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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7:57  浏览:8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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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11月23日) 深府办〔 2004〕208号

  《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路隧项目偿还及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路隧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进我市公路和隧道收费体制改革,根据《深圳市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隧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国土基金、市公路局养路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等渠道筹集注入,用于偿还非经营性收费路隧的债务、经营性路隧的补偿及其养护费用,以及未来10年全市新建公路、隧道投资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路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路隧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监督其使用。
  路隧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路隧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路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经市交通局、财政局同意后在银行设立路隧专项资金的支出专户, 专门用于路隧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和相应的资金核算工作;
  (二)负责对路隧 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和专业管理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
  (三)负责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组织上缴工作。
第二章 路隧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路隧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每年筹集资金,自2003年起至2030年止:
  (一)市财政投入1.3亿元;
  (二)市国土基金投入1.3亿元;
  (三)龙岗区政府投入1.5亿元;
  (四)宝安区政府投入1.5亿元;
  (五)盐田区政府投入0.35亿元;
  (六)罗湖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七)福田区政府投入0.2亿元;
  (八)南山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九)从养路费改建资金中投入0.6亿元;
  (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
  (十一)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路隧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上述资金(一)至(八)项以及从养路费改建资金中投入的0.6亿元,按每年季度均值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缴入财政专户,第四季度的则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入;其他资金于月度终了后5天内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路隧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九条 路隧专项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纳入路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路隧专项资金如出现不足,由市交通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路隧专项资金的支出
  
  第十一条 路隧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偿还非经营性公路和隧道建设所承担的债务;
  (二)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的补偿费用;
  (三)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路隧收费改革和新建公路所涉及的融资本息偿还;
  (四)未来10年新建公路和隧道的建设投资;
  (五)受让的原经营性、非经营性以及新建公路、隧道的养护和管理费用;
  (六)在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立的公路收费站的人员经费及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
  (七)原公路和隧道收费站员工的安置费用;
  (八)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经费开支;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路隧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市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市路隧办根据本年度预期收支情况组织编拟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交通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超出年度收支计划,需要使用计划外资金的,经市路隧办核准后,由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人员公用经费支出计划;
  (2)路隧管养支出计划;
  (3)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4)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5)专项支出计划;
  ( 6)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
  (三)收支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各类收支计划与上年实际执行情况分析;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市路隧办应于每年年初将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应于每年的 3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在年度收支计划尚未批复前,市财政局可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月预拨正常人员经费和公路管养经费部分,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年度收支计划批准后,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局具体协商处理。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市路隧办申请使用路隧专项资金时,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申请,并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经市政府同意计划外或专项使用路隧专项资金的文件及具体项目;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审核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一)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的,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二)路隧专项资金按规定须直接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不能直接支付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至路隧专项资金支出专户。
  第二十条 市路隧办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经核准的季(月)度用款计划,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计划,管理和使用路隧专项资金,并直接支付至各相关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路隧办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同时自觉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路隧办负责编报路隧专项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季度终了后 25天内和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季报和年报报送市交通局、财政局。各经费使用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并于月度终了后15天内和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送市路隧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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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1990年9月7日的决定:
一、免去李鹏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陈锦华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科技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为确保生物安全,防止实验人员感染和污染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的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实验室分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小动物实验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大动物实验室。
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33-2002)《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三级实验室(P3)的要求。在使用前要自查,并通过专家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1.1 实验范围
1.1.1 用细胞培养方法分离、培养病毒;
1.1.2 供实验室研究用的病毒收集和浓缩;
1.1.3 除感染动物外的其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试验。
1.2 实验室条件
1.2.1 实验室应划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各区之间的过渡必须有缓冲区,并有明显的区域标志和负压梯度显示。
1.2.2 实验室各区之间保持气流从清洁区到半污染区再到污染区的单向流动,经过两个串连高效过滤器(HEPA)过滤后排放至大气中,排放口应置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过滤器应安装在靠近实验室的排风口处,所有HEPA必须通过检漏试验合格,并定期消毒、更换。
1.2.3 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只设上水,不设下水管道。上水管道应设有防止水流回流装置。所有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废物(含废弃防护用品)、废水和需取出的物品必须在原地高压蒸汽灭菌,不能高压蒸汽灭菌的必须使用可靠的消毒方法消毒。灭菌、消毒后的废物作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高压蒸汽灭菌器必须具有蒸汽冷凝水自动回收再高压装置。
1.2.4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应为外排放型二级和三级安全柜,使用时应按WS233-2002附录B检验合格。
1.2.5 所有带病毒的操作或容易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或负压罩里进行。
1.2.6 实验室排出的气体、消毒后废弃物应进行病毒分离、监测。
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小动物实验室
实验室除了达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要求外,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2.1 实验必需在三级生物安全柜或负压隔离器内进行,排出气体经高效过滤后,应通过实验室的系统排风管道排出,确保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压力平衡。
2.2 操作前,需在乳胶手套外戴布手套,防止乳胶手套破损。
2.3 隔离器内所有物品传出前,应进行化学消毒并装入密封袋,放入带气锁的传递仓,经消毒后,再用密封袋包装,废物放入高压灭菌器灭菌。
2.4 生物安全柜的污物用化学消毒后,装入密封袋放入高压灭菌器灭菌。
2.5 小动物解剖和取样必须在隔离器或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解剖的小动物,必须先在隔离器内处死并密闭包装后转移至生物安全柜,实验后的废物和动物尸体按2.3和2.4程序处理。
2.6 实验人员须穿正压防护服或穿三套隔离服,可在进入的更衣室一次穿好。戴特制防护帽、护目镜、口罩、防护靴或鞋,戴两副乳胶手套。
2.7 实验结束后,应严格按更衣程序脱去正压防护服和隔离服,并淋浴后,出更衣室。
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大动物实验室
实验室除了达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小动物实验室要求外,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3.1 实验用灵长类动物在进入实验前应在清洁区进行清洗,所用废水可排入公共下水道。更衣室的外侧淋浴间下水也排入公共下水道。
3.2 在负压隔离器内饲养动物。应严防动物咬伤、抓伤工作人员,一旦发生,必须立即报告,并隔离观察;防止袖套老化和被动物破坏。
3.3 隔离器内保持足量的过滤通风和负压状态。
3.4 动物取材和处死按2.3、2.4程序进行。
3.5 实验人员在操作时必须穿内防护服和正压防护服,出实验室按2.7程序进行。
4. 组织管理
4.1 管理责任制
4.1.1 单位法人责任制:由单位法人负责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生物安全,制定管理制度,监督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4.1.2 实验室主任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有权决定本部门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孕妇、不健康者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4.1.3 参加实验动物的人员,必须持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1.4 所有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一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4.1.5 在实验室的入口处贴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志和负责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4.2 规章制度
4.2.1 通风空调净化系统、灭菌系统设施的验证与验收规程。
4.2.2 实验室准入制度。
4.2.3 实验室高压、消毒规程。
4.2.4 实验室突发事故处理规程。
4.2.5 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4.2.6 制定严格的更衣程序。
4.3 健康医疗监督
4.3.1 所有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实验前进行体检,采集并保留血清。
4.3.2 在参加动物实验过程中,人员每天检测体温2次,每月进行血常规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刻到医院就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又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从事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的管理,防止病毒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我们组织了从事微生物、环境监测、实验动物研究的有关专家,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规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现将上述两个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科技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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