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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5:36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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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关于申请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项目的函》(农财函〔1997〕105号)和原林业部《关于申请批准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项目的函》(林函财字〔1997〕183号)收悉。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部、局在受理、审查和批准授予申请人植物
新品种保护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时,分别收取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收费对象为:申请已列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品种权的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
二、品种权申请人按规定标准在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缴纳申请费,在新品种初步审查合格并予以公告后缴纳审查费,在授予品种权后的保护期限内每年缴纳年费。
三、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另行核定。
四、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国务院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审批品种权时分别负责收取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不得收取上述三项收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对同一品种权实行重复审批收费。
五、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其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暂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三项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国际联机检索,进行
田间测试或野外栽培测试、实验室分析以及新品种种子保藏等方面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你部、局要按规定将上述三项收费收入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开支范围,按年度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审核后执行。
六、收费单位在执收时,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品种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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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律师的启示

报载,近两年来,一些法院的年轻法官主动辞职,下海当起了律师。在这些法院引起了小小的震动。钦佩、羡慕者有之,惋惜、旁观者有之,讥讽、嘲笑者也有之。对于法官当律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自然有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他们的下海,至少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一、法官当律师,是法律人的角色转换,是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我们知道,法官、律师都学习过法律知识,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是法律人。他们所从事的都是法律工作,只是工作岗位和角色不同而已,其性质都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这一点上来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法官当律师,并没有给谁造成什么损失,而是法律人才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我们知道,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才能实现人才价值的最大化。从当事者角度来说,“树挪死,人挪活”。他(她)现在进行角色与岗位转换,是为了实现其自身的人生价值,并无什么不当。
二、法官当律师,体现了这些法官价值观念的改变。在中国,传统的儒家观念认为,人生的价值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用世俗的话来说,主观上就是“升官发财”、“光宗耀祖”。虽然客观上是在为国家和人民做事。法官也是“官”,是手中握有一定司法权利的司法官吏。因此,一旦当了官,就要想升更大的官。就法官而言,法官的“升官”就是由助理审判员而审判员,而庭长,而院长,甚至是上级法院的院长。但是,由于法官“金字塔”型的权利结构,不少法官都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梦想的。虽然他(她)可能比较优秀,由于受机遇、职数、条件诸方面的影响,是不能实现自己追求的。虽然他(她)有时采用并不合法与正当的手段。因此,传统的“升官”之路一旦被堵住,或者自我感觉理想可望而不可及,有的法官就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的”了。现在,社会是开放的,个人发展的途径是多元的。这给法官的个人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些法官认为,人生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治国、平天下”,也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岗位上实现其人生追求与目的。而且,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律师以后也可以当法官。这是西方遴选法官的主要途径。我国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成功的尝试。因此,下海的法官们在一番摸爬滚打之后,还有可以重操旧业的机遇。
三、法官当律师,体现了法官队伍管理过程中的人文情怀。法官的成长,除了自己的不断努力,离不开国家与法院的培养,也凝结了法官管理者的心血。法官一旦下海,对法院来说,无疑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流失。因为一般而言,凡辞职下海的法官,应该说在业务上是比较好的。因此,作为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机关来说,不轻易允许法官辞职的。然而,人才资源如同水源,是宜疏不宜堵的。如果是因为爱惜人才,而不予批准法官辞职,人虽然是留下来了,但心却是留不下来的。这样,只能造成这些法官“身在曹营心在汉”。这是古人都已懂得的道理。现实中,曾有一些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机关不批准法官辞职,出现了当事者工作热情不高并进而影响其他法官工作的现象。从这一点上说,准予法官辞职当律师,无疑是法官管理上的一大进步。同时,这也为法院中法官的“能进能出”做出了一种有益的尝试。实践证明,准予法官辞职当律师,这不仅是对辞职法官个人意愿的尊重,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也便于对在职法官的管理和使用。
四、法官当律师,给了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管理者一个提醒,要切实关心、尊重的法官,从政治上、物质上提高法官待遇。古人云:“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法官之所以辞职当律师,就其个人来说,可能是认为当律师会更适宜实现其人生价值的;从经济方面来说,可能会增加自己的劳动收入。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还不富裕。我国的法官现在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但法官队伍的管理仍参照公务员序列标准执行。目前,我国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物质待遇还比较低,有的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确保按时发放。但是,国家对法官的要求却远比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要求高得多。既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作风纪律方面的要求,也有业务水平方面的要求。这造成了法官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很不对等。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对于中老年法官来说,他们考虑到自身因素和家庭条件,一般是不会随意“跳槽”的,只好将就着熬到退休。而年轻的法官是不会这样想和这样做的。当法官,尤其是当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有很大吸引力的。一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他们中有的人会觉得人生的路还长,不能在这样清贫的生活中虚度了光阴,更不能让自己“献了青春献子孙”的。因此,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管理者要让法官心甘情愿地“从一而终”,一定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切实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如《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津贴及时兑现问题。这样,经过若干年、数十年的努力,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律人所崇尚、热爱的神圣职业。试想,到了那时候,还有哪个法官去当律师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联系电话 0563—2515685(办)
电 邮 lus3030685@yahoo.com.cn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在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来源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通过财政、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拨款1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的开发。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科研开发启动资金等);

(二)根据《金昌市“5218”创新人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用于市内高层次及适用性紧缺人才定向培养的重点资助;

(三)对市内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出国进修及出版学术著作予以资助;

(四)对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予以资助;

(五)对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金昌市科技功臣奖的专业人才予以奖励;

(六)在岗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省级优秀专家、省市级“555”创新人才、市级拔尖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正高级职称人员的岗位补贴;

(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条件者,由单位或个人提出资助申请,填写《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和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人事局初审;

(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的资助事项进行评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获得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的个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受资助者1年内未实施资助项目的,取消资助计划;对项目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视具体情况,停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的经费。

(三)市审计局定期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事局和金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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