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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07:42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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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利于生产建设,方便群众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办法管理的城镇私有房屋,是指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独立矿区内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以下简称私房)。
第三条 依法确认的私房,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私房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房屋必须保持完好,保证住用安全,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观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私房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私房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私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 私房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所有权管理
第六条 私房所有人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交纳规费和契税。
(一)私房所有权登记,由私房所有人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契证或证件,数人共有的私房,还应提交每人所占分额的附图说明。
(二)新建的私房,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私房所有权登记,提交批准用地、设计、施工等证件和图纸。
(三)对无契证或证件不全的私房,所有人应交房屋来源的书面说明,当地街道办事处 (或镇政府)的证明。
(四)所有权不清或有纠纷的私房,暂缓登记,待查清产权和情况后再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 私房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消灭、所有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按规定交纳规费和契税。
(一)私房交换、赠与、买卖等变动时,应在行为成立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赠与书、买卖合同和契证。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建造或购得的私房,还须有补贴单位的同意证明。
(二)私房所有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两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和契证。
(三)分家析产、数人共有私房分割,应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在权证、协议书、每人所占部分平面四界图和契证。
(四)私房接搭、改建、翻建、扩建和迁建,应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五)私房坍塌、损毁和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所在权注销登记,缴销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申请和私房所有权登记,应由房屋所有人亲自办理。登记的姓名须同户口登记一致,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私房所有人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私房所有权登记的,应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缓期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登记者,由房管机关按每逾期一个月处以规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条 对无合法继承人的绝户房产,收归国家所有,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管理,房屋所有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和管理。
第十一条 过去典当的私房,典期已到的,由承典人补足房价、出典、承典双方签订买卖契约。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由出典人赎回房屋。解除典约,典期满后超过十年以上未经赎回,而出典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无下落的,可由承典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取得有关证明,连同原
典当契约,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公告三月后无异议,准许承典人或其法定继承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办法颁布后,不再办理私房典权登记。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所有人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补发。

严禁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买卖管理
第十三条 买卖私房,卖方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分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分证明,一起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买卖手续。
第十四条 出卖数人共有房屋,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私房所有人出卖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凡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建造或购买的私房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十七条 买卖私房,双方应根据房屋的结构、室内设施、装饰、成色等级,并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按质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审查同意,才能成交。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房。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购买的私房,房管机关有权接收管理,并对单位领导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严禁倒买倒卖私房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违者,由房屋所在房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私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参照房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等其它额外费用。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规定交纳房租,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二十二条 维修出租私房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用安全。
出租人确实无力修缮的,可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租赁双方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设备,应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共同合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迁出,由租赁双方协商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到期不迁出房屋的,出租人有权增收房租。或请示有关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租要求提前退还房屋时,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出租人。
第二十五条 私房出租期间,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时,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新出租人承担,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因生产、工作、生活方便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
(四)承租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私房。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代 管
第二十九条 私房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它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管。代理人按照委托书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条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代管期间,因天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房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私房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在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代管私房发还时,不计收代管费用,不结算租金收支;对增添的建筑物和设备,由双方协商处理。
过去按有关规定由房管机关定期代管并已收归国有的房屋,原则上不再发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收缴规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交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委托房管机关代收。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收缴的罚款,应上交财政。
第三十三条 私房所有权和租赁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调解、处理,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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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 [2006] 16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二章 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七)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第四条 州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作为全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审定全州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4、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及经费;

5、领导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各县市、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8、督促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9、组织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领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和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电力、工矿及交通企业生产安全;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具体负责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各县市、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

6、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长;

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8、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10、切实做好其他分管领域的生产安全。

(三)其它各位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3、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督促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4、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对分管工作范围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按照州政府工作程序及时纠正分管工作范围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失职和违法违纪情况;

8、根据全州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予以落实。



第三章 州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州直各部门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州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根据工作职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细化分解,采取措施落实。

(十一)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州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州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州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州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分析和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州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企业及违规非煤矿山企业。

(七)指导、协调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做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以及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八)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安全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九)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七条 州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行为。

(三)参与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

第八条 州经委(民营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煤炭、机械、冶金、有色、电力、轻工、纺织工业的行业及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指导、督促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将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州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与工业(含民营企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州交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航道、航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航道进行维护和整治,加强运输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和证书核发管理工作,规范船舶制造网点,严把船舶安全技术和市场准入关。

(二)履行道路“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把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交通系统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公路、港口、码头设施安全和专项整治,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配合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公路运管、海事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和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检验发证工作。

(五)参与或组织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州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工作。

(二)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及烟花爆竹运输证;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安全。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坚决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行为。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州消防支队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二)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跟踪监督整治工作。

(三)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对消防工作和火灾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州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 州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做好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四)履行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做好房屋拆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房鉴定及危房隐患整治工作。

(六)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七)负责建筑工程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州农机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县乡村道路使用安全和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做好拖拉机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州质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查处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和违法行为;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以及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三)负责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治理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

(四)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州交警支队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二)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

(四)负责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规划。

(六)组织编制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州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

(二)参与研究、制定、实施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四)依法参与审查和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州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和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依法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设施审查或竣工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指导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编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根据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州气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州性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组织检测防雷设施。

(三)负责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州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监管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安全,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的污染和纠纷。

(二)履行全州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查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做好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和进口危险化学品、放射药品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指导、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环保系统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隐患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

(五)负责全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安全检查,健全报告制度,并参与调查处理,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州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坚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履行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州劳动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事故伤害职工工伤认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加强对技工学校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的重要课程纳入教学计划,普及事故防范知识。

第二十四条 州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严禁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严禁给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州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水利设施、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库大坝、重要河堤、水渠以及农村骨干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州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制定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救援灭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森林火灾救援机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森工企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州畜牧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畜牧水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协助做好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船员证等证书核发、年审工作。

(四)履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组织、参与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州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二)负责监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做好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四)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州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商业贸易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成品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州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三)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全州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公路超限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六)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州煤炭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做好煤矿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负责组织监督煤矿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三)配合做好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四)负责煤矿安全技术项目的设计审批,做好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州电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二)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重特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石油、中石化自治州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安全条件。

(三)负责制定本系统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州文化局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文化市场和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州广电局主要职责

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安全生产题材类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团结报社、湘西人民广播电台、湘西电视台主要职责

(一)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制作和播放安全生产题材宣传节目,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第三十七条 铁路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做好铁路沿线、道口行车设备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辖道口安全监控措施。

(三)履行铁路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管区施工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铁路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或参与境内重特大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州其它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理;对已取得证照,经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及时撤销原审批。

第四十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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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便利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学生,系指来福建省就学的台湾居民。
第三条 台湾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台湾学生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学校交验下列证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台湾入出境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明;
(四)体格检查证明。
第六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可以按国家规定接受学历教育,也可以接受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就学期间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报考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台湾学生,可以参加经国家批准的本省单独招生考试,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联合招生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录取。
有关部门和学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应当在报名、考试、录取、入学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参加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台湾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有关学校开设的预科班学习。
第十条 经批准招收台湾学生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可以为台湾学生举办补习班、进修班、培训班和函授班等。
第十一条 台湾学生的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做好教学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在高等学校就学的台湾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和军训课程。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台湾学生的学校,培养台湾学生所需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比照所在学校的学生经费标准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台湾学生入学后,由所在学校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就学期间的多次有效入出境签注和暂住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台湾学生修业期满,按教学计划完成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台湾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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