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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1:26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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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6年5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预算包干范围,提高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包干范围: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用经费的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毕业生调遣费、机动车燃料及修理费、养路费、会议费等),以及零星设备购置费、
办公用房小型修缮费、一般业务费公用经费的开支。
专项业务费、机动车辆和大型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大修费、大型会议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专项经费,暂不列入包干范围。
二、包干标准:以各单位有人员编制、工作任务、业务范围为依据,参照1984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制定下列标准:
(一)人员经费和包干公用经费。按各单位1984年年末的在册在编人员(超编的原则上只给一半)计算,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经委,每人每年2500元;各部、办、委、局,20人以内的单位每人每年2300元,21至50人的单位每人每年2200元,50
人以上的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1985年包干的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8号通知精神,削减10%予以核拨▲。
(二)离退休人员费用。离休人员按规定以实际人数计算;退休人员按1984年年末人数和全年实际支出累计数计算。
(三)专项业务费。包括统战、宣传、组织、民族、侨务、宗教、外事、公检法、统计、财务、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所需的经费,根据各单位所担负的业务和1984年的实际执行情况,结合1985年的工作任务和财力可能,由市财政分别核定数额给单位包干使用。
三、包干经费核定后,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各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开支标准范围内,具体掌握使用。
因工作需要抽调各单位人员组成临时办公室,其公用经费原则上由原单位划拨,市财政不另外增加。因机构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改变,编内人员增减变化,由市财政会同有关单位,相应调整预算包干数。
四、在省、市规定的节约奖励制度和标准范围内,各单位可从包干经费结余额中提取和发放节约奖金。单位的包干预算结余,在不提高开支标准、不扩大开支范围、不变相增加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必要的开支项目。
五、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各单位在每个季度开始前五天,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式三份)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据以办理拨款手续。包干经费原则上按月拨款,专项经费按业务进度确定拨款时间。各单位除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外,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月
份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不按规定编报计划、报表,影响财政拨款的,由本单位负责。
六、市财政根据市级行政机关的单位大小、人员多少、业务繁简,按包干经费总额5-10%,核定暂付款限额。超过限额的暂付款,抵作单位下年度的经费拨款。
为防止通过暂付款渠道,大量预付货款或施工费用,虚报完成工作量,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单位年度预算不得将这类暂付款列报银行支出数。
七、市级行政机关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由市财政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包括各种补贴、津贴和其他开支等)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因违反规定造成包干经费不足,财政不予追加。
八、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注释:①市级行政机关经费包干标准,现实行一年一定。



198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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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委


国家经委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8日,国家经委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下达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后,申请去港澳办理印刷业务已基本上得到控制。但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了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若干具体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凡去港澳印刷的印件,都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广东省委八办办理去港澳的手续;印件进口时,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并照章征税。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署会同海关总署拟订。执行中如有问题,报国家经委协调处理。
二、今后,对于和港澳出版机构合作出版、印刷,并运来内地要求免税的印件,或港澳赠送内地要求免税的印件,由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查,报送广东省委八办核准,各口岸海关凭证查验,免税放行。
三、凡经审查批准去港澳印刷的印件所需外汇,均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向管汇机关办理外汇支付手续(包括中央或地方外汇,国拨或留成外汇)。
四、内地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宣传部《关于制止在港强拉广告和随意印刷出版物的通知》和国务院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凡与外商勾结违反规定的,按逃汇处罚。
五、内地印刷企业要积极承担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件。中国印刷公司、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轻工部馐印刷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三个公司)凡可自己完成的印件,均可直接承接。在印件数量不平衡的情况下,三个公司要定期协商,互相协作,搞好调度工作。协调工作由中国印刷公司牵头。
六、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批准的周转外汇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向国家计委办理借款手续。进口纸张、器材的种类、规格及数量由三个公司分别提出计划,统一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安排供应,并收取外汇及一定的手续费(人民币)。进口的纸张及其他器材可调拨一定数量由以上三个公司分别储存,以备印制批量小、交货快的印件时使用。印刷厂使用这部分进口纸张为客户印刷,可向客户收取相应的外汇。中国印刷物资公司收取的外汇(包括现汇和额度),因系周转用汇,故全额留用,供再进口纸张和器材使用。
三个公司需用的国产纸,请国家计委、轻工部纳入计划,指标划拨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负责分配。
七、有关外汇的调拨开户、使用范围等问题,由各印刷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执行。
八、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件,如果在印刷质量、印制周期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内地承印企业有时需加班方能完成,职工加班后,应尽量安排倒休;实在倒休不了,需发的加班费在全厂调剂解决;厂内调剂不了,需多开支的少量加班费,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此办法只适用于附件所列第一批承接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刷厂(详见附件)。
九、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提出的有关流动资金问题,请中国人民银行核定落实。
十、到其他国家印刷的印件,按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并参照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第一批承接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刷厂名单
北京市(7个) 东北地区(1个)
1.北京新华印刷厂 辽宁美术印刷厂
2.北京新华彩印厂 华东地区(3个)
3.解放军1201工厂 1.南京彩色印刷厂
4.北京精美印刷厂 2.浙江新华印刷厂
5.北京市胶印厂 3.福建新华彩印厂
6.民族印刷厂 中南地区(5个)
7.文物出版社印刷厂 1.广州市红卫彩印厂
天津市(2个) 2.广东佛山粤中印刷公司
1.天津人民印刷厂 3.广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2.天津市胶印厂 4.武汉印刷厂
上海市(5个) 5.文字603厂
1.上海凹凸彩印厂 西南地区(1个)
2.上海人民印刷八厂 1.四川新华彩印厂
3.上海中华印刷厂 西北地区(1个)
4.上海美术印刷厂 1.西安新华印刷厂
5.上海市印刷一厂


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方针,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
经营权,对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内贸易部国经贸贸〔1997〕
244号文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1、中央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
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中央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
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简化申报手续
  1、免报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可行性报告(有关企业基本情况可并入企业申
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
  2、免报企业外贸进出口业务章程。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国发〔1
993〕76号及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
定严格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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