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14:43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233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四条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为合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农民工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障卡手续,并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后,其参保农民工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农民工未参保或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八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的,仍按原方式继续参保。

  第十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在工商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按照合肥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6〕1号)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用于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农民工未参保或参保后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农民工享受医疗待遇引发争议的,可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过程中,将不属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农民工医疗保险范围,或将患有疾病、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2号)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将本文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
最近发现,许多保险公司以“无赔款退费”为手段搞恶性竞争,并且愈演愈烈。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保费收入的流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滋生了贪污腐败现象,必须严加禁止。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对所有险种不论无赔款期限多长,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二、各保险总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无赔款退费”行为,要抓紧清理,彻底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7月1日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继续搞“无赔款退费”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和处罚:
(一)责成保险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责成其上级保险公司对违规机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1~2年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对违规机构暂停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四、在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由于保单要素变更引起的正常退费,对单位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适时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拒不执行者,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六、以上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1998年5月28日

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8]44号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要求,为做好农村损毁倒塌房屋的灾后加固和重建工作,尽快改善受灾农户居住条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尽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奋力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房灾后重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抓住时机,认真履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农村地区受灾群众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全面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强化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整合各方力量开展农房加固和重建,全面推进农房灾后重建工作。

  坚持统筹安排、规划先行原则。要在全面掌握核实灾损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灾后重建规划方案。要明确重建目标,落实分解责任,提出工作措施,统筹调度规划、设计、管理、质量等方面力量,确保重建任务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原则。灾后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保障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处理好灾后恢复重建与解决历史欠帐及正常建设的关系,合理安排、分步实施,重点关注农村全倒户的重建和困难家庭损毁房屋的加固。

  坚持利于安居、利于发展原则。农房加固和重建工作要与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与解决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工作相结合,努力为受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坚持质量安全、好中求快的原则。要强化质量意识,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贯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加固和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三、深入排查,实事求是做好灾情评估

  各级建设部门要立即开展农村地区受灾群众住房损毁和倒塌的调查摸底工作(包括:数量、地点、结构形式、损毁状态、损毁部位等),认真做好农房损毁和倒塌的统计工作,建立受灾农房档案,2008年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对灾情,准确掌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认真做好农房灾损评估工作。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重点核查冰雪冻融影响、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灾后倒房伤人,做到实事求是核查。

  四、科学规划,精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地建设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制定重建规划,200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重建方案。

  此次倒房多是分散、零星的土草房、危旧房,原则上应在原址重建。凡处于地质灾害隐患地带的全倒户,一律不得原址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选址新建。

  要统筹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科学安排道路、给排水、环卫及绿化等公用设施。要将农房重建与村庄整治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五、强化责任,认真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

  灾后重建工作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调动受灾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受灾群众建设自己的家园。要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提供危房加固技术方案和倒塌房屋重建方案,引导受灾群众建设节能、节材、省地、抗震的新型实用住宅,并在规划选址、建房标准、建筑结构设计、建筑材料选择、施工工程监督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切实推进灾后重建工作。

  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免费供农民使用;要提供施工技术和工法指导,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要做好技术指导下乡服务,加强巡回指导和检查,建立巡检档案。要组织行业内的技术单位、大专院校和行业组织,开展包镇、包村、包户活动,提高村镇建设水平。

  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村工匠的管理,注重发挥农村工匠等“土专家”吃苦耐劳、行动迅速、应变能力强以及对农村房屋建筑情况清楚、与居民熟悉的优势,提供一定的经济、设备、人力等便利条件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农村工匠牵头开展房屋维修加固和重建工作。

  各地建设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对灾民建房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确保灾民建房质量。

  六、明确职责,加强灾后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灾后重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组织管理,健全领导机制,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各地要确立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

  受灾严重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灾损核准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是农民倒塌房屋重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建设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建筑材料的统筹和核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的流入。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农房灾后重建工作进度报告制度,及时向建设部报送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