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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1:27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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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合并为第(一)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合并后的第(一)项修改为:“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证明,以及经营条件、资金来源等资料,由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在三十日
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应报原审批和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和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业。”



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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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道路交通重大事故多发,特别是3月11至16日,连续发生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月24日新疆乌鲁木齐又发生一起公交车与火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85人受伤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通知》精神,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动员部署。今年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道路客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车辆通行秩序和市场秩序管控、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实际举措。各地要立即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迅速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严密部署,切实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全力遏制客运车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二、进一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等所有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集中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查询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清理违法记分,对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所属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

三、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督促汽车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要集中力量,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执勤执法,集中力量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对城市快速路、绕城高速公路和郊区道路要加强城市公交车通行秩序的管理;要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增加临时执勤点,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认真检查客运车辆配备的所有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时间、交通违法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情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和轮胎磨损状态,开展安全提示;要集中警力和装备,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长途客运和公交客运班线道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加强综合治理。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增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和设置减速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控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

四、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户外传媒等形式,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知识,提示客运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载客,努力赢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支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客运交通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各地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客运驾驶人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要剖析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讲解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注意事项,增强客运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技能。

对于全国发生的涉及营运车辆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将事故基本情况、初步查明的原因、驾驶人应当吸取的教训等情况及时通报辖区运输企业,由企业通过集中教育、手机短信、监控平台提醒等方式,传达至每名营运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

五、集中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对今年以来运输企业发生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追究情况开展一次清查,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营运。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深入事故预防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道路,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整治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办整改解决。期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请各地于7月8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强,010-6626179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侯景雷,010-6446400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1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市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预算和建设资金的筹措。
   市政府采购代理处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是由政府成立或项目法人授权组建具体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项目公司、重点办、各重大项目指挥部等),也可以是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在项目法人审定的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资产交付。
  第二章 项目库和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十条 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
   (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市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建设的新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核,且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四)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国资、建设、国土、规划、信息、建投等部门,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应当实行公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和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对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报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或由市发改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招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和资金拨付及监督等。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或保证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文件、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表、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凡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使用市建设投资公司统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建设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原设计单位方可修改工程设计。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并超过项目批准总概算10%以上的,由原批准部门报市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其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其中:中小型项目应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大型项目应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大项目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竣工决算资料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编报的项目竣工资料后,应立即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机构应严格依据招投标文件约定和财政部门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并对结算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一旦发现结算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工程造价机构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由市审计部门按每年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样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报告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终审结论。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市审计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芜政〔199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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