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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9:41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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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
2003.6.10
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一条 为了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来华外国专家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外国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国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的外国专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专家。
第四条 突发事件方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国家外国专家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综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
第八条 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第九条 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外国专家工作应急报告规范,建立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信息报告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每天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外国专家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制度。国家外国专家工作主管负责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专家组织通报突发事件和来华外国专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专家组织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和外国专家的信息。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由国家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决定,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第十五条 全国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各级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应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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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处理许霆案件的思路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本来很简单,但大家都觉得很复杂,这是思路叉乱了。
  大道至简,解决许霆案件,先理清思路,再各自阐述观点。

法理问题,法律问题?

  就许霆案件而言,首先要知道,这个案件是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法理问题:许霆这个家伙真坏,搞了那么多钱,该死。
  法律问题:寻找许霆的事实与法律之间的等号。找到了等号,判决有罪。找不到等号,判决无罪。毫无疑问,许霆案件是法律问题。

立法问题、司法问题?

  就法律问题而言,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进行研究。
  进入法律问题,需要清楚,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若是立法问题,启动立法程序,修改刑法内容。但这只能是以后的事。
  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许霆罪与非罪,所以,应当是司法问题。

刑侦问题、公诉问题、审理问题?

  就司法问题而言,可以从刑侦、公诉、审理三个角度研究。
  刑侦阶段:发现并确认事实,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移送公诉机关。此阶段已结束。
  公诉阶段: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提起公诉。此阶段亦已结束。
  审理阶段:核实并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事实清楚,对照法律规定。

认定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就法院审理而言,分为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进行判决两个阶段。
  就刑事案件而言,难度最大的是认定事实人。事实认定不清,容易出错案冤案。云南的杜武、湖北的佘林祥均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而成了冤案。许霆案件的事实认定已经比较清楚,不存在大的争议。
  事实认定结束后,就进入适用法律阶段。这一阶段,难度就不大了。事实清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具体来说,就是对照《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对号入座。事实清楚,找不到相应的罪名,仍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这一阶段,应当是极少出冤案错案的。
  现在的危险是,就许霆的具体案例而言,在《刑法》分则中找不到对应的罪名,但不甘心判他无罪,就扯上“盗窃金融机构罪”。但这种法律的套用又引起全国舆论哗然。大众的舆论当然是直接对照法律,想给他定罪的却认为舆论不懂法律,而他们又找不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令大众舆论信服,就有人说大众舆论“不懂法律”。

观点多元,原因何在?

  但为什么100个人有100个观点,众口难调,这是大家思路不同的缘故。实际上,在研究许霆案件时,在多个岔路口上都有人走到歧途。直接以许霆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才是捷径,才是正确的思路。
  实际上,被人批评“不懂法律”的大众,在思考这个案件时是最直接地以事实对照法律。而懂法律的许多专家却是把法律问题与法理问题、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认定事实问题与适用法律问题混淆了。
  说“秘密窃取”不以“秘密”为要件,似乎“抢劫是秘密的,盗窃倒是公开的”,是把法理问题搞混了。
  说许霆“有罪是肯定的”,要轻判,请求最高院适用刑法第63条,是把法理问题等同法律问题,不管是多么有名的专家发言,都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说要启动立法程序,这是把立法问题混同司法问题,这种思路同样不能解决现实的许霆案件。
  事实已经清楚了,做不出合理的判决,是把认定事实问题等同于适用法律问题了。

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

  若广州中院层层上报,请求最高院对许霆的行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司法解释,都应当判许霆无罪,这会使司法实践的人们为难。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则许霆应当判决无罪。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把它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许霆亦应当判决无罪。因为许霆的行为在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新的立法在后。
  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现在起应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应判决许霆有罪。然后,广州中院据此解释再次判决许霆有罪,那就是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原先争议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出路何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武汉、深圳市外资办:
根据国家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的精神,为方便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等审批、在各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经商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联合年检,由企业所在地的外资
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年检中应由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的有关内容。
二、请将上述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并通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联合年检工作。



19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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