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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5:49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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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快速处理。
  本规定所称快速处理,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公安交通警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观察、记录,召集有关当事人当场就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填写《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决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实行快速处理:
  (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
  (二)车物损失五万元以内、人员轻微伤害;
  (三)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其他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案。公安交通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实行快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按要求迅速撤离事故现场,恢复正常交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撤离事故现场的,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强行处置。对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处理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时应使用《快速处理决定书》,由当事人签收。
  《快速处理决定书》可以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委托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
  第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因下列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五)支干路不分时,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时,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八)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车的;
  (九)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二)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四)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和行人的;
  (十五)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在本车道内行驶车的;
  (十六)辅道车未让主道车的;
  (十七)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十八)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十九)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逆向行驶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二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超车的;
  (二十四)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十五)机动车违章驶入交通管制道路的;
  (二十六)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二十七)机动车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二十八)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九)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违章上、下乘客被后车追撞尾部的;
  (三十一)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车辆驾驶人员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由行人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三)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四)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违章行为之一,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
  (四)驾驶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五)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等行为。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章行为,且情节相当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双方均有本规定所列违章行为,认定违章情节严重的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第十条 公安交通警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无责任方不暂扣车辆,但可以令其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
  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快速处理决定书》在2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办公室所属各评估点进行损失评估。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警察对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以当场进行一次性调解。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直接赔付。责任方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到案发地公安交通警察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快速处理决定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以外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对公安交通警察的责任认定无异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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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安排使用;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水泥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对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 重点城市新建水泥生产企业或者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重点城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设施;其他市、县的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地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散装水泥设施。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泥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出厂的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八条 重点工程和重点城市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应当达到70%以上。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具有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规定。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前款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须经省或者地、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规划,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条 重点城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本办法施行1年之日起,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方便。
  散装水泥和混凝土专用车辆减征养路费按照《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设施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推广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实行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依照下列标准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6元专项资金;
  (二)单位或者个人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每吨缴纳6元专项资金;
  (三)重点城市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6元专项资金。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作出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权限组织征收:
  (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泥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
  (二)其他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地、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
  (三)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的,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委托铁路、交通等部门代征。
  地、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资金,按照年征收总额的5%上缴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资金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具体代征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代征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
  (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三)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其他业务经费。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资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资金,按征收额的50%予以返还,专项用于散装水泥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散装水泥量而漏缴专项资金或者逾期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和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精神制定《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二届四次全会和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价。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反映工作成绩,也要正视存在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通过规范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引导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考评对象

(一)全市1 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中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协同单位。

三、考评内容

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吕政发[2008]l6号)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

2、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

3、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

5、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评方法和步骤

(一)考评方法

l、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

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中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年初分解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

(5)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评价。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

(6)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7)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县(市、区)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县(市、区)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评价。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在本县(市、区)推进和完成市政府目标任务的情况对其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各部门的责任制分解目标,对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重点工作的考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由市统计局组织评价。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4)市直相关部门互评。市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依法行政、勤政务实、高效便民、廉洁自律、机关作风方面的内容,采取不记名问卷的形式,互相进行评价。

(5)社会评价。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分别从市直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各选3名机关干部对参与考评的市直各部门工作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评价。

(6)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7)市政府领导对市直有关部门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部门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二)考评步骤

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1)承担重点工作考评的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

(4)社会评价。

(5)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考评结果分类汇总,集中核分。

(6)将核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初审。

(7)将初审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8)将考评结果提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

五、考评体系

(一)考评方式

此次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与级次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级次考评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级次评定。

(二)赋分

1、对县(市、区)政府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县(市、区)政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1 5%。

(2)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5%。

(3)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30%(“双百双千”工程10%、环境保护工作5%、新农村建设5%、计划生育工作5%、第三产业发展5%)。

(4)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40%。 (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10%。

2、对市直部门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部门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40%。

(2)重点工作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20%。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占总分的10%(包括“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占总分的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占总分的5%。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15%。

(4)社会评价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5%。

(5)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20%。未纳入行风评议范围的部门,根据考评组对其行政效能建设的考评结果,取行风评议中相应等次的平均分值。

(三)减分因素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可视情况在总分中减分。减分的区间为参评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考评成绩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值(以下简称分差)。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减分,扣减分差的20%。

2、本年度发生l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30%,该县(市、区)参与考评,但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发生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l 0%;本年度发生1.2人死亡事故三次以上或发生3—9人安全事故两次以上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3、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4、因被考评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的,扣减分差的5%;被责令履行的,扣减分差的5%;被确认违法的,扣减分差的1 0%;被变更的,扣减分差的5%。

(四)计分

1、级次考评的计分办法

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较好为70分,一般为60分,计入总分时按百分制进行换算。

2、不同的考评组评定的分数按均分对等的方式经测算后计入。

3、各县(市、区)政府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15%+行风评议分数×5%+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分数×30%+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得分x 40%+2008年“十件实事”的考评得分×10%+减分。

4、市直有关部门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40%+重点工作的考评分数x 20%+市直相关单位互评分数x 15%+社会评价×5%+行风评议分数x 20%+减分。

5、考评组考评分数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年终考评得分,由每个考评组全体人员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不记名打分计算平均值得出,占60%;另一部分是平时考核得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半年考核情况得出,占40%。

六、考评结果的使用

1、《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作为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中县(市、区)领导班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00分)”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政府序列)“重点业务工作(100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考评,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汇总。

2、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在对县级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业绩考核,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对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考评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考评情况。

(二)被考评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向考评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凡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考评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工作,并及时予以查实,向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反映。

(四)市监察局派专人对考评的计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备查制度

考评工作中相关考核、评定的所有资料保留备查。

九、组织领导

2008年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在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审定有关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或意见;决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工作部署和意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和测评考核等项工作。

十、附则

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本办法的解释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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