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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3:50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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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53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43个内部核算单位、47个控股企业和22个参股企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20亿元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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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取保候审的困境

杨涛


据《中国妇女》2004年第四期报道:2003年1月30日晚上,在宁波打工的四川姑陶李梅被一违章的小客车撞死,小客车司机陈雄随即被羁押。2月24日,陈雄所在的村支部书记周某愿意作为保证人为陈提供担保,交警遂为陈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然而,今年4月15日,正当检察机关将此案提起公诉时,陈雄却突然逃跑了,案子便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局挂起来,陶李梅家属的民事赔偿更是无从着落,保证人周某也因为陈的逃跑不能查明负何种责任。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受到学者们的亲睐,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不能等同于罪犯,取保候审的运用能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缓解看守所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同陈雄案中由于取保候审的运用又带来了不少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首先,对于逃跑的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不会有任何刑事上不利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财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执行机关可以没收其保证金;采取人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执行机关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但在是否负刑事责任上,却没有任何规定。导致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可以随心所意,其往往利用“严打”等时期的政策优惠前来投案,羸得宽大处理。漏洞更大的还在于一个被公安机关费尽精力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后逃跑,如果其再主动投案,可以以“自首”论,从而“减轻、从轻处罚”,真是“做了坏事还卖乖”。反观那些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是要以脱逃罪论处。
取保候审面临的困境还在于,如果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于被害人救济不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措施无须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也无须以为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担保为前提。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逃跑,被害人是束手无策,刑事诉讼搁浅,民事赔偿也遥遥无期。并且,无论是在财保没收其的保证金还是在人保中处以的罚款,都是上缴国库,并不首先用来赔偿被害人。
可以说,当前取保候审的面临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诉论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也给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增添了不少的难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取保候审面临的困境,侦查机关面对着及时结案和被害人责难,能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尽量关押,影响到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的有效运用,从而羁押性强制措施大行其是,超期羁押也难以有效杜绝。
陈雄案给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取保候审的困境提供了契机,如何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使用财保形式的取保候审,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要提供担保,使用人保形式的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不到位的情形下,司法机关没收的保证金或处以的罚款必须首先用于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其次,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在刑事上要承担不利后果,如在立法上扩大脱逃罪的主体,将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纳入其中,但相对被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可处更轻的刑罚。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印发《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现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全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座谈会上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结合本部门(尜司)、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

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精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业主责任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的范围
第一条 从一九九二年起 ,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二、项目业主和业主组织形式
第二条 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第三条 巷目业主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1.原有企业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业主就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2.不同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鼓励有条谫的项目组建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业主。3.单一由府投资的新建项目,生立管理委
员会,管委会是业主。4.由投资各方协商组建的各类开发、联营公司的领导班子等也可以成为业主。
第四条 业主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政府有关部妈任命的,可由投资各方联合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业主的组成
第五条 投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成业主班子。全部由政府投资以及由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业主班子应予解散。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报和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班子的人数、主要负责人等,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2.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厂址选择和需要落实的建设条件。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 招标方案,自主确定设计、监理、设备和施工的投、中标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剩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5.审定项目(企业)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企业)财务预算、决算。
6.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7.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业主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企业)总经理。如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由业主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总经理的职责范围由业主确定。
8.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的产品、劳务价格。
9.审定项目(企业)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
10.批准项目(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
11.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2.业主需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项目业主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 各投资方通过签定不同方式的投资合同,共同建设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按投资比例分得相应的产权。属于国家统配的产品,交国家分配。
第九条 合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的,可由业指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由此形成的债务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的设计、监理、设备供应和施工等单位,与业主是经济关系,并为业主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对项目(企业)进行监理、协调和管理,并对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项目业主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受法律保护。业主有权拒绝摊派,对非法干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给级政府要为项目(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并搞好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自由和自行筹措的资金次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合生产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内由业主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 袼难樽手っ鳎?出具认可业主自主立项的文件。
第十四条 业主从事建设,超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批准后,业主如果认为无法按审批部门要求的内容执行的,可通过主要投资方向审批部门陈述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或申请撤销该项目;业主未提出修
改意见和未提出撤销申求的,将视为业主同意政府部门的意见,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文件中承诺安排的有关建设条件合生产条件,应按时负责安排和落实。超出政府审批文件承诺范围的,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企业)建设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投资应纳入计划并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提供投资及经营信息资料。项目建成后,其生产经营的管理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第十六条 在保证质量 、工期和效益的前提下 ,项目建成验收以后,按审批的概算,节约的建设资金由业主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其它资金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归还银行贷款和用于流动资金等。
第十七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超过概算的投资,由业主自行筹措。巷目建成偷产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的,业主必须将留归项目和留瑰企业支配的资金全部用于还款,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新的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因非客观原因造成项目(企业)重大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9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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