业船舶应当于格林威治时间每天
02时,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位及船舶活动情
况。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
构可以对前款外国籍调查船进行海上监视或者登船检查。

  第十条中外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进行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归中华人民
共和国所有,参加合作研究的外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无偿
使用。

  中外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海
洋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在不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中外
双方按照协议分享,都可以无偿使用。

  外方单独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
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组织可以无偿使用;外方应
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所获得的资料的复制
件和可分样品。

  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同意,有关中外双方或者外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转让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得的
原始资料和样品。

  第十一条外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
活动结束后,所使用的外国籍调查船应当接受国家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检查。

  第十二条中外合作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
中方应当将研究成果和资料目录抄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外方单独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国
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项活动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
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并及时提供有关阶段性研究成果
以及最后研究成果和结论。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
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
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
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
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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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8日,劳动部

近年,一些行业、部门、单位提出可否恢复“内招”“顶替”制度,以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坚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招工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废除“内招”、“顶替”的做法,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保证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和促进企业加强劳动管理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要继续坚持。并通过加强对招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改进考核和录用办法,增加招工工作的透明度,使招工办法不断完善。
二、要制止和纠正以各种形式搞“内招”和“顶替”的做法。
要向企业领导和职工说明,搞“内招”“顶替”,不仅违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企业选用合格人才,影响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而且会形成企业内部亲缘关系复杂,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目前国营企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一些企业又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采取“内招”“顶替”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对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行业、企业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调整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布局,改善就业的物质条件,发展生产和搞活经济上采取措施,帮助那些就业压力大的行业、企业继续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着重发展集体经济,尤其是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在国家政策和主办厂的扶持下,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和组织多种经营,支持和引导更多的待业青年通过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的形式实现就业。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办市发(2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1年,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各地对音像市场进行了认真的治理整顿,初步遏制了非法音像制品猖獗的势头,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明显上升。但是,一些地方对于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整顿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最近一段时期,非法经营活动又以新的形式出现。为了及时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回潮”的势头,文化部决定于今年5至6月集中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推动音像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地方已关闭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或已取缔的集散地死灰复燃,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一些地方音像制品经营业户采取集体搬迁等形式,重新形成新的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

(二)以开办音像制品超市为幌子,实际上仍采取招商、招租的形式聚集多家业户,形成了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的假超市。

(三)少数地区未按照文化部的规定审批管理连锁经营单位,导致非法经营者大量“加盟”,形成了非法音像“连锁”盛行的局面。

零售、出租等单位非法经营活动有所抬头,盗版、走私音像制品和游商活动回潮。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

(一)5月中旬开展第四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以“严格执行音像法规,大力规范市场秩序”为主题。广泛宣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法规,强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律观念。

(二)全面复查和彻底关闭以各种形式的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湖南省邵东县、吉林省长春市为重点地区。

(三)认真整顿和规范音像制品经营超市、连锁及电子商务活动,坚决取缔假连锁、假超市和网上非法经营活动,北京市为重点地区。

(四)以大案要案为中心,深挖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发行网络。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义乌市以及湖南省邵东县为重点地区。

(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音像经营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

(六)严厉打击有严重政治问题、淫秽、盗版影视剧音像制品和盗版教科、动画节目的音像制品,大力提高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对照去年《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等文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这次专项行动具体方案,确定重点地区和问题。

(二)此次全国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既是对2001年音像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验,也是对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摸底清查,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真正将“复查”专项行动打出威信,造出声势。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文化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请将处理完毕的典型案例材料(2件)及收缴违法音像制品数量、检查场所数量、取缔或关闭场所数量以及重点问题解决情况及尚存在的问题于6月下旬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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