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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19:58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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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公安部等


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6]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冬今春,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多起因使用煤炉取暖不当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造成至少3850人中毒、142人死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依托基层,坚持发动群众、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救治,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组织具体实施、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安全采暖。

  (二)各司其职,明确职责分工。预防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发展集中供热,以及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区的改造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防范工作以及做好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救治和信息报告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教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开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相关教育和防范工作;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质检部门负责有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打击相关市场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统筹协调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对易引起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将影响通风、排烟的气象预报纳入灾害天气预报范围。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预防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狠抓防范工作

  (三)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学校、宾馆以及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的居家、出租房、农民工集中居住区使用燃煤或火炕取暖设施进行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做好有关防范工作。要定期对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装和使用条件的要及时提醒。要强化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使其自觉提醒承租人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四)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居民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科普宣教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街道、社区、乡村的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公众科学应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物业管理、矿区等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及其他外来人口的安全宣传。大、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五)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供气系统和设备安全。建设、质检、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加强对城镇燃气系统和民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坚决禁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系统安全监管制度,定期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加快对事故易发多发危旧住宅区改造,积极推广实用技术设备。各地区要加快对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居民住宅区的改造力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和设施,要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尽快实施。同时,结合当地居民生活习惯、燃料使用特点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研究并大力推广安全经济实用的炉型、排烟换气技术。

  三、强化应急能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完善预案体系,确保预案措施落实。各地卫生、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等十部门联合制订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进一步细化有关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狠抓预案规定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八)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易发天气来临前,气象、卫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会商研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提醒群众采取防范措施。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后,事发单位和组织要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有关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卫生部门要提高对中毒患者的救治能力,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报告和统计汇总工作。建设部门要完善城镇燃气系统事故快报制度,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种燃气事故。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防范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实际需求,做好救援队伍、医疗卫生、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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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储备物资仓库的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储备物资仓库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储备物资仓库(以下称储备仓库),包括仓库库区及其附属的建筑设施如专用铁路、公路、转运站、通讯、输电、输油、供水设施等。
第三条 储备仓库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敌特及刑事犯罪活动,制止扰乱储备仓库治安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储备仓库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储备仓库的安全。
第四条 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储备物资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
储备仓库所在地公安部门直接领导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储备仓库应与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村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的治安联防组织,制定联防方案和公约,落实联防措施,掌握联防区的敌、社情动态,互通情况;经常对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的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库区的安全保卫
工作。
第六条 储备仓库的安全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储备仓库单位负责库房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的安全管理;驻库警卫部队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管理;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储备仓库外围的治安管理。三道防线的管理单位必须互相配合,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储备仓库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和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
二、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和治安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值班巡逻和技术防范等安全措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保卫组织应经常与驻地公安保卫部门联系,接受其业务领导;
四、贯彻执行《储备部门治安防范管理规则》,制定储备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度。严格进出库检查、登记;
五、贯彻落实《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各项规定,做好储备仓库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驻库警卫部队、经济民警和职工警卫的职责:
一、根据储备仓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哨位,调整和充实警卫力量;
二、组织警卫战士进行政治学习和形势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感;严格进行军事技术训练,提高应急战斗能力;
三、熟悉储备仓库库区和联防区的地形地势,了解联防区的治安动态;
四、严格检查进出库区人员及车辆,认真执行库区巡逻任务,严密控制库区要害部位,保障库区安全。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经常对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加强指导;
二、了解、掌握库区周围的社会治安情况,向当地群众宣传本规定,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和形势教育;
三、教育群众勇于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共同做好外围控制工作;
四、组织协调储备仓库发生的重大案件和破坏事故的侦破工作;
五、协调处理库乡矛盾。
第十条 储备仓库库界应有明确标志。对尚有争议地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储备仓库库区属于禁区,严禁擅自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火种等危险品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各种车辆必须配带消防器材。
未经储备仓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摄影、录像、测绘。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库区割草、砍柴、伐木和开荒。
第十三条 禁止在储备仓库的安全距离内烧荒、爆破、建造房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已经建造的房屋、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应共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储备仓库应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备物资的安全接收和发运,禁止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国家储备物资的车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储备仓库专用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除储备仓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征用的铁路、公路留地上建房、搭棚、挖土、积肥、耕种、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储备仓库专用的输电、通讯、供水、输油等设施,不准擅自接用储备仓库的电线、水管,不准在仓库的电杆、电缆、油管、水管处挖沟、取土、爆破或从事其他危害线路、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储备物资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储备物资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库区或携带危险品进入库区的;
二、擅自接用储备仓库电线、水管的;
三、在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和专用铁路、公路及其留地上爆破、烧荒、建房、搭棚、挖土、打场晒粮、堆积物料的;
四、在库区内吸烟、打猎、燃火,或者未经批准在库区内割草、砍柴、伐木、开荒、摄影、测绘、录像的;
五、盗窃储备仓库物资或毁坏储备仓库设施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储备物资车辆的;
七、妨碍储备仓库工作人员、警卫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殴打执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
八、对揭发、检举、制止危害储备仓库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对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责任的人员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有其他影响或扰乱储备仓库治安秩序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和广东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6月1日
孙律师作客东方电台回答记者关于离婚相关案例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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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孙随勤律师来为我们普及有关离婚方面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进入今天的案例。
案例:原、被告于2000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不久后生有一女。原、被告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开始分居。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有购房合同、房产证、交纳房款发票等证据);摩托车一辆。查,该房为婚前共同男方出资购买,婚后加入女方的名字。摩托车为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而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载明的时间则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后。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系事后补开的。本案焦点系双方
讼争的房子、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
主持人:孙律师你好!
孙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你看待这个案例,会给出哪些意见和建议?
孙律师:本案争议之一、摩托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之二、房子是男方婚前所购,婚后加入女方的名字,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夫妻离婚该房产应该均分。
主持人: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哪些问题?

孙律师: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

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很显然,被告主张摩托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但观该款的规定,只有将摩托车认定为是“赠与所得”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时,应解为赠与给双方。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此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是“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法律上虽然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一个界线,但它不是惟一条件,只是初步的必要条件,还应当结合所得财产的来源作实质性的和最终的认定。这里的实质性问题就是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如何解释。这种解释也就限制了其他解释。

二、公证的内容进一步起到了确定争议财产性质的作用。

虽然公证时争议财产还未购买,但双方已对将要购买并供双方组建的家庭使用的财产的法律归属有个明确的约定,这个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就是要固定这种约定。

所以,就证明约定内容或者说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来说,此公证证明并未违背客观真实原则,是应当采信的。这个公证证明实际上是约定财产制在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
三、事实上确有不规范的问题,即在结婚登记后,双方仍把在此后取得的财产当做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并加以公证。

这里既有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也有风俗习惯的影响的问题。在我国不少地方和不少民众的思想认识中,往往把举行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可以说,本案当事人之间为什么在登记之后,婚礼之前对所得财产约定并公证为是婚前财产,就是这种影响的产物。

其虽不规范,但无论如何,这种约定意在排除夫妻共同所有,确定为一方个人所有,是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涵的。所以,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争议的摩托车是属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属原告一方个人所有,完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解决,不必绕第十七、十八条来解决。
主持人: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由什么决定?双方经济状况不同会有多大影响?
孙律师:曾经有事人来咨询时非常绝望,她是外地来沪打工人员,没有住房,而孩子父亲是上海人,有住房,工资收入很高,孩子刚刚十五个月。她想提出离婚,但又担心因为双方经济条件悬殊而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但后来在律师的争取下,她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这一案例说明,双方经济条件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没有决定性的影响。

  孩子由谁抚养,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对母亲的依赖是无法取代的,远远超过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孩子的年龄越小,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越大,母亲放弃的除外。

  因此,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则尽早提出离婚,胜诉的概率比较高。如果男方想要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则等孩子年龄大一些后,再提离婚,胜诉概率比较高。
主持人: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孙律师: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主持人: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法庭是否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孙律师:子女年满十周岁的,法庭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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