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3:22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4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确定为试点的上市公司应继续做好试点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的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第四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一)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及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自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决议,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涉及股东利益协调问题,须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东大会须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择定时间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发售办法。核准后的招股意向书有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发行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应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刊登发行公告,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询,招股说明书应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帐户,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上市公司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并公布新股上市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审慎地作出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作出敏感性分析与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预测,则应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第八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按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参照《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应保证在有关本次发行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不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和补偿,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诺函。

  第十条在获准发行后,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应组织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招股意向书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情况。主承销商应组织承销团成员为本次发行出具研究分析报告,并应遵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实行事后审查,如发现上市公司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将予以查处;如发现注册会计师违规,存在重大疏忽、遗漏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3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2003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林业、建设)厅(局、委、办),各中标厂家,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我部委托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对2003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中的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的供应商进行了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评审。中标厂家为:北京合百意生态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华帝燃具股份公司,湖南迅达集团公司,江西省农牧渔业联合公司。现就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在采购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做到公开、公正,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农民利益。中标厂家负责向采购单位提供投标书中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内容(复印件)。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应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于2003年11月15日前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二、国债项目必须全部采购中标产品,要将合同中每套产品的内容、合同价、后续服务和联系方式等通知到项目村,向项目户公开。
三、各地要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制定详细的采购(供应)货物方案,包括每个项目县的到货时间和数量等。请将采购(供应)货物方案于2003年12月15日前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备案,我部将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委托有关单位对到货产品进行抽检。
我部将于近期召开采购产品说明和合同谈判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西藏自治区国债项目的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请直接向中标厂家采购,不参加会议)。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六日


劳动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粤劳险函〔1989〕22号关于符合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来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经批准出境探亲,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出境探亲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1989年6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