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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0:43  浏览:8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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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3月25日拉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制定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法规的制定活动。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的属于本市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换届后的6个月内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立法规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立法计划应在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规划和各方面的意见拟订,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实施中根据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法规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和安排,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开展立法调研活动。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整理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参考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主要审议该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是否与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宣读法规草案,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案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依法提出搁置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是否搁置审议该法规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的统一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宣读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提出审议报告。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研究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经过研究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仍不能解决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十条 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宣读法规草案修改二稿,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已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表决法规草案前,应当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印发表决稿。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藏汉两种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十九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布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标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和依据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的法规解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拉萨晚报》上全文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决议、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市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具体问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九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六十二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将备案报告、政府令、关于修改或废止的决定、规章文本及说明在公布后3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报备案的规章,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第六十五条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的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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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对电子口岸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电子口岸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电子口岸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按照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子口岸委)的总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36号)精神,积极推进电子口岸建设,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推进,通关环境进一步改善,口岸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1.中央层面电子口岸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扩大到15个部门,形成共同管理、协商决策的国家电子口岸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需求为导向,以“电子底账+联网核查”为手段,合作开发应用了一批跨部门联网应用项目,有效保障了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口岸管理部门在收结汇管理、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税收入库等方面的依法行政和联合执法能力不断提升,在出口退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海关税费及保证金台账支付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国家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监测预警和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强化,同时促进了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发展,加强了中欧贸易供应链安全及跨国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截至“十一五”末,中国电子口岸专网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骨干网络可用率达到99.94%,同城及异地容灾设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电子口岸安全认证体系获得国家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信息安全防护、管理、客服、运维体系进一步完善,核心系统可用率达到99.93%。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已实现与13个国家主要口岸管理部门、15家商业银行,以及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和欧盟委员会税收与关税联盟总司联网,开发联网应用项目23个,累计入网企业约66.4万余家,日均处理单证130多万笔,基本实现了大通关关键环节的联网核查和网上办事。
  2.地方层面电子口岸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各省(区、市)均签署了《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合作备忘录》,构建了地方政府牵头、相关口岸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全面展开,相继开发应用了上海“世博物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天津“一次录入、分别报检、报关系统”、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以及“检验检疫口岸电子快速查验系统”等一批以口岸通关服务为主、集相关物流商务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大通关综合应用项目,有效改善了口岸通关软环境,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贸易成本,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
  截至“十一五”末,各地区结合实际,已建设35个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开发应用了舱单申报、船勤申报、海铁多式联运、网上订舱、堆场联网、物流综合信息查询等600余个具有地方特点的综合服务项目,初步形成了沿海、沿边地区以实体平台建设为主、内陆地区以虚拟平台为主的建设格局,地方电子口岸已成为地方唯一的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
  电子口岸建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统筹规划、建设指导和协调能力有待提升,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仍需深化,综合应用效能有待进一步发掘,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缺乏长效保障机制。电子口岸整体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与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与口岸管理部门提高监管和转变职能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十二五”时期电子口岸建设进入关键阶段。
  1.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电子口岸建设提出新挑战。“单一窗口”建设已成为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既是我国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有效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平衡发展的必然要求。
  2.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对电子口岸建设提出新要求。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进一步显现,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全球经济增长总体趋缓,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剧。同时,国内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攀升,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压力加大,外贸发展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增多。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进一步改善口岸通关环境,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这给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3.技术创新与变革为电子口岸发展提供新动力。世界范围内新一轮技术变革正在酝酿,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已成为推动口岸信息化向高端发展的重要趋势。电子口岸作为口岸信息化综合应用的关键领域,必须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驱动作用,不断推进新技术、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以科技创新引领口岸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企业为宗旨,进一步提高口岸管理部门服务与监管效能,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协调推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电子口岸建设,构建与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口岸软环境。
  (二)基本原则。
  联网核查、便利企业。坚持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加强监管为基础,继续推进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业务协作,优先发展有利于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的应用项目。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自上而下规划部署、协同推进的科学方法。成员单位和共建部门要将电子口岸建设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制定目标一致的实施方案,建立与电子口岸建设相配套的基础设施。明确电子口岸建设重点,制定分步实施计划,优化流程,稳步推进。
  数据共享、确保安全。坚持把“安全第一”作为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根本准则。电子口岸平台建设须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安全标准,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完善数据公开、使用授权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综合效能。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电子口岸平台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平台通关、物流、商务功能进一步丰富,企业通关更加高效、有序、便捷,口岸综合执法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符合国际“单一窗口”建设管理规则和通行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单一窗口”工程初步建成。
  基本实现网络化协同口岸监管模式。口岸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取得重大进展,联网核查和辅助决策内容不断丰富,电子口岸平台与各部门政务外网建设协调发展,口岸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基本实现大通关“一站式”服务体系。口岸大通关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数据共享和信息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与大通关相关的物流商务服务健康发展,物流协同、商务服务、配套支付等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形成与电子口岸发展相适应的技术支撑体系。电子口岸平台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网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平台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整体运行可用率达到99.9%,有效满足电子口岸可持续发展需要。
  三、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中央层面电子口岸建设。
  1.建设跨部门综合信息共享数据库。依托电子口岸共建共管共享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信息发布、更新与利用共享机制。配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口岸管理部门信息资源,建设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和口岸管理政策法规资讯库及配套的应用服务系统,进一步提高口岸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预测分析、科学决策能力,方便进出口企业获取口岸管理及通关服务信息。
  ——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以进出口企业为单位,以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汇集环保、商务、央行、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年度审核信息、注销吊销信息、财务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违法违规记录等,建立跨部门的进出口企业资信共享机制及配套的综合资信库,为实现口岸管理部门网络化联合监管创造条件。
  ——口岸管理政策法规资讯库。汇集口岸管理部门各类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公告通知、风险预警、分析报告、进出口业务统计等信息,形成完整的进出口政策法规资讯库,为各级口岸管理部门及企业提供全面的口岸资讯服务。
  2.推进跨部门联网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外贸形势和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以实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间与大通关流程相关的数据共享和联网核查为重点,依托金关工程、金质工程、金税工程等电子口岸平台,加大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力度,不断扩展部门间业务协同领域,促进无纸化业务改革,全面提升口岸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业务协同和综合服务能力。
  ——围绕防范和打击伪造监管证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点开展许可证、通关单、原产地证书和兽药、苗种等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项目建设。
  ——围绕国家防范环境风险,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要求,加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力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等联网监管项目建设。
  ——围绕加强国家税收管理,保障税收安全,便利企业网上办理征、缴、退、补等手续,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深化关库联网等联网核查项目建设。
  ——围绕国家自贸区建设战略大局,配合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新加坡自贸区等贸易协定的实施,积极研究推进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信息共享,分析掌握我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利用效果,推动自贸区战略深入实施。

专栏1:“十二五”期间中央层面重点应用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功能和作用
相关部门

1
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 通过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报关核销数据的交换,实现发证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数据的联网核查,有效防范和打击伪造或变造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规范贸易秩序,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
进口固体废物联网监管系统 通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审批、使用信息及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登记注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完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协调机制,促进环保、质检等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综合监管。 环境保护部
质检总局

3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环保联网监管系统 通过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运输、使用、经营许可的审批信息,以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信息及其包装检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实现质检、环保、工商、交通等部门的联合监管。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效遏制伪造单证等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民航局

4
进出口农药登记及检验监管信息交换系统 通过农业部与质检总局交换进出口农药登记信息和农药检验监管信息,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农药联合监管。 农业部
质检总局

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联动系统 通过将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数据、企业收付汇率和企业分类监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提高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联网监管和进出口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的效率,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和逃套汇行为,并为企业分类管理及海关审价等提供决策支持。 海关总署
外汇局

6
关库联网税费核销系统 进一步优化海关税费核销业务流程,通过海关与国库对税费入库信息比对核销,实现对税收入库的全程监控,提高税收入库工作效率和监管力度。海关总署与人民银行系统试点成熟后,研究与财政部联网事宜。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7
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 通过海关与税务部门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和出口已退税数据的交换,实现对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退税联网管理,避免企业重复录入,提高退税效率。丰富数据交换内容,开展退运补税数据联网核查。开发将税务总局有关农药出口退税情况交换至农业部的功能,以对不同农药出口提出相应税收政策,调控农药出口数量和品种,促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 农业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8
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 完善海关和税务部门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实现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稽核异常核查数据以及稽核申报数据的跨部门数据共享,加大打击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的力度,为海关办理退税提供决策支持,有效解决企业骗税问题。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9
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完善海关、质检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海关与质检对货物实行更为严密的全程监管,推进无纸化通关进程,为企业减轻负担。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10
原产地证书联网共享系统 研究推进原产地证书信息共享,加强原产地证书的有效监管和利用效果分析,配合有关贸易协定的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11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系统 通过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报关核销数据的交换,实现发证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数据的联网核查,规范密码产品进出口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伪造、变造和买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提高预警监控和数据统计分析能力,保护国家信息安全。 海关总署
密码局

12
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联网核销系统 积极推动海关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防止伪造、变造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及时掌握进出口濒危物种的数量、种类、进出口口岸等实际情况,强化对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商品的监管力度,提高海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整体管理效能,有效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 海关总署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13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销系统 探索实现海关与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防止伪造、变造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物/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进出口药品的监管,维护合理的药品贸易秩序,实现对我国进出口药品的宏观调控,保障进出口药品的安全。 海关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14
铁水联运口岸信息系统 通过运输部门运单单证与口岸管理部门相关执法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实现“一次录入、信息共享”,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同,提高货物运输和通关效率。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15
加工贸易联网审批备案系统 推动实现商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数据与海关加工贸易备案及核销数据的共享和联网管理。简化审批、备案、通关流程,提高业务协同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商务部
海关总署


  3.支持地方电子口岸开展大通关综合项目建设。对于地方电子口岸具有共性需求的应用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开发运行。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要依法向地方电子口岸开放各类通关和执法信息,支持地方向社会提供物流和信用等信息服务;要积极开放数据交换接口,公开报文标准、提供基础业务代码及数据规范性检查规则,为地方电子口岸开发符合需求的大通关综合应用项目及提供本地化服务创造条件。
  (二)积极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
  1.建立通关及物流状态综合信息库。以海关、质检、海事、港口等部门通关物流状态信息为基础,整合运输工具动态信息、集装箱信息、货物进出港和装卸等作业信息,形成完整的通关物流状态综合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全程状态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及时掌握通关申报各环节状态,合理安排物流作业。
  2.推进综合服务项目建设。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实现大通关“一站式”服务为目标,在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相关管理规范,重点开发地方跨部门综合性大通关服务应用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各部门已有的外网服务项目。
  ——围绕便利企业申报、减少重复录入,重点开展报关报检、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进出境人员信息等“一次录入、分别申报”项目建设。
  ——围绕国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调整要求,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云南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等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加工贸易联网审批、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邮轮一站式服务及境外游艇管理等配套项目建设。
  ——围绕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口岸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之间的业务协同,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平台与地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合作,研究推动多式联运、电子装箱单、电子提货单、网上订舱、堆场联网、仓库联网、物流综合信息查询等项目建设,实现通关环节和物流、商务、支付环节的信息交换、流程衔接、协同处理。

专栏2:“十二五”期间地方层面重点应用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功能和作用
相关部门

1
报关报检系统 为进出口企业、代理企业提供一次录入报关、报检相关信息,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功能,提高信息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报关、报检相关数据的一致性,提高联合执法水平。 海关
质检

2
进出境船舶联检系统 为船公司、船代等企业提供一次录入船舶基本信息、船舶动态等相关信息,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申报的功能。实现对船舶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检验,简化企业申报手续,便利口岸监管部门风险分析和分类检验,提高船舶通行效率,促进海上运输便利化。 海关
质检
海事
边检

3
舱单申报系统 为企业提供一次录入海运、空运、国际道路运输等舱单信息,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申报的功能,减少企业重复录入,降低数据差错率,提高数据一致性。 交通
海关
质检
民航
边检

4
加工贸易联网审批备案系统 为企业提供一次录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数据,分别向商务部门、海关申报的功能,实现商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数据与海关加工贸易备案及核销数据的共享和联网管理,简化审批、备案、通关流程,提高业务协同,有力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商务
海关

5
多式联运信息系统 通过将铁路、交通及相关运输单位的运单数据,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通关执法指令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优化运输工具和货物的调度,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现多种运输工具联运无缝衔接,提高整体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交通
铁道
海关
质检
海事
边检

6
出入境人员联网监管系统 为出入境人员及相关代理提供一次录入出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分别向质检、边检、海关等部门申报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申报,实现对低风险人员快速通检、高风险人员的严密监管,进一步增强监管有效性。 交通
铁道
海关
质检
民航
边检

7
会展商品通关申报系统 为会展代理企业提供一次录入展会和展品备案及核销信息,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申报的功能,减少数据重复录入,简化通关申报手续,缩短通关时间。 商务
海关
工商
质检


  3.促进互联互通,实现平衡发展。配合落实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和深化业务关联度高的沿海地区之间、沿海港口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的合作,重点推进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峡西岸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区、成渝经济区等地区平台间的业务合作与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办理跨区域通关业务。进一步改善区域通关环境,探索开展东北、陕甘宁青等区域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区域内地方电子口岸平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加快重点口岸、边境城市、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电子口岸建设,推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
  (三)稳步构建与电子口岸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1.扩大网络覆盖范围。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电子口岸中央和地方两级平台“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网络服务体系,探索实现电子口岸平台与口岸监管服务相关物联网平台,以及与台港澳地区和其他国家口岸物流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
  2.加强平台支撑体系建设。优化整合平台服务器、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资源,全面提升平台可扩展、可管理和高可用性。构建完善企业服务总线、数据交换、统一安全认证、统一通信服务、即时通信等基础支撑平台,优化平台应用架构,有效提升平台服务支撑能力。
  3.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加强对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符合国家电子认证体系要求的认证系统及安全应用支撑平台。加快容灾体系建设,中国电子口岸平台整体安全保护能力要达到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全面完成主机房、同城备份机房及异地容灾中心建设。业务规模大、实时性要求高的地方电子口岸平台要建立同城及异地容灾系统,全面提高业务连续性保障水平。
  4.探索建立电子口岸云服务机制。整合电子口岸系统、网络、安全、项目与服务资源,探索应用云计算、云存储等新技术手段,业务规模小、建设资金不足的地方电子口岸不再自建基础设施,可采用协商使用服务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基础支撑服务。
  5.推进电子口岸一体化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国电子口岸客户的服务网络,建立统一的话务和工单接转流程,采用统一的知识库和问题回复标准,实现全国电子口岸客服部门统一的服务接入号码、管理和服务标准,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加大对电子口岸建设的参与和支持力度,对下属单位参与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指导职责,完善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发挥地方电子口岸办公室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电子口岸建设评估监督体系,强化规划实施、应用效益、资金使用、企业满意度等方面的量化评估。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电子口岸委成员单位要制定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抓好任务落实。电子口岸委办公室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指导作用。地方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电子口岸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支持项目建设。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要做好跨部门联网及大通关物流商务服务项目建设,加强对地方电子口岸的指导和服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电子口岸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地方政府要为电子口岸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拓面向市场的增值服务,推进与大通关相关、为企业服务的物流商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信息化工程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四)推动法规建设。
  积极开展电子口岸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推动建立符合我国电子口岸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参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研究建立电子口岸安全管理、数据交换等方面的规范体系。
  (五)加强交流宣传。
  深入开展电子口岸建设经验交流和项目移植推广工作,发挥沿海地区对内陆沿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电子口岸培训机制,加强技术与管理培训。加大对电子口岸的宣传力度,扩大电子口岸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98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七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通知(公发〔1977〕46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七五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根据中央关于“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不予退休,不扣病假工资。这是考虑到他们工龄短、工资低、退休后生活困难。这个规定对团结教育这些人是有利的、正确的。
近来,一些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来信,说他们年老多病,工作力不从心,要求退休,颐养晚年。也有的说不让退休,就与国家其他职工不一视同仁。有的单位也询问对这些人的退休问题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公发〔1977〕46号文件,贯彻了中央关于对这些人“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仍应继续执行。对于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退休的,可以准请长假的形式,工资照发,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个意见应向他们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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