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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13:00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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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349号




关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轻便摩托车、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1999]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的排放限值适用于发动机排量大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公里/小时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不适用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我局将对轻便摩托车制订尾气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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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建设部




合肥市建委:
你委“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裁决时间的函”(合建函〔2000〕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此复。



2000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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