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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47:38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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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4]239号

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和结算备付金帐户,将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存放于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而上述帐户均应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因此,对证券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区别处理: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

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但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二、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备付金是证券公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中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用资金,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证券公司缴存的结算备付金分别设立客户结算备付金帐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帐户进行帐务管理,并依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则确定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因此,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专门用于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业务中的资金存放、调拨,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则开立、使用、备案和管理,故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该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正确处理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述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

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六、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对相关资金是否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提出异议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审查认定后,依法处理。

七、人民法院在证券交易、结算场所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不得影响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正常秩序。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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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7〕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各重点用能区域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
  (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纳入省重点监控的120家用能企业;
  (三)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 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体系建设、责任目标三个方面。
  基本条件包括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及节能办公室成立情况、节能基金落实情况、舆论宣传等内容。
  体系建设包括指标分解、建立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完整等内容。
  责任目标情况包括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GDP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建筑节能等内容。
  第六条 对120家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责任目标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新改扩项目用能管理、节能宣传与培训、接受政府监督管理、节能新机制、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
  责任目标情况包括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节能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组织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组织考核本区(市)的节能工作。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每年一次,次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价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综合评价70分以上(含70分)、95分以下为合格,综合评价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工作及考核各区(市)长、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市)政府或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的考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节能降耗
  目标评分表
  2.考核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评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137号
国税发〔2003〕137号
2003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支持外经贸事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慎重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出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重大决策。这次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既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又涉及到外贸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作为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的主要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吃透政策,把握要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全面贯彻《决定》精神
2003年底到2004年初的一段时间,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关键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要充分估计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和影响,密切跟踪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上下级的信息交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随时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将严格执法与优化退税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繁重,管理难度加大,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配套办法出台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必须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和既对中央政府负责、又对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新、旧机制交替过程中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2003年后两个月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分管出口退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督促出口企业尽快收集退税单证,按月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时申报退税。总局在此再次重申,各地不得以退税指标不足为理由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申报。同时各地也要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协作,提请外经贸部门及时解决出口企业在收集退税单证上遇到的问题,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单证收集。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分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对于出口企业因无法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而造成的退税申报滞后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说明原因,以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有关情况也应及时上报总局。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一是要时刻保持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意识。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二是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电子口岸数据的互联优势,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审核化管理水平和执法的准确性。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转变观念,尽快建立起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为核心的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防范骗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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