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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5:59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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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对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好地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特通知如下:
一、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防止国外污染源向我国转移。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限制引进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环境或治理困难的项目。
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项目,在引进时,应当同时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及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
三、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由与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同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资建设项目在办理企业设立申请之前,必须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关材料,并根据其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建设项目,经贸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机关不予办理企业设立的批准手续。
四、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为依据,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标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还应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五、在项目投料生产及正式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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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19)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位于卡松果市的卡谢乌省医院--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外科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价值十万(100000)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和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二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保证中国医疗队的免费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其成员外出所必需的交通工具;中国医疗队队员每人每月八万(80000)几内亚比绍比索的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二十可兑换成自由外汇),包括燃料、车辆维修和办公用品的费用。
  2.上述费用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支付。
  3.如遇物价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或国家货币贬值(几内亚比绍比价变动)时,通过相互协商,双方将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新的支付标准。
  4.中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到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回程旅费由几比方支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
  1.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2.在几内亚比绍工作二十二(22)个月,休假六十(60)天,其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二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工作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石午山          亚历山大·努内斯·科雷亚
    (签字)             (签字)

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复核等制度的决定

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刑民案件上诉复核等制度的决定

1950年10月28日,东北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民案件上诉复核等制度,东北人民政府及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均曾有指示,根据目前形势,特作如下之决定。
一、根据1950年7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规定,各项反革命分子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各县(市)人民法院处理此项案件时,宣判前须送呈省(旅大)人民法院复核;遵照本府、院1950年9月8日公文第6320号通令办理。一般刑事案件判处死刑者亦暂用此项规定,但外侨判处死刑案件,必须呈请中央核准。
二、一般刑事案件判处徒刑者准许上诉,判处5年以下徒刑者,以省(旅大、沈阳)人民法院为终审;判处5年以上之徒刑者及抚顺、鞍山、本溪三市人民法院所处理之刑事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为终审。关于贪污案件应按照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8月10日颁布试行之东北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办理。
三、民事案件中之劳资纠纷及诉讼标的在一亿元以上公私纠纷案件,以及抚顺、鞍山、本溪三市人民法院所处理之民事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为终审;其余民事案件以省(旅大、沈阳)人民法院为终审。
四、县(市)旗法院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上诉时,须送省(旅大)人民法院复核;抚顺、鞍山、本溪三市人民法院则须送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核。
五、上级法院在复核时,如认为原判决正确,应以“批复”批准原判决;如认为原判决不当时,应以“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更审,并须于“判决”上叙明改判或发回更审之理由。
六、沈阳市人民法院之两个审级,适用于省人民法院的关系之规定。
七、上诉期限自当事人受送达判决之翌日起算,刑事于10日内,民事于20日内为之。
以上各项,仰即遵行为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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