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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7:41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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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第1号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3月20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家畜,包括牛、马、羊、驴、骆驼和其他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协助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对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家畜,禁止在草地、林地、荒山、荒滩上放牧,实行圈养制度。


  第七条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不断引进优良家畜品种和改良当地家畜品种,通过调整畜群结构,逐步提高当地适宜圈养的良种奶牛、肉牛和绵羊、小尾寒羊的饲养比例。


  第八条 在实行家畜禁止放牧后,家畜饲养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解决饲草、饲料来源:
  (一)引进、使用饲草、饲料作物优良品种,增加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提高饲草、饲料的产量;
  (二)加强草地和其他用于饲草、饲料作物种植用地的水利设施建设,改良退化草地,提高草地和其他用于饲草、饲料作物种植用地的生产能力;
  (三)采用农作物秸秆、可饲树叶等农林副产品的处理利用技术,拓宽饲草、饲料来源渠道。


  第九条 草地的承包应当依法实施。草地的承包形式可以按人均分户承包,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发包承包。草地承包期限应当在三十年以上,并允许依法继承或者转让。


  第十条 在实行家畜禁止放牧后,家畜饲养者因修建圈舍需要占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确认后,家畜圈舍的修建用地可以按农业用地对待。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家畜圈舍、饲料地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家畜圈养的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对在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家畜饲养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草地、森林、林木等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或者贪污用于家畜圈养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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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8月3日商业部以(90)商教字第17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部统编教材的出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统一下达计划的教材,均属统编教材,其出版管理权归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
第三条 统编教材的出版,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计划,本部各教材委员会不得自行确定出版单位。
第四条 统编教材的书稿,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授权所属教材委员会签署“审稿意见”,报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计划交付出版。
第五条 统编教材的修订、再版,由本部各教材委员会按照分管的范围提出计划,报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审定。出版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编写单位或编者进行修订、再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的委托或同意编写的专业性书稿,不得作为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发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自行组稿或推荐出版在全国发行通用的商业专业教材,必须事先经过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许可。
第八条 出版全日制商业学校统编教材,必须标明下列类别:
(一)高等财经院校教材,高等商业院校教材,高等粮食院校教材;
(二)商业部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教材,中等商业学校教材,中等供销学校教材,中等粮食学校教材;
(三)商业技工学校教材,供销技工学校教材,粮食技工学校教材。
凡新编的教材和尚不完善待修订教材,在类别中应标明“试用教材”。
第九条 出版统编教材的“编审说明”一律署名:“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不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教材编审委员会”署名。
第十条 统编教材出版的开本,高等学校教材一般用大32开,中专、技校及其他各类教材一般用小32开,图表较多的理、工科教材也可用16开。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部统编的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教材的出版管理,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商业部统编的成人教育教材的出版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坚持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增值收益;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基金用途:

1、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工程;

2、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资金筹集额度,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拨付。

1、涉及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一);

(2)市房产局复核;

(3)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2、涉及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使用的,仍然按照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发放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2002〕0008号)执行。(保障金使用计划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使用用途的,一律不予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项目跟踪审查制度,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有关用款项目实施财务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表一: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用款申请表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5-1.doc
表二: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使用(计划)情况表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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