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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49:39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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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本着发展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合作的愿望,并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度的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免费交换介绍本国重大事件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免费交换供广播和电视用的文艺、纪录、新闻、科普、音乐和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文字材料。
  双方定期相互通报可供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十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十一月七日),互相免费寄送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这些节目寄给对方的时间不迟于节日前三十天,其中电视剧不迟于节日前三个月。

  第三条 广播节目以录音磁带和盒式录音带形式进行交换,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附寄文字说明材料。
  交换电视节目时,根据可能和对方的要求提供一寸或3/4寸带、电影带、国际声带并附寄文字说明材料。
  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并酌情选用。接受方在不改变节目原意的前提下,可以对节目进行修改或删节。任何一文,在未获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双方交换的节目如涉及版权问题,寄送方应事先通知接受方。

  第四条 双方根据专门的协议,直接转播两国的有关事件和体育比赛、音乐活动的实况报道。
  双方对上述直接转播和报道的筹备与实施的具体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费和技术条件应逐项预先商定。

  第五条 根据现实和可能,双方将有选择地派代表参加对方举办的电视节和节目观摩(包括选片)。

  第六条 双方在对等和非外汇支付的基础上互派临时广播电视记者组到对方国家采访。
  在可能的条件下和权限范围内,双方对来访人员给予组织上和技术上的协助。
  上述互访人员到接待方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逗留期间所需的食宿、国内旅费(按商定的活动计划)、译员服务、医疗和文化服务等有关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在对等原则以外的人员访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关于人员互访的具体事宜,如人数和逗留期限,在每项计划付诸实施前一个月商定。

  第七条 双方将讨论合拍电视节目的可能性,有关细节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促进各类有关专业人员交流工作经验。
  同时双方研究由北京广播学院和全苏电视广播干部学院为对方培养华语、俄语的播音和翻译进修生的可能性。有关具体条件(人数、期限、费用等)将另行商定。

  第九条 双方将研究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科技合作的可能性。

  第十条 双方对派驻北京和莫斯科的苏联和中国的常驻广播电视记者的工作将给予必要的技术协助。

  第十一条 对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必要时,双方代表可举行会晤,解决本议定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双方代表将每年以书面形式交换有关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和进一步发展合作建议的信息。
  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双方代表将对其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并商讨关于签订下一阶段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苏联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聂大江              克拉夫琴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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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拟在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核小组的职责
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
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等。
二、关于内核小组的组成
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1)公司内核小组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2)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3)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
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4)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5)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二)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三)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之外,具体经办人员、内核小组组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内核小组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主承销商执业情况进行考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六)内核小组是各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则上不接待没有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参加的中介机构及发行人来访。
(七)各公司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着手筹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凡涉及内核小组的人员调整和工作规则的修改,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备案。
附件:
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略)
二、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1)(略)
三、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2)(略)



1999年12月6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开封市市辖区和开封县行政区划的请示》(豫政文〔2004〕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管辖。
二、将开封市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三、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包括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四、开封市郊区更名为开封市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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