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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57:14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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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高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维护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和按国家行政建设立的建制镇所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入;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用于城市建设的借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的建设与维护,包括:

(一)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墙)、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二)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

(三)公共厕所、清运垃圾(填埋等)、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购置与维护;

(四)城市园林界内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的购置与维护。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城建预算外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

凡应缴纳城市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期如数上缴。受财政委托的代征部门应将所征收入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上解财政专户。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征单位不得自行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所度城建资金的可用财力负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建资金的年度预算,即人员经费、正常维护费、专项经费建设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十条 对财政性投资的城市建设资金项目,财政部门应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财政部门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会同建设主管理部实地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根据收入入库、工程进度和轻重缓急,直接将款项拨至用款单位。重大拨款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财政部门对经常性支出预算应按项目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人员工资由工资发放中心直接拨至个人帐户。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对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编、定员,控制人员经费增长,同时,更加强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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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参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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