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02:16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0号 

             1990年10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89)卫检字第6号文,使各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有利于统一对外,总所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式样。在填写《行政处罚书送达回证》备注中应注明: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发给你们,在今后行政处罚中,严格按此式样做好填写、上报工作。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违法单位(人员)名称

Name of unit(individual)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地区)                           第

Nationality(Region) 中 国                      一

          -------------------------联

违法时间   1990年6月26日  违法地点

         14:30              桂山锚地   发

Time of offence ________ Place of offence ________ 被

违法事实                               处

Juristic fact 该船从曼谷开来黄埔,在入境检疫之前,未经检疫机关许可擅 罚

       --------------------------- 单

自上下人员(2人)和允许其他船舶靠泊,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 位

---------------------------------- 或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个

---------------------------------- 人

处罚依据                               

Foundation of penalty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2) 

           ----------------------- 

、110条的规定。

-----------------------------------

处罚决定

Decision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公章)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1990年6月30日

  ------------

注:  对译文如有异议以中文为准

Note:Take the Chinese original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编号:39(20×30cm)  (注:第二、三、四联省略)

 

               行政处罚审批表

 

┌─────────┬──────────┬──────┬──────┐

│   违法单位   │  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 │  中国  │

│  (人员)名称  │    赤云轮           │ (地区) │          │

├─────────┼──────────┼──────┼──────┤

│  违法时间    │  1990年6月26日  │ 违法地点 │ 桂山锚地 │

│         │    14:30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  该船于6月22日离开曼谷港口,于6月26日到达广州港桂山锚地。当14:30 │

│分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该船擅自允许广州港务局计算机中心2名人员上船 │

│,并擅自允许南运3028驳船靠驳,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国境卫│

│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     │

├──────────────────────────────────┤

│处理意见:                                                          │

│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                                  │

│            承办人:刘跃明    1990年6月29日     │

├─┬────────────────────────────────┤

│ │                               │

│审│                                │

│批│同意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处罚                 │

│意│                                │

│见│                                │

│ │         单位负责人:李文江 1990年6月30日   │

├─┼────────────────────────────────┤

│附│  1、违法事实的具体经过(略)                 │

│件│  2、取得证据的情况(略)                   │

└─┴────────────────────────────────┘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Acknowledgement of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受送达人           国  籍(地  区)

Recipient    赤云轮    Nationality(Region)     中国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No.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送达人            送达时间       1990年6月30日

Deliverer   刘跃明    Time of delivery       15:30

     ---------         -------------

送达地点

Place of delivery      港内4号锚地

         ---------------------------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查收

Signature   of   recipient  (天津远洋公司赤云轮盖章)

               ---------------------

备  注

Remarks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

    --------------------------------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送达机关

Agency of deliv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e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埔)卫检(强)字(90)第1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

--------

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经109

-----------  -----------------------

、110条已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990年6月30日送

-----

达该单位(人员)。现已超过交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未予履行,又未起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埔)卫检(罚)字(90)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黄埔 卫生检疫所

               (公  章)

 

编号39×(20×30c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的灵魂

徐凤林


  2008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广大法官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广泛进行理论研讨,并将理论成果应用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当前,经济领域流通活跃,人们思想多元化,社会矛盾突出,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工作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强化审判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民事审判改革,才能提高审判效率;必须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种民事矛盾纠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做出积极贡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立足全市正处在实施“四轮驱动”战略,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的关键时期,充分认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重要性。把坚持“三个至上”公正高效办案、和谐司法为民作为主题,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把提高司法能力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硬任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民事审判工作的硬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公正高效地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二要突出“公正与高效”的主题,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绩效考评、监督制约、司法公开等制度体系,从制度和机制层面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既要着眼程序公正,又要保障实体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程序的完整性。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将外在监督的压力作为改进和加强审判工作的内在压力。要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要强化大局意识,努力为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要围绕实施“四轮驱动”战略,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这一目标,准确把握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平衡点,努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将审判工作的落脚点放在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上。要充分调动各种调解资源,积极探索民事诉讼调解的新方法、新机制,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将普法工作融入民事审判实践之中,发现和总结各类案结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坚持内部分权制约与外部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治本之策,建立和完善内部执行工作机制与其它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执结率,体现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要高度重视涉法上访和群众来信来访,该再审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该纠正的及时纠正,对因当事人认识问题产生的无理来访、缠访要给予耐心解释、说明,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四要加强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全面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诉讼调解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树立风清气正的审判作风,努力造就一支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民事审判队伍。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审判工作的需要,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钦州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
结扎户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给予如下奖励扶助: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春节期间由政府(管委)组织慰问,每户每年给予慰问金500元。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从该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爱心保险。
(三)对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夫妻,从其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四)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升入公办高中就读的,由政府(管委)给予每人每年助学金900元的资助。
(五)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由政府(管委)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资助2年学费。
(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在原有补偿安置标准上,按政府的优惠价格,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每户增加购买10平方米的商铺。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包括:
(一)依法生育,现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离婚或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三)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四)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家庭;
(五)离婚前依法生育过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方,离婚后不再婚的家庭;
(六)丧偶前依法生育过两个女儿,并已落实结扎措施,丧偶后不再婚的家庭;
(七)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两个女儿,并落实结扎措施,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实施: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奖励扶助政策的,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确认结果送县(区)财政部门,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资金需求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同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奖励扶助政策的,由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向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1. 父母及本人的户口簿;2. 父母双方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户结扎证明;4. 镇(街道)计生办的证明;5. 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6. 入学通知书或就读学校证明。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和确认,将确认结果送县(区)财政部门,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资金需求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同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资助费用的发放由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实施。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奖励扶助政策的,按照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孕情跟踪管理,建立奖励扶助资格年度审查制度;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奖励扶助资金,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奖励扶助资金,市财政负担60%、县(区)财政负担40%。以上经费列入每年度市、县(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
第七条 领取奖励扶助金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扶助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