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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户外烟草广告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15:29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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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户外烟草广告的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拆除户外烟草广告的通告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减少户外烟草广告对公众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拆除户外烟草广告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二、本通告所称户外烟草广告,是指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各类站亭、招牌、招贴、挂旗、遮阳伞、空飘、交通工具等媒介设置的户外烟草广告。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经批准设置的户外烟草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在1999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
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烟草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10内自行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综合执法队伍等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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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沪文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9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沪文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山州沪文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文山州沪文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工作力度,促进东西部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实施好对口帮扶协作项目,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山州扶贫开发工作不断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解决农村特困人口温饱为重点,以基础建设为切入点,以扶贫开发项目为手段,充分挖掘资源潜力,不断提高当地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落后面貌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决贫困群众温饱优先的原则。帮扶协作项目以优先解决农村特困人口的温饱为重点,扶贫到村到户。

(二)坚持以当地自身建设资金和发动群众自愿投工投劳与上海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整合资金,确保项目规模效益的发挥。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综合开发,促进全面发展。

(四)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实现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发挥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综合优势,为农村全面致富奔小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坚持在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业主实施好项目建设。

第五条 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州扶贫办,由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项目县要相应充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机构,并成立办公室,明确办事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选 点 规 划



第六条 上海对口帮扶及协作项目的选点规划,主要从温饱、增收、智力、健康等工程以及经济协作方面开展。按照“统一规划、整村推进、到村入户、综合实施”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连动发展、共同繁荣”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

(一)根据帮扶资金的额度,选出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能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二)要选择群众积极性高,领导班子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地区作为项目点。

(三)所选项目要符合实际,量力而行,相对集中,具有可操作性。进村到户的综合项目一般以40—60户的自然村为宜。

(四)通过项目实施,效益明显,能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同一性质的帮扶项目,选点和规划要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五)项目选择要因地制宜,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产业支撑。

(六)经济协作项目,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操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县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选点规划要求及帮扶项目资金投向,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随时提供备选项目。

第八条 初选项目经上海驻文联络员同意后,要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编制项目材料。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单项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根据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资源条件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申报表(附表一)等项目材料完备后,按照分级申报的原则,属上海市帮扶的项目,由各县上海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驻文联络组审查同意后,向上海驻云南联络组和省扶贫办申报。各区帮扶的项目,由各县上海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驻文联络员审查同意后,向相关区申报,并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上海市的帮扶项目,由上海驻云南联络组和省扶

贫办审批。项目批复后,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到县(附表二);上海各区的帮扶项目,由上海相关区和上海驻文联络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济协作项目,主要由州、县招商局负责,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州、县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实 施 管 理



第十二条 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州、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口组织实施。

(一)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或议标制。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择优选定施工队。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二)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州、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全面责任。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若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报州、县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和上海驻云南联络组及对口帮扶区同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已下达建设计划或资金已就位的项目,两个月之内仍未启动的,由州领导小组予以调整。

(五)上海对口帮扶项目列入全州扶贫项目管理范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六)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和公示制。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建设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州或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并填报项目实施表(附表三)。项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县各类帮扶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以信息报表等方式向州领导小组反馈。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州、县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档案管理,要将项目建议书和项目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资金拨款审批手续、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以及审计意见、项目工程建设图纸等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录入微机,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对口帮扶项目实行优质优先帮扶。优质高效完成项目建设的,优先给予安排后续项目和资金。



第五章 资 金 管 理



第十五条 上海对口帮扶协作项目资金,由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按照 “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封闭运行”的办法进行管理。

(一)上海市帮扶的项目资金,帐户设置在州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帮扶的项目资金,帐户设置在各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帮扶协作项目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由州、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二)资金划拨程序:上海市帮扶的资金,根据各县项目进展情况,先由各联络员填写上海市配套扶贫资金使用支付单(附表四)——上海驻文联络组组长签名——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支付单行文下拨资金到各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帐户。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资金划拨支付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出,并向上海驻文联络组组长反馈资金的划拨情况。各区帮扶的资金,由各区驻文联络员与对口县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

(三)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由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并出示审计结论。

(四)对口帮扶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追还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口帮扶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每个项目预留帮扶资金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给予拨付。



第六章 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州或县上海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州或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上海驻文联络组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验收需提供下列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请示;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计划和资金批文;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审计意见书;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建设前后对比照片;有关审批、变更、调整、检验文件和其他各种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验收时,由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附表五),由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施工单位、项目建设部门领导、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导共同签字。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要明晰项目产权,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将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管理权移交给相关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受益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直接涉及农户的项目,竣工验收后,产权直接移交给农户。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或受益群众建立具有纪念意义的永久性标志,写明援建单位,以作纪念。



第七章 部 门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涉及的帮扶项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州扶贫办负责上海对口帮扶项目的审查申报、督促检查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综合服务工作和温饱项目的组织实施;州计委负责项目综合计划工作;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负责各类人才的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州教育局负责教育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科技局负责科技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招商局负责经济协作及招商引资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农业局负责农民增收项目及劳务输出培训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林业局负责林业及生态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水务局负责水利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畜牧局负责养殖业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卫生局负责健康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民政局负责捐赠项目和帮扶因战致残人员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劳务输出及培训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州经贸委负责经济贸易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团州委负责志愿者管理和希望工程等相关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妇联负责妇女儿童等相关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残联负责残疾人健康及事业发展等相关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文山州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定的原则: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并且保险赔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
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五)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义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与其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义务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是缴费义务人)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营业务,不得任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禁各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
三、各保险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公司系统的有关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坚决停办超范围经营的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现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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