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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14:04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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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001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9号发布 根据2005年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修订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
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
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
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编制使用计划,经省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


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业介绍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
缴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
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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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连年获得丰收,食物供给日益丰富,基本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同时,粮食和食品在生产、储存、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食品浪费令人触目惊心。为此,必须一手抓粮食生产,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一手抓粮食节约,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抑制不合理的需求。要做到温饱不忘饥寒,丰年不忘灾年,增产不忘节约,消费不能浪费。加强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保障粮食供应,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战略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努力抓出成效。
  二、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粮食生产和养殖业节约。重点抓好农作物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及畜禽饲养等环节的节约。大力推广种子精选包衣和精确定量栽培技术,加大病虫草鼠害防治力度,加强高性能复式农业机械的研发,推广适时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先进实用技术,减少生产损失。抓紧制定节粮型畜牧养殖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牲畜,积极开发利用秸秆等非粮食物资源。改进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料转化率。
  (二)做好粮食储存和保管工作。修订和完善储粮损耗率标准,加强储粮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储存质量。推广温控气控储存、低温低氧低剂量“绿色”储存、机械通风储存等先进储粮技术,减缓粮食品质下降速度,避免库存粮食发生霉变。加强和改进管理,减少粮食入库、出库、倒库、清库等环节的遗洒损失。针对农户储粮分散、面广、装具落后等特点,进一步普及科学储粮知识,提高农户防治病虫鼠害技能,加大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力度,扩大农户储粮减损试点规模,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装具、新技术,改善农户储粮条件,降低储粮损耗。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面向农户开展粮食代储代销、代加工业务。
  (三)提高粮食加工和转化利用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淘汰高耗粮、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提高成品粮油出品率和副产品利用率。重点抓好酿酒、发酵、食品添加剂、焙烤等领域的粮食综合利用工作。结合我国粮食供应水平和品种特点,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研究推广非粮作物替代粮食作物,控制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
  (四)狠抓粮食运输节约。结合编制实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新型粮食运输装备,严格执行粮食装卸作业标准,推广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储)技术,加强散粮运输中转、接收、发放设施及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铁海联运,完善粮食集疏运网络,减少运输环节,缩短运输周期,减少粮食运输环节的损失浪费。
  (五)大力推进餐饮业节约。要按照营养、健康、适量、节俭的原则,制定完善餐饮服务标准和文明用餐规范,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理消费、文明消费。有条件的餐饮企业,要积极为顾客提供营养配餐服务。鼓励发展大众化餐饮和餐饮业连锁经营,加快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积极创建“绿色”饭店。加快餐饮业信息化建设,减少粮食和食品采购、储运、加工环节的浪费。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积极推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六)切实抓好食堂节约。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要转变经营和服务机制,积极推广餐饮服务外包,强化经济核算和成本控制,加强粮食、副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及加工管理。要实行精细化管理,改进供餐、用餐方式,多供应小份量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要在餐厅摆放提示牌或张贴宣传画,提醒用餐人员注意节约,管理人员要加强巡视,对造成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七)行政机关带头节约粮食。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制定和完善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定点用餐制度,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采取自助餐形式,一般不安排宴请。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节粮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教育青少年和儿童养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好习惯。将我国人口增加、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粮食安全压力大等情况编入中小学教材,有条件的学校要组织学生开展农业生产体验活动,让学生感受劳动的艰辛和粮食生产的艰难,培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美德,自觉爱惜每一粒粮食。
  (二)广泛开展节粮宣传活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重要性、紧迫性,报道节粮典型和经验,曝光浪费现象。要移风易俗,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陋习。积极倡导崇尚节俭、科学饮食、健康消费的生活理念和饮食文化,减少食品的不合理消费,摒弃不健康的消费习惯,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继续开展世界粮食日和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节粮意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任务和责任。发展改革委负责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粮食生产、储存、加工、运输和消费环节的节约工作。财政部、国管局、教育部要抓好公务接待活动、行政机关、学校等领域的节约粮食工作。质检总局牵头负责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科技、卫生、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做好节约粮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节粮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节约粮食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餐饮企业、宾馆饭店、机关、学校的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内务部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内务部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云南省民政厅,抄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部门:
1955年9月15日(55)民优字第305号报告及10月20日(55)民优字第370号函均悉。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开支问题,按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第三项,“……对患有精神病需要治疗的复员
建设军人应当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治疗,生活供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规定,系指已经回乡的复员建设军人中的精神病员。因此,凡已复员回乡的精神病员,在入医院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原“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这一决议有抵触的,应按决议
规定原则执行。国务院1955年7月7日“关于康复医院的慢性病员的待遇问题”的决定第四项:“对于已移交康复医院的麻风病精神病患者,一律于八月底前办理复员手续,复员后仍由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治疗与供给(供给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另订)”。系指由部队直接
转入康复医院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他们虽已办理复员手续,但尚须留院继续治疗,在治疗期间的生活供给仍由卫生部门负责。
以上希分别查照执行。



195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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