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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28:36  浏览:9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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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指导意见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快递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YZ/T0128-2007,以下简称《快递服务》标准)已于2007年9月12日由国家邮政局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引导快递企业自觉遵守《快递服务》标准,提高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组织实施《快递服务》标准。各快递企业要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快递服务》标准,为组织实施做好准备。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组织全体员工重点学习。做到管理人员能掌握和运用《快递服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点,员工能掌握服务环节的内容和服务改进、赔偿等重点要求。要形成自觉遵守《快递服务》标准,努力提高快递服务质量的氛围。各快递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不低于邮政行业标准的企业服务标准。

  二、对照《快递服务》标准,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快递服务》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快递服务的指导性文件。各快递企业应对照《快递服务》标准,认真检查梳理本企业的操作规范、服务规范及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的内容进行整改。力求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标准化服务。

  三、全面施行《快递服务》标准,努力争做达标企业。为保证《快递服务》标准的全面施行,国家邮政局将指导快递协会开展《快递服务》标准达标工作。达标内容包括:一是《快递服务》标准掌握情况。组织学习的覆盖面和实际执行效果,管理人员和员工准确理解程度;二是对照《快递服务》标准自查整改情况;三是企业组织资质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四是对消费者反映的时限延误、丢失损毁、赔偿等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五是有明确的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六是企业服务保障制度建设是否完善等。大型网络公司争取在一年内达标;年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一公司争取在两年内达标。快递协会将对达标的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评价机制,鼓励优质服务。为鼓励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国家邮政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建立快递服务的评价机制,设置时限准时率、用户投诉率、公众满意度等服务评价指标,定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测评,适时向社会发布。

  时限准时率:以快递企业对顾客承诺的服务时限或邮政行业标准为依据,测评快件准时到达数量占实际测评数量的比例。

  用户投诉率:通过全国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和国家邮政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统计的有关快递企业的投诉数量占该企业收寄(投递)快件总量的比例。

  公众满意度:公众对快递服务的安全可靠、价格合理、受理服务、揽收服务、投递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五、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快递企业要加强自律,守法经营,有序竞争,按照《快递服务》标准的要求杜绝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应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寄快件。

  (二)收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

  (三)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冒用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五)扣留其他经营者的快件。

  (六)将所收寄的快件倒卖给其他快递企业。

  (七)私拆、毁弃、隐匿、盗窃快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加强引导,促进发展。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快递企业贯彻实施《快递服务》标准的指导工作。引导快递企业自觉遵守《快递服务》标准。对快递企业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和整改。拒不改正的,邮政监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各快递企业在贯彻实施《快递服务》标准中发现重大情况和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当地邮政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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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物价局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民政部、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物价局(委员会):
自一九八三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对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收取手续费以来,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加之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工作量越来越大,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外文婚姻状况证明需要翻译,开支较大。因此,我们决定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同时,由民政部统一印制上述证件。调正后的标准如下:
一、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四十元(包括证书费,下同)。
二、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三十元,离婚登记手续费为每人四十元。
新收费标准与新证件同时于五月一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2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2年6月27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1997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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