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56:41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1日



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
(省教育厅 2004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后,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教育工作的重要责任。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有利于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逐步实现“双高”普九目标,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予以保障。
  2.确立科教兴县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
  3.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每年年初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年底检查落实情况。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1.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努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2.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积极推动各类教育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计划,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做到县域内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新格局。
  3.认真做好中小学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德育质量,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新格局。
  4.重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社区教育,逐步建立满足学生需要的校外教育设施和劳动教育基地。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2.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3.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4.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5.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
  6.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全面落实对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建立多渠道的帮扶制度及助学金制度。省级下达的资助特困学生的资金要全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
  (四)办学条件。
  1.坚持因地制宜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网点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农村中小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要统筹规划,新建校舍最低使用年限达到50年,及时消除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
  (五)教师队伍建设。
  1.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执行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搞好本地区编制核定工作,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
  2.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禁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坚持聘任标准,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保证聘任工作的合理、公正和公平。
  3.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对教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续聘、晋职晋级、评模选优的重要依据。
  4.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34号)精神,搞好教师交流工作,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
  5.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六)教育管理。
   1.逐步建立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对教育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教育的发展规划,校长任用,经费安排,教师聘任重大问题要集体决定,并且公开、透明,严格按程序办理。
  2.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考核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教育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推进教育目标的实现。建立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校制度,党政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学校解决办学的实际困难。要经常检查和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社区和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积极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和对乡(镇)街道和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督导评估的范围
  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企业办学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要与“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县(市、区)验收工作结合进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办学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下发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县(市、区)政府“双高”普九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一)督导评估的程序。
  l.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本方案、《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和《县(市、区)政府“双高”普九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要求,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同时,将自评结果分别上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2.市(地)级复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所辖各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督学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按计划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复查,一般在2至4年内完成一轮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同时,将督导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3.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地)级复查的结果,组织省督学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我省计划在5年内完成首轮对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办学单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
  4.结果反馈。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应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二)督导评估的方法。
  督导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评估实效。通过听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核实有关数据和账目,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深入部分乡镇和各级各类学校实际调查,汇总认定有关信息,研商评估意见,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导评估。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凡被评为优秀的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然不合格的,取消“两基”达标称号,并责成其重新申报“两基”验收。参加“双高”普九验收的县(市、区),经评估达到“双高”普九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授予“双高”普九县(市、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企业可按照本方案,对被评为优秀和达到“双高”普九标准的企业办学单位给予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市、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的教育评估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搞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参加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要通过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伊林发〔2007〕106号

各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林业 木材 产品 管理 通知
伊春林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8日印发



伊春林业管理局
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合理造材,提高原条出材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木材生产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林业局主管部门负责全局产品质量和合理造材及培训工作,应设立合理造材及产品质量指导稽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条 量材员、造材员和检尺员必须经过林业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生产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量材、造材岗位实行专职制。各单位应配备工作认真负责、技术业务水平高、熟悉量材设计理论和木材检验技术及标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并要配齐人员。
第五条 各林业局应统一使用标准量材、检验工具,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校核。
第二章 技术指标

第六条 合理造材的原则:遵循该长必长,该短必短,该墩必墩,根根增效,尺尺有账算,锯锯见效益的原则;遵循“三优先”(优先造特殊材、高价材、优质材)、“三杜绝”(杜绝超长短尺、躲包让节、三伤)、“三提高”(提高出材率、等径率、售价)原则,充分合理利用木材,做到材尽其用。
第七条 产品指标
原木产品质量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7%以上。
(一)长级准确率为98%。
(二)“三伤”合格率为98%。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合理造材和产品质量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在贮木场抽检200根原木,按楞区内的楞头和材、树种及大、中、小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楞号。加工原木100根,坑木、小径木50根,次加工50根。没有的项目,检查加工原木。
(二)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合理造材及产品质量管理综合得分达到97分(含97分)以上的为优秀,奖励生产单位10000元;得分在97—95分的为合格,不奖不罚;低于95分的为不合格,处罚生产单位10000元,并在全管局通报批评。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好检查的原始记录,经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 罚款要及时上缴市财政,对不按规定时间上缴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管局木材生产机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社会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本统筹地区的,应当自户籍迁入之日起,具有本统筹地区户籍满10年。
  本条所称的大病住院包含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老年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认定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审计、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纳,财政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五、老年居民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的,从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老年居民参保后,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2月15日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再次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5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居民,以及城镇“三无”老年居民,其应当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七、老年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劳动保障站办理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劳动保障站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收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站在收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八、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居民,以及城镇“三无”老年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劳动保障站办理免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劳动保障站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
  九、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将收取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及时上缴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末账户无余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十、劳动保障站应为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老年居民发放《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患有规定病种的老年居民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老年居民按规定分担。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1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老年居民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在1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1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
  (三)在1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发生的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在1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
  (四)超过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由基金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至1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6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0%。
  2.1万元至2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5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6%。
  3.2万元至4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8%;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2%。
  4.4万元以上至6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4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28%。
  5.6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6%;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24%。
  (五)老年居民连续住院超过1年(365天)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满1年按1个起付标准结算1次,并计入当年最高限额内。
  十三、在1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1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其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十四、老年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
  老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市民卡和证历本,定点医疗机构应予认真校验。
  十五、老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老年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属于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六、老年居民因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可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结算。
  老年居民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时,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须在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算。
  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须在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结算。
  老年居民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由个人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十七、《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规定而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医疗保险待遇。
  十九、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十、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