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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21:16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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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代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用电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七)采取其他方式窃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窃电装置。
第三条 反窃电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范与查处本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检查窃电行为。
第六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反窃电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用电检查。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维护供用电秩序,举报窃电和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行为。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电检查与窃电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用电情况和窃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对用电情况和窃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供电企业和用户了解供用电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调查,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用电情况和窃电和赤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关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并依法调查确认;发现确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供电企业配备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供用电管理制度,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供电企业组织的用电检查资格考试,并取得《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有经审核批准的《用电检查工作单》,并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配合检查,不得无故拒绝和阻挠。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可以制止和保护现场,并可以采用录像、摄影、现场封存涉嫌窃电的装置等手段取证。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后,应当通过所属供电企业向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移送证据材料,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确认和处理。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确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可以向窃电的用户开具省级供电企业统一印制的《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该用户按所窃电量和供用电合同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或者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在通知用户后,按照下列程序中止供电:
(一)对220伏居民照明用户和220/380伏非居民照明、营业照明及动力用户或者10千伏用户,经供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对35千伏以上用户,经供电企业负责人批准,并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用户,供电企业必须报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供电企业对窃电的用户中止供电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承担了窃电责任,并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向其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三条 被供电企业确认窃电的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自被中止供电之日起15日内,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用户认为被窃电的,可以向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由接投诉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按照私接设备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电时间计算,但要减掉已交结算电费的电量。
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
窃电时间不能查明的,窃电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窃电金额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目录电价计算。
第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窃电或者受理窃电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立案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窃电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案;
(二)窃电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和作出撤案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供电企业错误中止用户供电的,应当责成供电企业立即向用户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窃电装置的,没收其窃电装置。
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进行侮辱、殴打、报复或者妨碍其履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应当向用户赔礼道歉,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为其恢复名誉。供电企业错误中止供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在中止供电前未通知用户或者未按程序中止供电,或者未在规定时间以内向用户恢复供电,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反窃电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权、徇私舞弊、以电谋私的,供电企业应当取消其用电检查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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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05]69号)文件精神,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保护农民利益,特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储工作,明确化肥淡储管理和承储企业责任,现将《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的化肥淡季储备工作。
2005年12月15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全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省政府委托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省政府指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3、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2005-2006年度淡储总量为1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量,由委托管理单位根据需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5、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委托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协助委托管理单位履行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6、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货源,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并确保储备安全。
8、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数量认定标准为: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少于近两年同期平均调入量或生产量与承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两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的50%以上。
四、淡储监督检查。
10、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单位报送淡储月报表(附表一),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11、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管理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五、淡储财务管理。
12、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对承储企业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储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13、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9点规定,按企业协议承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储任务,不予补贴。
14、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管理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15、化肥淡储到期后15天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等相关票据资料,经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16、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通过之日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17、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推进新型工业化支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7〕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推进新型工业化支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推进新型工业化支持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益阳市推进新型工业化支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益发〔2006〕2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化发展引导基金,支持与奖励为全市工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对象不限身份、不限地域、不限企业所有制形式。重点是支持产业集群和核心企业,鼓励建立工业发展孵化器和奖励创税大户,用贴息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培植、出口创汇、专利发明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等。各区县(市)要设立相应的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支持产业集群和核心企业发展。对市里确定重点发展的产业集群和核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质扩规增效,企业工业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根据所购设备的技术水平给予不同比例的财政贴息。凡购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进口设备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按银行同期利息的20%贴息1年;凡购买国产先进设备的,按银行同期利息的10%贴息1年。每项工业设备投资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对建立工业发展孵化器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单位,一次性支持10万元;对市里确定的8家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后劲、成长性较好的“小巨人”企业,一次性支持10万元;对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进行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建立技术创新机构。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研制的技术标准被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奖励。对复评合格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名牌和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工业入库税金增长大户。为增加财政收入,鼓励工业企业依法纳税,当年缴纳除中央、省级以外的地方税收总额位于全市前10位,且其缴纳的上述税收增长速度达到了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财税收入目标增长比例的工业企业,在其新增的除中央、省级以外的地方税收的50%限额内,由受益地政府从其设立的工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安排资金,奖励工业入库税金增长大户。上述奖金在本经营年度结束后的第二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收入不下降,方可兑现。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担保,当年担保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前10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被担保企业所在地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按银行同期利息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担保机构贴息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出口创汇,改善地方GDP结构。凡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产量50%以上的中小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外,由市人民政府从工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参加海外专业博览会或展览会的展台费、展会用VCD等制作费补贴50%。

第九条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经营者参加全国高级经理人认证培训,对获得高级经理人认证者(工业类),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0.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经营者争优创先,探索运行机制,创新管理办法,培植企业文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类优秀企业或优秀企业经营者等荣誉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引进优势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新。对引进两院院士和博士、正高职称人才(与工业企业签约3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每引进一人,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单位5万元(或个人2万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在工业企业推广运用且产生经济效益的发明者或设计者,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完成主要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为工业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凡年度全部完成省、市下达的生产运行、扭亏增盈、技术改造、循环经济、中小企业等五大类考核指标的区县(市),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对获得目标管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全年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自主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每年评选20家企业和20名企业经营者,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和经营者1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成立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工业发展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报,经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具体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及实施细则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度开始施行,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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