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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6:24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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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合规划。
(三)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下同)许可制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统一管理全省的防洪、防风、抗旱、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城乡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农村水利水电、水库渔业等工作;调处重大的水事纠纷。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参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职责确定。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环境资源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对水体污染及其防治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地下水进行普查勘探管理,进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
,对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城区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即建设、生产、分配等项目的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防洪、排涝、污水治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航道开发利用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的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水工
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林业部门负责保护森林、涵养水源。
第十一条 防风、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所辖范围内防汛防风防旱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水利效益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应当作为市、县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县水利部门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水利公安机构或者水利治安员,切实加强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设施的治安管理。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四条 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流域面积在五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与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水资源综合规
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城市和工业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源保护、防洪治涝、航道、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省水资源领导机构审批。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省“三防”指挥部根据江河综合规划制定全省各主要江河的洪水设计标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洪水设计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岸线界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修建各类水工程和临、沿、跨、栏、穿河等其他各类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江河等级的管辖权限,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建设部门编制沿河城市规划及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
积极发展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事业。农田水利投入实行省、市县、乡镇三级负责办法,确定稳步增长比例,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根据条件,逐步推广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重复利用的有效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提倡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水电、水产、水运事业。在水能丰富的河流、河段,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充分利用水库水面,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十八条 兴建水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必须按照水资源的分级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兴建地下水工程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地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和有关的水文
地质资料;其中申请兴建城市城区地下水工程的还应当提交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地下水许可证应当报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兴建水工程,对原用水户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在水域和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凡影响行洪、排涝、灌溉、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引起河势恶化,危害堤防和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采取清除、改建、加固、治理等补救措施或者给予补偿。
水工程基本建设、城市与工业建设占用农业灌溉设施或者对其生产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补偿。其补偿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条 国家投资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负责妥善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产。国内外其他投资者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置移民的生活和生产,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凡投资兴建水工程,均应将安置移民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移民安置工作。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八所等重点经济开发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环境资源等主管部门与有关地区组织编制,报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报同级计划部门审批,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直接从江河取水和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兴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后,再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
现有水源工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补办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免办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跨市、县的河流取水和跨流域引水的;
(二)取水工程最终规模日取水量在五万吨以上的;
(三)日开采地下水量在五千吨以上的。
其他取水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持证人必须在取水地点装置量水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测试合格,保证量水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持证人的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或者停止其取水:
(一)国家特殊需要;
(二)因自然原因,水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需要增加居民生活用水;
(四)超计划定额用水;
(五)地下水超采;
(六)不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江河取水或者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水资源勘测、评价、监测、保护、管理等专项基金。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组织编制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拨款。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水资源条件,供需情况和用水的类别、性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取用自来水厂、水库和渠道等供水工程的水或者经水库调节水量的江河中的水,必须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水费标准应当根据供水成本、合理利润、水源水质条件、供需情况、用水性质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河道与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向水工程设施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工程维修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约用水计划考核指标。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系统的节约用水规划、用水计划和对用水户进行用水检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用水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部门各用户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各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凡超计划取水的,水资源费按照累进制征收。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均应安装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的,按该工程(或设备铭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用水单位按照规定日期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取水,直至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 发生水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应当顾全大局,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对处置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临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的监督管理,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水资源和水工程设施等案件。

第五章 水、水域、水工程保护和防洪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水污染监测站网,严格控制向江河库渠排放污水。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水量、水质、水污染物含量等监测资料。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直接向河流、塘库、渠道以及地下水体排放污水或者扩大现有排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已建设施直接向河流、塘库、渠道以及地下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排放量。
第三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环境资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的开发计划(地下热水、矿泉水由水行政、建设、工业等主管部门协同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严格控制开发深层承压水,防止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防止海水入侵、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等灾害。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的监测,掌握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建立技术档案。
从事地下水钻探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井技术规范实施。严禁向报废机井内排放有害物质。废弃机井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封闭,防止地下水源受污染。
第三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系自然单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并根据各保护区的开发利用状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采矿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海水入浸、破坏生态环境,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
在风情、汛情紧急的情况下,“三防”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河道和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流等级和下列规定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占用:
(一)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三)水库周围移民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库区面积为管理范围;水库校核水位线以上顺山坡向上斜距五十米至五百米以内为造林植被保护区;
(四)大坝、溢洪道、电站、渠道枢纽、水闸、船闸周围二百米至五百米,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及变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生活边界以外二十米至三十米,均为安全保护区;
(五)按照河流等级不同,其堤围脚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为护堤地;
(六)根据渠道规模,其渠道堤脚外三米至五米内为护渠地。
第四十条 为保护河道与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潮防洪堤、排灌渠堤上进行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建房、埋坟、取土爆破和砍伐防护林木;
(二)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超重车辆或者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上雨后行车;
(三)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修建影响行洪、行水的建筑物,修建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炸鱼毒鱼;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
容器;
(五)在堤防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筑和其他危及堤防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盗窃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及堤围护岸设施、防汛器材、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环保监测设施和破坏水文测验河段。
第四十二条 凡进行涉及河道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缴纳管理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砂、采矿、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二)在河道、水库、渠道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在河道与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
(四)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五)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三条 禁止围垦河流。有特殊原因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护堤、护岸、护库林木,由河道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营的护堤、护岸、护库林木以及水土保持林木进行抚育,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纳入采伐计划,授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证,免缴育林基金。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决定防汛、防风、抢险时的林木采伐。
第四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兼做公路的,必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堤防、坝顶、闸涵养护费。堤顶、坝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未经批准占用河道和各类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或无证取水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围垦河流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二)乱砍滥伐护堤、护岸、护库以及水土保持林木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水事公务的;
(四)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水工程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执行复议决定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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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建住房[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已经批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为配合做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偿还借款担保,并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住房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金融机构与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时,需要将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及相应的住房抵押权批量转让给受托机构的;

  (二)前述特定目的信托存续期间,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债权回购,或受托机构发生更换的。

  三、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由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转让事项的合同或相关协议;

  (三)经批准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复印件);

  (四)拟转让的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和相应的《房屋他项权证》;

  (五)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拟转让的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应载明抵押房产坐落、抵押人、借款期限、房屋所有权证号、他项权证号等项目,并加盖抵押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印章。

  五、申请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以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作为受理日。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凡资料齐全、与权属登记信息一致、抵押物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的,予以登记,即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的情况逐一记载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纸介质的权属登记信息的相应记录中。抵押权以权属登记信息为准,原则上不再颁发新的《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物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的,暂不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书面要求办理的,可以办理;申请人要求替换的,应当允许。

  个人住房抵押权清单中项目不齐或与权属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说明理由。

  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其住房抵押权转让具有特殊性。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批量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只对抵押权人做变更处理,其他登记事项不作变更。

  八、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以一份他项权证或一笔抵押登记为一起业务计算,一次受理200起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200起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化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一、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处理手续
(一)受理申请及审核
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附式一),并在开证申请书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式二)上签章,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其开户行。申请书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开证依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开证存查,信贷部门留存。开证行
收到后,在第一联开证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并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书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3.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
4.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
审核无误后,同意开证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定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比例,或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
申请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时,应提交支票和三联进帐单,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一联进帐单作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申请人,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申请人户

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函的,登记备忘科目登记簿,(收入)重要或有价单证,有关单证专夹保管。
(二)开证
开证行根据第二联开证申请书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立信用证(附式三)。
采用信开信用证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第一、二、三联信用证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在第一、二联信用证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
人名章。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寄交通知行,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的,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加编密押并核对无误后,以电传方式向通知行发送电开信用证信息,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开证行开立信开或电开信用证后,根据第三联信开信用证或第一联电开信用证作表外科目核算,(收入)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二、信用证修改的处理手续
(一)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及审核
申请人向其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附式五),并在申请书背面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附式六)上签章,连同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提交开证行。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修改依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修改存查,信贷部
门留存。
开证行受理修改申请的,应审查申请书修改的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办法》的规定,是否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是否为增额或减额修改等项内容。
对增额修改追加担保的,比照一、(一)中有关提供担保的方法处理。对减额的修改,开证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减少相应的保证金。
(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开证行根据第二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办法》的规定开立信用证修改书(附式七)。
采用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信用证修改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第一、二、三联信用证修改书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
在第一、二联信用证修改书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经审核无误后,将修改书第一、二联寄交通知行,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的,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加编密押并核对无误后,以电传方式向通知行送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信息,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开证行开立信开或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后,属于增额或减额修改的,应根据第三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或第一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作表外科目核算,(收入或付出)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三、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处理手续
(一)信用证的通知
1.核验签章和密押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对信开信用证的,核对其签章和密押是否正确。对电开信用证的,核对密押是否正确。无误后,对电开的信用证注明“正本”字样,复印联注明“副本”字样。根据信开和电开信用证副本登记“信用证通知登记簿”。
2.缮制信用证通知书
通知行在规定时间内核验信用证并确认其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通知书(附式八),第一联通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副本留存,专夹保管,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


3.经核验签章不符的,应及时将该信用证寄退开证行重开信用证;密押不符的,应及时查询开证行,收到开证行查复补正的密押后,比照三、(一)2.处理,并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注明。
(二)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修改书,比照三、(一).1.处理。确认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附式九),第一联通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修改书副本留
存,专夹保管,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经核对签章或密押不符的,比照三、(一)3.处理。
四、受益人开户行对来单的处理手续
(一)议付来单的处理
1.受理来单及审核
受益人向开户行申请议付的,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附式十),第一联受益人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并填制一式五联议付凭证(附式十一),第一联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到期卡。受益人在第一联信用证议
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后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一并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应认真审查:
(1)信用证是否为本行议付信用证;
(2)是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
(3)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4)受益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5)单据是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否相符;
(6)信用证是否为远期信用证。
2.议付行对单证相符同意议付的处理
(1)议付行应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第一联议付凭证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议付凭证作××存款科目贷方凭证,第三联议付凭证作营业收入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议付信用证款项
(贷)××存款科目 受益人户
(贷)营业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议付行办理转帐后,第五联议付凭证和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专夹保管,登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
(2)议付行在信用证正本背面(附式四)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二联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第四联议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退受
益人。
(3)议付行办妥转帐手续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附式十二),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随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议付行留存,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3.议付行对单证不符的处理
(1)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可洽受益人修改后相符同意议付的,比照四、(一)2.处理。
(2)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拒绝议付的,应制作一式两联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格式由各行制定),注明拒绝议付理由,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证退受益人。
(二)委托收款来单的处理
受益人委托开户行向开证行提交单证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有关单据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填写符合要求,单证齐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随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有关单证一并寄开证行,并按
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五、开证行对来单的处理手续
(一)单据相符足额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应抽出信用证留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为本行开出的信用证;
2.单据是否在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3.索偿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单据的种类及其份数与随附单据是否相符;
5.议付行是否为指定银行;
6.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正确。
审查单证相符的,作以下处理:
1.即期信用证付款的处理
即期信用证的付款,其分录是:
(借)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申请人户
或(借)××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联行往帐

开证行办妥付款手续后,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来单通知书(附件十三),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并由其签收;第二联开证行留存,并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即期信用证。有抵押物、质押物或保函的,予以退还,并销记备记科目登记簿,(付出)
重要或有价单证。
2.远期信用证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发电,未议付的由其转告受益人,确认到期付款。到期日付款比照五、(一)1.处理,并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远期信用证。
(二)单据相符,不足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在付款时,开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开证申请人作逾期贷款处理。
2.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按规定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后,仍不足支付的,转入呆帐贷款处理。
3.提供保函的,应向担保人收取款项。
(三)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应制作一式两联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凭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开户银行(含议付行)发电,告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受益人开户行未议付的,由该行转告受益人。
开证行保留单据并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比照五、(一)1.2.或五、(二)处理。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将单据退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和单据退交受益人。
六、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款项的处理
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或电划的电报时,按照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并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议付信用证款项
或(贷)××科目 受益人户

属于议付的,议付行应销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属于受益人通过其开户行委托收款的,开户行应在委托收款收帐通知联加盖转讫章通知受益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七、信用证注销的处理手续
(一)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收到任何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后,应注销信用证,解除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担保,并作如下处理:
1.退还保证金。其分录是:
(借)信用证保证金 申请人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2.退还抵押物、质押物或保函。销记备忘科目登记簿,(付出)重要或有价单证。
开证行办理解除担保后,注销信用证,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
(二)开证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出对未逾有效期信用证的注销申请和信用证正本时,应审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无误后,解除开证申请人的担保,其手续比照七、(一)1.2.处理。

附式一

开 证 申 请 书(受理回单) 1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
开证方式:信开□ 电开□
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申请人名称、帐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受益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帐号及开户行: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金额:
转 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_至__ 议付□
最迟装运日期:_年_月_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日后__天
合同号码: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1.( )发票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
2.( )全套海运□河运□提单,正本__份,副本__份,收货人_
_______,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3.( )航空运单,收货人_____,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4.( )铁路□ 公路□运单,收货人_____,注明运费已付□/
未付□。
5.( )邮政收据,收货人_____,注明运费已付。
6.( )货物收据,收货人_____。
7.( )保险单正本_份,副本_份,投保金额__元,投保险别_
_、__。
8.( )装箱单_份,注明每一包装件内货物数量及每件的毛、净重。
9.( )其他单据。
其他条款:
1.( )单据必须自运输单据签发日起___天内提交(不能晚于信用
证有效期)。
2.( )货物数量及信用证金额均可有__%的浮动范围。
3.( )其他。
联系人: 开证申请人签章
电 话:

注:开证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开证依据;第三联开证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开证申请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附式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银行:
我单位与××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现请贵行按我单位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有关责任如下:
一、我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同意贵行依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按时向贵行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
三、我单位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并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款。
四、贵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寄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五、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六、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开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印制说明:此承诺书印在开证申请书各联背面。

附式三

× × 银 行
信 用 证 (正本) 2 编号:
开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全 称| |受|全 称| |
|开|-----|----------------| |-----|----------------|
|证|地址、邮编| | |地址、邮编| |
|申|-----|----------------|益|-----|----------------|
|请|帐 号| | |帐 号| |
|人|-----|----------------| |-----|----------------|
| |开 户 行| |人|开 户 行| |
|-------------------------------------------------|
| | 人民币 |
|开证金额| |
| | (大写) ¥ |
|-------------------------------------------------|
| 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 | |
|-----------|-------------------------------------|
| 通知行名称及行号 | |
---------------------------------------------------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转 运:允许□ 不允许□ 议付□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_至__ 议付行名称及行号:
最迟装运日期__年__月__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日后___天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其他条款:
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本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我行保证在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履行付款的责任。如信用证系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应将每次提交单据情况背书记录在正本信用证背面。开证行地址及邮
编:
电传:
电话:
传真: 编押: 开证行签章
注:1.信开信用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开证申请书记载。

附式四

正本信用证背面
-------------------------------------------
| 议付或付款日期 | 业务编号 | 增 额 | 议付或付款金额 | 信用证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议付行名称 | 备 注 | 议付行或开证行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五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受理回单) 1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
我单位申请对在贵行开立的___号信用证做第___次修改。
本次信用证修改通知方式:信开通知□ 电开通知□
原证金额:_____
原证受益人:_____
我单位业务编号:_____
我单位合同号:_____
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人签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修改依据;第三联修改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附式六: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银行:
请贵行按我单位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内容修改原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下述责任:
一、我单位同意贵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法》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修改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支付本修改项下的货款和一切费用。
三、本修改对由于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贵行不负责任。
四、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修改信用证申请书内容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五、如因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修改信用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印制说明:此承诺书印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各联背面。

附式七

× × 银 行
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2 编号:
修改日期: 年 月 日
我行现对__年__月__日开立的第____号跟单信用证进行第__
次修改。
申请人名称: 受益人名称:
通知行名称: 地址:
邮编:
本次修改包括如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
本修改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开立。本修改书是原证有效的组成部分。
开证行地址及邮编:
电传:
电话:
传真:
编押: 开证行签章
注:1.信开信用证修改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修改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修改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记载。

附式八

× × 银 行
信用证通知书(通知) 1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受益人):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_____开证日期:_____信用证金额:_____

我行收到上述银行□电开 □信开信用证一份,经核验,印章相符,密押
正确,现随附通知。你单位申请议付交单时,请将本通知及信用证一并提交,
否则,你单位应对议付后果承担责任。

备注:

本信用证连同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页。
如对本信用证的条款有异议,请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排
除交单时可能发生的问题。通知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
行签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通知;第二联通知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通知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附式九

× × 银 行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通知) 1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受益人):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_____ 开证日期:_____
修改次数:_____ 修改日期:_____

我行收到上述银行□电开 □信开信用证修改书一份,经核验,印章相符,密押正确,现随附通知。本通知须附于有关信用证,你单位申请议付交单时,请将本通知及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书一并提交,否则,你单位须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备注:

本修改连同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页。
如对本修改的条款有异议,请与修改申请人联系。

通知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
行签章
注:本修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通知;第二联通知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附式十

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 1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
兹随附下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议付凭证或委托收款凭证,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议付□委托收款。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通知书编号: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编号:
通知行名称: 有效期: 交单期限:
单据种类及张数:
单据金额:
附信用证及修改书共_____页
我单位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单位签章:
----------------------------------
银行审单记录: 银行接单日期: 业务编号:

银行签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议付行或随委托收款凭证寄开证行;第二联受益人留存。联次应印在“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右端。


附式十一之1

议付凭证(借方凭证)
============ 1
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编 号 | | |名 称| |
|信|-----|-----------------|受|----|-----------------------|
|用|开证日期 | 年 月 日 |益|帐 号| |此
|证|-----|-----------------|人|----|-----------------------|联
|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银
|--------------------------------------------------------|行
| | 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议
|议付金额| |-|-|-|-|-|-|-|-|-|-|付
| | (大写) | | | | | | | | | | |时
|------------------------------------|-|-|-|-|-|-|-|-|-|-|作
|议付|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借
| |‰|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方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凭
|-----------------|---|----------------------------------|证
| 附送信用证及单据申请 | 银 | | |
|议付,请审核。 | | | |
| | 行 | | 科目(借)_____ |
| | | | |
| | 审 | | 对方科目(贷)___ |
| | | | |
| 受益人签章 | 批 | 负责人 信贷员 | 复核 记帐 |
----------------------------------------------------------
10×17.5公分(白纸黑油墨)

附式十一之2

议付凭证(贷方凭证)
============ 2
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编 号 | | |名 称| |
|信|-----|-----------------|受|----|-----------------------|此
|用|开证日期 | 年 月 日 |益|帐 号| |联
|证|-----|-----------------|人|----|-----------------------|银
|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行
|--------------------------------------------------------|作
| | 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议
|议付金额| |-|-|-|-|-|-|-|-|-|-|付
| | (大写) | | | | | | | | | | |申
|----|-------------------------------|-|-|-|-|-|-|-|-|-|-|请
|议付|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人
| |‰|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帐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户
|--------------------------------------------------------|贷
| 备注: |科目(贷)_____ |方
| |对方科目(贷)___ |凭
| |复核 记帐 |证
----------------------------------------------------------
10×17.5公分(白纸红油墨)

附式十一之3

议付凭证(贷方凭证)
=========== 3
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编 号 | | |名 称| |
|信|-----|-----------------|受|----|-----------------------|
|用|开证日期 | 年 月 日 |益|帐 号| |此
|证|-----|-----------------|人|----|-----------------------|联
|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银
|--------------------------------------------------------|行
| | 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作
|议付金额| |-|-|-|-|-|-|-|-|-|-|议
| | (大写) | | | | | | | | | | |付
|----|-------------------------------|-|-|-|-|-|-|-|-|-|-|利
|议付|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息
| |‰|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贷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
|--------------------------------------------------------|凭
| 备注: | |证
| | 科目(借)_____ |
| | 对方科目(贷)___ |
| | 复核 记帐 |
----------------------------------------------------------
10×17.5公分(白纸粉红油墨)

附式十一之4

议付凭证(收帐通知)
=========== 4
议付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编 号 | | |名 称| |
|信|-----|-----------------|受|----|-----------------------|
|用|开证日期 | 年 月 日 |益|帐 号| |此
|证|-----|-----------------|人|----|-----------------------|联
|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银
|--------------------------------------------------------|行
| | 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给
|议付金额| |-|-|-|-|-|-|-|-|-|-|议
| | (大写) | | | | | | | | | | |付
|----|-------------------------------|-|-|-|-|-|-|-|-|-|-|申
|议付|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请
| |‰|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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