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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五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57:57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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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五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五批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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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教)司:


为满足人民用药需要,加快创新药物研制,根据“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的总体部署,特发布此申报指南。
请根据申报指南组织课题申报。所有课题申请必须在指南范围之内并符合指南要求的申请条件。课题申报指南及有关申报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指南
研究内容:针对我国的重大疾病、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上市、在国内外无知识产权纠纷、疗效确切且市场销量大的治疗药物,开展临床研究。
申请条件: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批件,并在2005年底可获得新药证书;申请单位以企业为主,具备较优化的工艺路线,并能配套开发经费。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技术实力和基础,并能为课题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的单位;
2.每个单位可单独申报,亦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3.课题申报单位可吸收国外留学人员、外籍人员共同申报,但国内单位应作为课题主持单位,并确保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
4.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研究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究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分享合同约定。
三、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应课题内容的研究基础,并从事申请课题有关内容的研究达两年以上;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有固定的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
3.申请人用于所申请课题研究的时间不少于本人50%的工作时间;
4.国内申请人保证在承担任务期间,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5.申请人年龄原则在55岁以下(含55岁);
6.申请人只能主持本专项一个课题,若再承担本专项其它课题,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参加。
四、申请书受理单位及地址
请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申请书一式10份(A4纸打印、普通装订)统一寄送至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并将申请书电子文档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北京市苏州街67号
邮政编码:100089
电子信箱:medfunds@acca21.org.cn
联 系 人:曲凤宏 010-82636582
五、关于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可随时申报专项要求的变更
在本专项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中,规定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不包括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的新药),可随时申报专项。经专项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此规定调整变更如下:
根据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临床研究的下列类型新药,仍按照随时申报的规定受理: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药,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生物药以及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生物药。
此项申报工作截止到2004年12月底,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北京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生物医药处,邮编:100862。原专项第二批课题申报指南有关规定从即日起终止。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申请书封面、编写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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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7号《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浅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章建国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侵权责任又称侵权的民事责任,与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消极义务而发生的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应为而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民事责任发生前,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具体的债务。
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当然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但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点:
(一)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三)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虽然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责任,但是,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以后,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四)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与归责原则、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适用所有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论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一)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但是,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这种过错就是重大过错。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指导并制约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件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赔偿方法等等。可以说,没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无从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此错则方向错。所以,只有确立了合理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

(一)归责原则的分类

  民法理论上,由于确立归责原则的标准不同,学者对归责原则体系的构造产生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如下三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受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都是关于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
  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归责原则。
  过错的判断标准,通常要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可以用主观标准来认定过错的,就无需运用客观标准。只有当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故意的场合,则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过错。所谓客观标准即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如果行为人只要尽到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某种情形,但其未注意,即为有过失。但是,无论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产生影响,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如《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但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下,确定责任时,除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过错推定的构成要件与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只不过在过错推定情形下,受害人将前三项要件举证后,法院即可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推定的过错成立,行为人因此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但其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是我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损害后果、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受害人需要就上述三项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除了法定的抗辩事由外,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对于免责的法定事由,必须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第三人责任,只有在侵权特别法中有规定时,方可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此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其它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且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都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至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8个字,可以理解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当法律规定必须补偿时,法官不能裁判让某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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