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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26:16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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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7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是协
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
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
  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
和跟踪调研的职能。
  2.政府办公厅要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把应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情
交给各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
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二)处理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电,草拟、审
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四)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相关的调查研
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
政协委员提案。
  (六)收集、编辑、报送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
  (七)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
事故。
  (八)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
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负责全省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工作。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省政府领导同志服务,管理省政府大院。
  (十一)管理政府办公厅直属单位和挂靠单位。
  (十二)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政府办公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电收发、分送、校对、立卷、归档、印鉴、保
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突发性事件处理及救
助的组织联络、省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安排、日常值班等工作;负责办公厅督办
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编辑出版《广东政报》。
  (二)综合一处
  负责办理发展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证券、审计、统计、
建设、经济贸易、交通、邮电、口岸、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安
全生产、交通安全管理、信息产业、经济技术协作、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知识
产权、地震、环保、人防、体制改革、经济研究中心、档案、地方志等方面的文
电和省政府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政务动态通
报》编辑工作。
  (三)综合二处
  负责办理外经贸、外事、侨务、台务、海关、商检、公安、国家安全、司法、
监察、打私、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粮食、国土资源、农垦、气象、
民政、民族、宗教、卫生、计生、华侨农场、旅游、工商管理、文化、体育、新
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商业、物资、供销、石油、民主党派、工、青、
妇、救灾、军队、驻外机构、粤港澳合作、捐赠等方面的文电和工作会议会务工
作。
  (四)调研室
  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中央、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的
有关请示、报告,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文稿;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
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提案处
  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调、检查、督促代表建议和委员
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例会应由省政府办理的有关工
作。
  (六)信息处
  负责综合整理政府政务信息;负责向国务院报送有关信息;指导政府系统政
务信息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对省政府重大措施、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七)小汽车定编处(挂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牌子)
  负责办理全省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审批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录用、政审、考核、
任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培训及学历教育、公务出国、
档案等有关工作。
  (九)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政府办公厅及指导大院各单位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及
消防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省领导在省政府院内
的外事活动、重要会议及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省领导住宅区的安
全保卫工作;管理省政府机关大院传达室,指导警卫中队的工作。
  (十)行政处
  负责制订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制度,指导省政府系统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省政府直属单位行政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开支的审核、呈批工作,检查监
督执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情况;负责本厅基建、国有资产管理和厅机关的经费
管理、内部审计;负责省府大院各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工作。
  (十一)交际处
  负责接待来粤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兄弟省(市)政府系统副省级以上负责同
志;管理省政府接待宾馆;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十二)监察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
导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及工、
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

  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26名,交际处事业编制25名。其中政府秘书
长兼办公厅主任1名,政府副秘书长6名,办公厅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
41名(含交际处和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荣誉性的工作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承办省政府选聘参事、馆员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
支持参事、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
策等实施情况和某些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馆员撰写和整理文
史资料,进行文史研究和诗、书、画创作等活动。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内设3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文秘、行政、财务、财产、车辆、医疗、保卫等
管理工作。
  2.人事处
  负责选聘、续聘、解聘参事、馆员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工作;负责现
有参事、馆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已故参事、馆员遗属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3.业务处
  负责参事、馆员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等活动的组织安排;编印《省政府
参事建议》、《岭南文史》等刊物。
  参事室(文史研究馆)机关行政编制18名,事业编制17名(含为参事、
馆员服务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其中主任(馆长)1名,副主任(副馆长)2
名,正副处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正处级,承担省人民政
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公路
“三乱”治理工作。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政府办公厅
管理。
  (三)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边防委员会办公室),为政府办公厅的挂靠单位,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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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劳社[2007]107号)

广东省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劳社[2007]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我局制订了《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同时,解决参保人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问题,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保险是指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作为投保人,为参保人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保险。

投保方式及投保额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补充保险费每人每月为5元。其中:属在职参保人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月1元,在个人账户中扣缴每人每月4元;属退休参保人的以及非本市户籍选择按6%缴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月5元,个人账户不用扣缴;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补充保险费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补充保险费按月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参保人停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同时停止划付补充保险费。
补充保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社保局从其缴费当月起划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费。
保险待遇及申请
第六条 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补充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补充保险待遇。
第七条 补充保险的赔付范围按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
第八条 参保人发生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负10%。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累计赔付的最高金额为24万元(30万元减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第九条 补充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社保年度一致(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 参保人补充保险待遇的申请:在有电脑联网医院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医院出入院处直接办理;在未联网医院发生的费用,出院后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诊断书、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保局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保险运行情况,对补充保险费、补充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三条 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保险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同时执行。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先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报告,再进行审议。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然后进行表决;如果法规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经过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仍有分歧意见的,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再作修改,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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